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事由是民事层面的「过失致人死亡」(wrongful death)。
此类案由的要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存在,那么这一过失是否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需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举证:
一是证明公司存在过失,例如未能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而终止飞行、存在操作失误、对飞行员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方式存在不当等等。有报道称,飞行员 Ara Zobayan 在 2015 年曾因无视低能见度而违规冒险飞行收到过联邦飞行管理局(FAA)的警告。如果公司明知飞行员有不良记录,但仍然疏于管理,放任飞行员再次在恶劣天气条件执飞,那么有可能被认为存在过失。
另外,涉诉公司 Island Express 还有一项更为明显的涉嫌违规行为。根据 FAA 颁发的执照,该公司只能执行「日间能见度超过半英里」的低空直升机客运业务。如果证据表明当时的能见度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公司显然存在过失。
相关报道:
过失是第一点,第二点是证明机上人员的死亡和公司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需注意,法律上的因果不能是偶然的联系,而必须存在可预见的联系。洛杉矶时报报道称,初步的调查显示飞机引擎并未发生故障,但详细原因尚不明确:
如果有更多证据将事故与公司(及所雇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建立起更加直接的联系,排除不可抗因素的影响,那么胜诉的概率会更大。
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原告不仅可以针对事件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主张赔偿,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让责任方为自己的过失承担代价。
一个疑点是,尚不确定是否存在「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的情形,即死者明知存在安全风险但自愿承担,要求继续飞行。就这一问题,还需要通过诉讼展示更多的证据才能明确,有可能被公司由于作为抗辩事由。
无论是身价上亿还是一文不名,人们在天灾人祸面前都是弱者;无论是私人包机还是大众运输,玩忽职守的行为都应当被追责,大抵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