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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世纪欧洲会产生年长者继承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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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问题限定在较小的空间、时段和阶层来说明一下。空间:以法国为中心的西欧大陆;时段:10世纪末到13世纪;阶层:贵族,包括上层和一般的骑士。

很多人认为,贵族家庭的长子继承制的出现和确立,与封建化的深入和贵族的家世(lignage)意识的强固有直接关系。因为在法兰克时代,直到加洛林后期,经济方面的个人主义是非常盛行的,自由民的子女都有继承权,而且他们对其继承的自由地(alleu)有相当大的自由支配权。因此,长子继承权就意味着:1)兄弟和儿子需要牺牲姐妹们的继承权来扩张自己的权利,即继承变得男性化。2)在遗产继承中,长子或某个儿子受到优待而损害其他的儿子。不过对这些问题,我看到的研究,即使是非常地区化的,资料也是不完全的和分散的。

在10世纪末的勃艮第南部,妇女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但经常和明显被提到的情况是,母亲向女儿、以及姐妹之间的财产转移,转移的对象是来自母系的自由地。另外,尽管某些文献让人以为妇女继承权可能与兄弟相等,但这些文件很少,解释起来也有争议。实际上,大部分提到的情况给人的印象是,男性继承人得到了最好的遗产。这种优越是否导致完全排斥女儿继承?不能完全排斥这种假设。实际上,10-11世纪,最明显的趋势是世袭继承正在成为男人的事,妇女只有小部分的权利,未婚的姐妹仍在兄弟监护之下,最多接受一点家产来自母系的家产,或者结婚时带着一点小嫁妆,从此对家族的自由地就没有任何权利诉求。

母系权证实了这一总体印象。当时丈夫看来在夫妇财产的控制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在10世纪,妻子看来在夫妻关系中保持着明确的法律独立,她管理着自己的世袭财产,丈夫给予她的财产称sponsalitium,占其整个遗产的三分之一,有时甚至一半。这些财产甚至在妇女再婚后转移给二婚的孩子,尽管有些财产出自头婚丈夫的祖业。但在11世纪,情况完全改变:丈夫及其身后的家世,表现出严格监控sponsalitium的意向,为此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以防落入他人之手。如今是丈夫掌管妻子的世袭产业了。这份产业就是她的嫁妆,是其父或兄弟给予她的家庭产业,一般是不太重要的边缘财产。

丈夫权力的加强可能很好地反映了家族的团结。家产必须细心维护,以维持长子的排场和作为骑士所必须的军事装备所需,这就需要防止家产的碎化。这与一种更自觉的心态意识有关。1025年左右,世系(lignage)的形象第一次得到清晰的表述,一份赠与文书的条款说:“如果我与合法妻子所生的孩子,死的时候没有合法的儿子”,则其他人没有我的任何继承权。“因此,随着时间的流逝,我的合法的儿子的财产,也将由垂直的(droite)合法的世代线(ligne de generation)上的人来继承,不能将这些财产交给别人……。”

男性后裔中,长子受多大优待?情况看来相反,当时诸子对遗产享有平等继承权,这在所有可用的文献中看来都能得到这种印象。但在整个地区的这一时段,人们就不断地认可父亲有自行在诸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的能力。不幸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长子在分割中受到优待。勃艮第南部10-11世纪的资料中似乎有两次可见长子受优待的浪潮,但很突然,而且接近12世纪了。尽管诸子平分遗产的原则很持久,但无可辩驳的是,世系模式的发展清楚地表明,至迟从11世纪初开始,家族就已开始围绕某一枝凝结,它是轴心,而诸子开始按照长幼顺序继承。由于血亲关系的紧固,由于男性的特权,可能还有新的婚姻习惯法,这种凝固效应看来更多是来自对婚姻的限制。为了保证家族能有人继续留在骑士贵族阶层,家产就必须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线上,于是经常只有一个儿子会正式结婚,以延续香火。这根香火可能要供养单身的叔叔们,但当这些叔叔去世时,他们仅有的那点家产自然也归于他。

但在10-11世纪的勃艮第南方,有一个群体比较严格地地执行长子继承制,这就是位于骑士之上的城堡主阶层,他们人数很少,但可能正因为如此,他们更关心家产的巩固和力量的维持。

但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主要涉及自由地,采邑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要保证接受采邑的人能提供军事装备,采邑就不能细分。12世纪自由地大量减少,采邑日益普遍,因而它的继承法,即长子继承,就日益盛行了,尤其是在北方。但这已是13世纪的事。

另外要注意的是南北方的差别。南方长期盛行分割制,只是在12世纪即将结束时,随着罗马法被推崇,出现了立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置全部遗产、可优待某一个儿子的继承制度。但更为经常的是parage或frerage,即兄弟们联合继承一个采邑,虽然不一定平等。这些联合继承人或者一起效忠——轮流履行义务——或者更经常是一个人代表所有人效忠。有时,所有其他人向遗产的最大持有人效忠,后者就整个采邑向领主效忠并负担全部的义务。几代之后,继承分割自然导致共有领地【co-seigneuries】的碎化。每一代继承人都不可能同时死亡,因此会看到一个采邑上有20或30个共有者【pariers或parsonniers】,其份额大不相同,或每个人都占据城堡的一角,或一年中轮流占据整个城堡。当然他们负有连带责任,禁止在未经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让渡;但差距太大时,最弱者的部分会被视为最强者分封的采邑。这样一来,封臣制就不会因为这样的体制而弱化。

但在朗格多克又有例外。长子权在这里比较强势。

参考文献:Georges Duby, Lignaage, noblesse et chevalerie au XII siècle dans la région maconnaise. Une révision.

Les institutions de la France medievale, xi-xve siècle

Romain Telli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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