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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正式被废止?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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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这是又一次对于违反《立法法》的法律法规的一次清理。

背景:

该《办法》施行的时间是1993年9月4日,这是一个还有“流氓罪”的年代,直到1997年,“流氓罪才彻底废除”,说到流氓罪,请允许我离题一下,讲一讲流氓罪废除之后发生了不少插曲。

2012年6月29日,扬子晚报A8版以《新刑法废除“流氓罪”15年后南京法院近日做出一起流氓罪判决》为题,报道了南京建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大猛(化名)流氓罪案,标题将赵大猛作为最后的“流氓”,该文被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转载,并引发网络热议。

2013年4月8日,湖南郴州资兴法院也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又成为最新的流氓罪判例。

流氓罪作为已经废除十几年的罪名仍然被频频适用,并且不断遭到人们热议,进而产生非议,这就给人们带来一系列的困惑。

立法原理:

1.中国有部法律叫《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该法规定了立法机关应当如何立法,有句老人名言是这么说的“立法也要讲究基本法啊”

该法第八条中对于只能由狭义的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法律有两种,分别是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叫法律,也是唯一有颁布“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的权力机关,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权限颁布“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从法律位阶角度分析,这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果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那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无权立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所以,需要废止这部违反《立法法》的行政法规。

3.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性质上类似,立法依据不足,由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方式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济因程序后置而难以发挥作用,并且与其它法律不相容。

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显然,收容教育制度与《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相冲突。

4.后言

限制人身自由,是关于公民自由权的重大规定。

《宪法》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也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立法进行了规定,因此,非经法律规定与司法判决,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后卖淫嫖娼就交给《治安管理处罚法》吧。

废除该《办法》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进步来的未免有点迟了,《立法法》2000年就开始施行了,20年后的今天才废除这个《办法》。

算了,废止都废止了,还要什么自行车呢?再说我号儿就没了。

这个回答算是一点微小的贡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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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这次被废止的是一个《办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这里要提出来的是,国务院废除这个行政法规是“唯马首是瞻”,因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收容教育”制度在法理上已经没有任何空间了。前面这一步在2019年末就已经做完了。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的“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是指: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值得一提的是,中间漏的第三款因为涉及到早就被废除的劳动教养,这次就没有特别提出来。

至于最后尾巴中提出来的,“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这个制度实施有赖于公安机关,而建立则还是有赖于国务院出的这个办法。

因此,废除这个办法,是最后一步,但不能说是最关键的一步。

2.为什么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我们都是处罚卖淫和嫖娼两造,非常平等。

但是处罚的力度到底合不合适,这个问题看似是废除的核心,其实这只是被模糊的焦点。

真正重要的是,这样一个制度,不能够由国务院来立法。

在立法法的第九条中是这样表述这个被称为“法律保留”的条款的: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也就是说,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授权,也不能把这些一个关人“六个月至二年”的权利给国务院。

因此,收容教育制度死于法律保留,败于程序不合法。

这个权利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自己行使的,比如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特别制定一个《收容教育法》。或者是把这个行为写入刑法典,即便上至死刑,那么这样的做法在程序上也是可以的。

3.在废除之后……

上面提出来过,如果废除了这个办法,如果说一定感觉还是不行的话,还有其他的立法途径。

但为什么没有这么做,恐怕也表明了一种态度,那就是把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处理就好了。这也是现在法律框架下,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们的同胞台湾地区的故事。网络上经常有传言说“台湾嫖娼合法化”。这是不错的,现在甚至已经是卖淫合法化了!

这之中的缘由其实很有趣,长期以来台湾地区只处罚卖淫,而不处罚嫖娼。

这是不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呢?

且看司法院解释666号的要旨:

大法官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既不认为性交易中支付对价一方有可非难,却处罚性交易图利一方,鉴于现况多为女性,此管制处罚无异就是针对女性而设,尤其部分女性迫于社会经济弱势从事性交易,往往因受处罚导致处境却更为不利。
换句话说,该规定的手段与目的间,显然欠缺实质关联,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有违。至于行政机关为了贯彻维护国民健康与善良风俗的立法目的,必要时以法律或授权订定法规命令管制,惟尚须相当时间审慎规划。
因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二年届满时,失其效力。

那么这就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了,是不是很好,那就有待诸君自己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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