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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杰瑞集团高管被指性侵养女 4 年事件? 第1页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鉴于是新京报出品的报道,我觉得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


user avatar   pi-l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只有我一个人觉得很神奇

一个连资本家都算不上的高管

在我国已经手眼通天成这样?

你山东不是号称是官威最牛p生活上最讲究传统文明的地方么?

但仔细想想这事的发展脉络的话

我瞬间就想起了以前看过的很多野史

就觉得这事其实不是商人手眼通天,

而是现代文明和制度不好好执行的话,就是干不过传统糟粕

以前商人和官老爷们称兄道弟,互通有无

于是商人和他的小弟在外面欺男霸女,做官的一概不管

不都是这种把小姑娘打发走的处理方式嘛

所以这件事你在山东得要用“传统的眼光”来看待:

放到一百年以前的思维环境中,这就不是个大事了

甚至还觉得小姑娘生活的不错,商人大老爷对她也还行

听小姑娘在这里说自己不愿意,还不如听商人老爷的话呢

商人老爷才是体面人,人家都把你收房了还怎样

所以小姑娘在山东那地方就算是报警了也没什么卵用,基本上就是这么个思路指导下的政府行为

你要用现代文明,也就是我们目前大部分人的思维来看待这件事的话:

直接血都涌到脑子里,怒不可遏了

立刻法办


这事就看你站传统,还是站现代文明了。

你绝对不可能两只脚一边一只的


user avatar   zhu-jin-1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一条利益链吧?

我不知道当地有没有这个说法,至少我没听过,也没听其他地方的同学们说过。如果是迷信的说法,完全可以找身边靠得住的亲戚朋友送养,认干爹干妈的不是没有,但基本上都是父母的远房亲戚或好朋友,这亲生母亲还能四五年不闻不问?还找中介???


帮大家复习一下《白夜行》

白夜行里,女主雪穗,小时候家里贫困,单亲家庭,母亲强迫雪穗卖淫,在男主他爸多次强奸雪穗之后,想要把美少女据为己有,就多次打听收养女的事情,后来给了女主妈妈一笔钱,买下了女主。

他后来死了。

希望这个恋童癖也死掉。

这事情里面唯一的无辜大概就是这个妹妹了。遇到这种事不是妹妹的错,希望她以后能平安顺利。


user avatar   chang-you-q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去年到今年真是不少事情。

山东大学学伴事件,青岛老外插队事件,到现在烟台性侵事件,理工大学虐猫事件

我不觉得是这地方人有什么问题,毕竟过去还出了很多抗日英雄和梁山好汉。

那应该是这个地方官场风气,社会风气出了问题。从而带了个坏头,坏了人心。

结果还真的有佐证,可以看看观视频的这期内容

另外我也说两个事情:

1.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的老总就都是鲁能集团派下来的,这八年里换了一个又一个,干了不到两年又调回去了。

2.我以前一个同事,家里是山东负责医药销售的。他家里内部重要岗位都是自己人,对外也是。他爸让他接班,他不愿意。


user avatar   herih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4月8日,有媒体报道《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 警方立案》,引发网友关注。报道称:山东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自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小兰(化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调查。

小兰表示,在被送养的3个月后,鲍某某在天津、北京等多地对她实施了性侵。期间,鲍某某还不让她出门,逼她看成人不雅视频,让她跟着学,如果她不学,鲍某某就指责是她的毛病,甚至会拍她裸照和视频或者打她。

这些细节听上去让人毛骨悚然!如果报道的情况属实,用我们老百姓的话说,真TMD禽兽不如!!该千刀万剁!

冷静下来,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事情并不少见,比如去年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案,他利用权势猥亵性侵9岁的女孩,事件曝光后群情激奋。而根据我们多年的精神心理临床经验,这个鲍某某和王振华一样,都是恋童成瘾患者。

当然,首先要声明,即使经过精神鉴定,他们真的是恋童成瘾的患者,这也不能减轻他们的罪责,反而应该进行严惩!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却知法犯法,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超出了人类的伦理底线!从情理上来讲,判死刑都不为过!

我们从精神心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更重要的目的是让大家知道他们是如何形成如此变态的心理?有何特征性表现?如何避免落入他们的魔掌!

