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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Soul 运营合伙人在竞争对手平台故意散布违规信息,并进行恶意举报后被批捕?反映了哪些问题?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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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告诉大家具体数据:在高峰期,其竞争对手日活用户200万,被恶意举报下架后,变成了20万,而且错过了一段很好的用户增长的时期。

(具体数字是从某知名数据监测产品处得知的,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基本是这个规模)

这是下架的情况:


不知道 S 产品公司的 COO 是一时冲动还是什么原因,竟然用这样的方式。结果很惨烈,自己也要进去了。

先是想找人黑材料去举报下架,结果没找到,干脆自己上去发,然后截图举报,果然把人产品给举报下架了。

我觉得,搞互联网就好好搞互联网,搞黑社会不是这块料。让自己手下去搞黑材料,还拿着实名的手机,都不知道人家后台可以查到,删掉都没用,这么简单的技术和产品原理都不知道。

用这种方式效率是挺高,之前我知道也有好几家公司这么干的,但是玩火自焚,迟早容易烧到自己。一起有一些人这么干,后来下场都很不好。永远也不要小看别人,谁的胳膊都不细。

最惨的是自己。为了公司产品,自己进去了,值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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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一、序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其实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案这种恶意举报导致app下架,进而造成经营业务损失的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妨害业务的行为,但我国目前刑法中并没有对妨害业务罪作出规定。

如何实现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值得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2019.04.23发布 / 2019.04.23实施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现行有效 / 2017.11.04发布 / 2017.11.04实施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正如 @王瑞恩 所言,这种向特定机关举报导致app下架的行为,并不存在造谣传播的情节,恐怕未必能归入法律上「散布」的意义范畴。

但这种不正当行为显然也侵害了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利益,若是不适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又该如何呢?

二、正文

让我们将目光放回另一起曾在刑法学界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

网络反向炒信刷单第一案
一审判决认为,董某等人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实际造成被害单位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且上诉人的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董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表现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显然商业信誉并不是财物,不可能成为毁坏型财产犯罪的侵害客体。

网络反向炒信是指进行恶意交易或者给予差评,以此损害商铺的商誉并受到不良的经营影响,这种类似举报恶意使人下架的行为,能否归入到破坏生产经营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灭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认为属于毁灭性的犯罪,而不是经营性的犯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手段,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是毁坏工农业领域生产资料的行为,因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也应当根据同类解释的原则,将其解释为是对其他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的一种毁坏。例如对计算机公司来说,毁坏计算机就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如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尽管也会对计算机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但该行为并不能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从刑法解释的与时俱进的角度提出了肯定性的解释结论,认为将破坏生产经营罪当中的其他方法和对象限于机械设备、耕畜类似的生产资料,将行为方式限定于暴力、物理性的破坏方式,这完全是停留在农耕社会和机器工业时代的固有思维和解释水平,不能顺应如今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后工业社会和网络时代的要求。

  • 典型的如《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可以推断,立法当时“机器设备”、“耕畜”仍然是主要的生产工具和经营手段;
  • 再比如,《刑法》3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中“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表述,亦不难推断当年的通信方式主要还是信件、电报等传统方式。

时移世易,如今的生产经营、通信手段早已与当年迥然相异,网络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早已深刻影响我们的生产生活,在此背景下,应当抓住行为的本质,并根据客观环境、现实条件的变化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做出新的解释。

这是一种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坚持这种客观解释论,对于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在于如何限定刑法解释的边界,这样的解释很有类推解释的嫌疑。认为如果不考虑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度,破坏生产经营罪势必沦为口袋罪,凡是会造成竞争对手的损失的,都有可能纳入此罪。

在刑法增设妨害业务罪这一新罪之前,对该类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可能更为合适。

三、一点影子

另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如下,或许能体现相关部门对网络时代虚拟空间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态度:

一、“软暴力”的定义

  •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

  •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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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对企业信誉商誉所造成的结果,Soul的合伙人李某对虚构捏造是明知,且对象具体 为uki,因此导致对方的APP被下架三个月且被公示,客观违法性高,侵害法益危险性也很高。

试想:利用互联网监管规则,请人捏造事实去竞争对手app发布黄赌毒消息导致对方被封禁——这不仅仅是民商事角度的不正当竞争,更是触犯刑法了。

从这件案件的披露新闻来看,其实有很多可以展开讨论的点:

据办理此案的的上海普陀区检察院透露,2019年7月,嫌疑人李某发现有一款名为“Uki”的APP与公司产品“Soul”功能类似。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李某授意下属、公司员工范某收集Uki上的有害违规信息,几番苦苦寻觅却没有如愿以偿。于是,李某开始授意下属通过“钓鱼”的方式收集:“如果在Uki上找不到违规内容,就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在他们平台上发布违规内容,然后再截图。”
随后的10月,员工范某分别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在Uki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发布了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截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事实上,从2019年11月初开始,“Uki”APP陆续被主流应用商店下架,每日注册用户量出现断崖下降,造成公司运营停顿。后该公司被有关监管部门约谈,告知其产品下架原因是存在涉黄有害的严重低俗内容,要求整改。
Uki公司负责人在司法调查过程中透露,其实范某的账号发布的涉黄图片在审查过程中已被平台工作人员发现,立即将该信息删除,并未发布到网上,因此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后,通过自己的账号截图,利用截图页面举报。之后公司又发现发布有害信息的两个账号都来自同一地址,且在发布有害言论图片后都迅速修改了头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普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嫌疑人基于对同行恶意打压的目的,在被害公司已经审核做出删除或禁言的情况下,仍通过截图自身发布的有害信息的方式,造成有害信息已公布的表象,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被害单位负责人被约谈、APP下架,商业运营陷入停滞,损害了被害单位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 一是行为主体是 Soul 的合伙人李某,这家伙是个跟Uki APP具有市场竞争干系的行为主体;
  • 二是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其目的是损害商品声誉。Soul 合伙人李某这家伙动机是出于竞争的动机打击Uki aPP,要想到互联网时代被下架三个月,app 的拉新和用户留存还要不要玩了?
  • 三是Soul 合伙人李某的行为已经给Uki aPP带来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了,自此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什么问题;

分享此类罪名在司法实践里的几个法院裁判要旨: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他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定性;
  2. 故意歪曲、夸大事实,散布质量低劣等言论,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3. 通过在互联网络上捏造并散布了公司不守诚信、难以维计等虚伪事实的极端方式来泄愤报复,毁损公司的商业信誉,从而发泄其对该公司的不满的,属于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就罪名来说,额外的,在具体案件中,一般是会结合案件事实,根据捏造虚伪事实并予以散布的虚伪事实具体侵害的结果(即犯罪人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抑或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来确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罪名的。

如果Soul 合伙人李某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既有针对 Uki 商业信誉的内容,又有针对商品声誉的内容,既损害了商业信誉,也损害了其商品声誉,那么,罪名就应当确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来看: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捏造事实导致竞争对手被下架许久,可谓断人退路,如 @马力 老师所说:

在高峰期,其竞争对手日活用户200万,被恶意举报下架后,变成了20万,而且错过了一段很好的用户增长的时期。

Soul的合伙人李某被批捕应无异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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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点比较好奇的地方,希望通过本案得到解答:

1、 刑法二百二十一条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就是媒体报道相关人员所涉嫌的罪名)有一个构成要件: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然而,从报道来看,嫌疑人注册了竞争对手产品帐号并且在 App 上发布了涉黄内容,这是否属于「捏造」?

