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区院的做法有点意思 ,
这里面有一个耐人寻味的地方:
【拒收之后并不必然要走公告】。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主义,即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当事人自己来完成,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来完成。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按《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法定职权主义。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期间、送达:
有了解法律实务的朋友应该知道,法律文书被拒收的比例是不低的。毕竟大部分时候,争议双方都心知肚明,有没有道理不用非到法庭上才有定论,公道已在人心。
发律师函也会遇到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我们和法院都要感谢看门老大爷,他们的勤勉履职解决了送达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帮着签收了不计其数的法律文书)。
当然也有被告找不到人的时候,比如被告不在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居住了,换了电话号码,搬到别的城市失去联系。这时候没法子,只能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通常是用来兜底的,可以说是穷尽其他手段无法送达时才用。
虽然我对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始终持保留意见,毕竟普通人没事谁会天天去盯着《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以及法院自己的公告栏呢?
但好歹形式上到位了,也算仁至义尽。
那么回来看江妈妈和刘鑫的案子,公告送达是必然的选择吗?
如果刘鑫就在那,只是拒绝签收,完全可以选择留置送达。现场邀请两名见证人,拍照摄录说明情况之后,放下转身就走。
可是法院选择了最终解决手段——公告送达,
颇有点广而告之的意思,
个中深意......或许,是为了让大家都知道刘鑫的新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