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属于淫秽出版物,必须严厉禁止。“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读物。“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别的不多说,以前天一太太,专门写bl黄文,判刑10年,此人应该在同人界比较有名吧。这是属于文学创作吗?如此传阅对于未成年人会造成多大影响?教未成年人同性恋还是强奸?文中使用人名是明星真名写的是明星本人,这已经侵犯人家的名誉权,一告一个准。文学创作不是这种人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