毕竟,从报道来看,违规内容的确是通过用户帐号发布,并且在 App 上真实存在的。

(补充:有评论指出,涉黄内容已经被审核人员及时发现并删除,嫌疑人是通过自己保存的截图,伪造涉黄内容仍然存在的假象进行举报的,那么比较确定可以认定为捏造事实了。)

2、第二个疑问:向主管部门举报,是否属于「散布」? 粗略检索了下裁判文书,此类犯罪比较常见的情形是通过编造、传播谣言,诋毁其他产品的性能、安全性,诽谤其他企业的经营者等,从而给商家带来损失。

例如,截图中的案件,嫌疑人发帖宣称要举报其他企业员工「巨额行贿」行为,诋毁其他企业的信誉,但并不涉及真正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本案有本质不同。

法律上的「散布」一般理解为使不特定或多数人知悉,如果仅仅是通过举报的形式,让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知悉,是否归入此范畴,个人比较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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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是否适合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批捕存在一些疑问,但总体来说,支持法律对此类不正当行为的打击。

APP 被下架无疑是灭顶之灾,毕竟对初创阶段互联网企业来说,注册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量,就是真金白银。即使经济损失计算较为复杂,也可以基于 APP 下架后受影响企业「停工、停产」这一情形,认为符合刑法二百二十一条「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情况,依法予以追究。

私以为,如果报道情况属实,那么本案嫌疑人所侵害的不仅是市场竞争秩序,向公权力「借刀」铲除异己的行为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有必要予以打击以儆效尤。

再者,在互联网社区,由于发布信息的成本极低,平台审核覆盖程度和用户体验之间存在两难。企业为了「求生」,避免被整改下架,不得不付出高昂成本、以伤害用户体验为代价进行审查工作。在此情况下,依然恶意发布违规内容以打击竞争对手,在行业中尤为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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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挺不容易的。

经常出现此类事件,只是很难抓到现行而已。比如:

1,社交媒体竞争找水军去发布违规违法内容(题目案例是涉黄)然后举报。

2,在苹果商店,雇佣水军,低水平给对手刷假评论、用违规账号不断下载刷排行榜作弊,然后苹果给对手下架。

3,知乎上,找大量水军不断点反对,及举报某些用户,并私信引发骂战后举报。最终导致用户被封号。

4,雇一群人,去竞争对手的客服平台,用话术引诱客服说一些不合规的话,比如你说个我们这个产品是国内最好的,这个“最好的”就违反了广告法,举报。

5,游戏公司A在申请自主开发的版号,比如叫《默苍离是大爷》,竞争对手去海外日韩的应用商店,上一个同名的小游戏,然后截图举报A公司是使用引进产品,违规申请国产版号。

这种事情很多,烦不胜烦。

没理搅三分,各种找理由告人的公司也不少,其实知道打不赢,就是各种恶心你,耽误你精力。

希望这个事情查实以后能够重判,给那些耍小聪明,搞类似手段的人以警醒,净化商业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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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若干手机截图,就能直接勒令下架,没有中间地带——脊背发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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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l不是首例,历史永远是相似的。值得庆幸的是,这次的严肃处理和行业整顿,至少可以避免更多认真做产品的中小企业被淹没在恶意竞争中。


2009年,谷歌与某公司搜索引擎竞争激励,突然出现sq伦理词条的搜索行为,词频增长了数千倍,搜索IP都来源于北京。9个月后,谷歌退出中国,某公司成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

2017年,某公司的作业帮在竞争对手“猿题库”散播sq信息,并反过来举报猿题库的评论区“性暗示意味浓重”。随后猿题库报案机关,指出“作业帮”蓄意抹黑的恶行竞争行为。发帖来源用的虚拟号码+虚拟IP,但是由于设备号——即deviceID不变(同一设备访问时有固定的deviceID),猿题库查证到这些设备访问日志获取的IP为作业帮办公区。


大声说出某公司的名字——


user avatar   mengbanb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许多电影中背景音乐多为宏大壮丽的交响乐,那这些配乐是怎么录制的呢?是每种乐器都配有一个麦克风收音,还是整体录制后期调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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