我们的临床实践发现,恋童成瘾者往往是在未成年时期的性心理发育过程中,遭受过叠加性创伤和(或)反复接触过性方面的不良刺激,比如反复浏览恋童成瘾者的网站内容,也或者是成年后因为精神空虚而追求刺激患上恋童成瘾。

成瘾后,他们在心理上对儿童和青少年扭曲的性冲动往往难以自控;而且,如今互联网为他们提供了相互交流、观看违法色情内容的便利,对他们的变态性心理进一步推波助澜,最终走向实施犯罪的道路。

那么,恋童成瘾者有哪些主要特征?

大部分恋童成瘾者在一般的生活、工作上跟普通人一样,很难区分,甚至有不少人缘较好,事业有成的,本案中的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和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为他们对成年女性的性冲动较弱,因此,往往难以建立稳定的、良好的恋爱关系或婚姻,即使有婚姻,往往也是无性婚姻。

而且,大多恋童成瘾者会对幼童、儿童表现出超出常人的热情和喜爱,又搂又抱又亲,或者经常通过提供零食、礼物获取小孩子的喜欢。或者像本案这种,通过领养未成年人并在他人面前表现为极为疼爱,但是却经常创造很多单独相处的机会,并禁止收养者与他人正常接触。

父母们只要多加留意,往往可发现此类人群对儿童的热情程度有些不合常理或异常,或者禁止被领养者与外界接触。当然,父母们不能像本案件中的母亲,因为迷信,相信冲灾等说法而将女儿送给陌生人,这简直是太愚昧了!

那么,遭受性侵对受害者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大家都可以想象的到,这种创伤对于受害者伤害极大,甚至影响终生。

精神心理学的大量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对儿童不仅造成心身伤害,而且会导致社会功能如学业严重受损。

性侵行为的伤害以及继发的叠加性创伤可导致受害者出现严重的精神心理障碍,很多受害的儿童会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复杂性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呈现出难治性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甚至所谓的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成年后往往也难以康复,通常需要终身服药,但还是难以摆脱痛苦。他们的家人也备受折磨。接受深度催眠下创伤修复,有助于受害者尽快走出阴影。

台湾作家林奕含就是受害者的缩影。2017年4月,台湾作家林奕含在住处自杀而亡,她的代表作品《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描述了女主角房思琪从13岁到18岁,被补习班老师强暴长达5年;而房思琪的原型,就是林奕含自己。

建议:

1,对受害人小兰,建议父母求助于专业的心理医生,进行专业心理干预,帮助她走出困境。

2. 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某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彻底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必须严惩!在此,我也代表网友再次质问相关部门,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一案进展如何?

3. 最后,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呼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学习韩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者,进行严惩,比如:判重刑+化学阉割+终身电子镣铐。如果再犯,直接判死刑。不知道网友们意见如何?希望我们的声音能够传递到相关部门,最终为我们的孩子创造一个尽可能安全的有利于她们心身健康成长的环境!


user avatar   007cat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仔细看看这个案情通报,并请注意其中提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个看点。综合各个新闻,可以得知检方确实是提前介入了。检方提前介入侦查,是有法律依据的,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方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杀人、爆炸、放火、抢劫、绑架、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的集团性、团伙性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侵犯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新类型、新手段、零口供等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矛盾焦点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督办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

检方提前介入并非常态,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办案单位对此案还是非常重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强化监督。最后的结果是综合各种证据认为不构成犯罪,撤案处理。这个结果应当也是检方不反对的结果。具体的证据和案情,我们不可能知道,所以也就不可能评判,唯一明确的是,撤案的理由必定是证据上的问题,说明白点就是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立案是够了,但不足以破案。以现在神通广大的新闻媒体的力量,也没有收集到此案的嫌疑人鲍某一手遮天、权倾芝罘、利益输送之类的情形,连传闻都没有,可见所谓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有黄马褂加身的,没啥了不起。

这个案件涉及到受害人隐私,所以相关的证据和案情办案单位未公开是合乎情理法的,如果新闻单位前去采访,办案单位也不可能公开,哦,澎湃新闻去也不行。但是受害人自己主动公开,那就没有问题了。对受害人选择公开案情,我不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公开后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对其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相信不会有任何一个传播者(包括单位、组织和个人)会承担责任。但这是受害人的选择,我没有反对的理由,也不会反对。刚才看到有信息来源称是澎湃新闻私自搞的,那就容我呵呵一下吧。

案情由新闻报道公开后,会给办案单位施压,引起重视,可能会促进办案单位开展工作。受害人没有选择案发地而是选择在居住地报案,并且还带着媒体去报案,我不能说这就是策划新闻或新闻策划,只能说这是不常见的情形,所以南京接报案派出所必须要撇清关系,不能为芝罘警方背锅。芝罘警方的反应也不算慢,已再次立案侦查,相信这也不是啥公关手段。但我不得不说的是,媒体报道和新闻舆论代替不了审判和侦查,案件是否成立,靠的还是证据。

最后,如果报道属实,那这个鲍某还真配得上这八个字:伤天害理,衣冠禽兽。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文章写得很好,但是对于这次事件的报道内容,无论记者站哪一方立场,在看到更多的信息之前,我认为这些经过艺术加工的内容都不足以形成可供分析的事实。


而且性侵话题之前也说过很多了,我就提一点:任何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

而性侵案件中,由于往往双方就是1V1的言词情况,要证明有罪的取证逻辑和证据情况,通常就是“以被害人陈述为基础,尽可能寻找可以佐证的内容,以证明被害人说的内容真实可信”。

所以,被害人陈述在性侵案件中非常关键,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尽可能真实地还原当时情况。因为陈述真实,才有可能找到进一步佐证的空间。在我们遇到的一些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在一些细节上说谎就是常见原因之一,因为部分内容说谎导致被害人陈述的整体可信程度下降,而这一关键证据的可信程度下降,再想通过客观证据来加强就很困难了。

警察当年有没有认真取证不知道,但如果没有,今天的被害人陈述就已经可能受到记者等各种外在因素的污染,而丧失了最初的真实性。这是从报道里唯一能看出来的地方。

至于身份上,双方身份不对等在实务中本就是一个认定可能存在“强迫”的证据之一。罗翔的文章中对于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的那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他认为仍然需要进一步证明“迫使就范”,这其实不是很贴切。

这一条规定在实务中的运用是,“优势地位”就是一项足以证明“强迫”的证据,这种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其实非常低,只要“优势地位”形成的压迫,被害人陈述的压迫,现实环境确实存在压迫的条件,这三者能够相印证,就足以证明“强迫”。

尤其是发生在有一定辈份关系之间的情况下,需要排除的合理怀疑很少。(如果是上下级之间,或者双方有一定职务联系之间,还需要考虑排除性贿赂或通奸的合理怀疑)

至于其他的,等调查结果罢。


user avatar   doonnerd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事实不明,不站任何一方。性侵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应当谴责,但是有没有性侵事实,不以新闻报道为准。

而且从报道内容来说,明显是有倾向性地指向警方渎职。但是相关的几个焦点完全是可以核实的,等等看警方回应吧。


2、关于侦查过程中检察院介入这一点,鉴于很多人都不理解,特意说明:

4月9日后来的记忆是有一些混沌的。
李某只记得快做完笔录的时候,芝罘区检察院也来了一位刘检察官,是位“阿姨”。
2020年3月25日,芝罘区检察院一女性检察官在电话中,向李某证实,对这一案件,当时实行了检察院提前介入。

字母君在他的回答中引用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说讯问要有女性检察官介入,这是不对的。

因为这是侦查阶段,只需要有女性警察即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检察官是男是女,而在于“检察官作为处于刑事诉讼中期的经办者,在自己还未成为案件经办者的时候,就提前在由警察负责的阶段就介入案件”

记者不懂刑事诉讼,片面地就认为这种提前介入是一种不正当介入,所以才会作为论据写在报道里,并且把相关字眼加黑,以暗示这个案件存在案外因素影响。

但事实上,这种“提前介入”是法定的,并且是对案件重视的表现。

2012年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就规定,

  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019年的规则中略作修改,把启动由原来的检察院自行决定,增加了“公安机关商请”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无论从法律上,或是现实案件操作中,检察人员作为后续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经办者,提前介入到案件初期的侦查,其目的都是非常明显的:指导侦查人员如何取证,以力求把嫌疑人推往有罪的方向。

因为检察人员既有监督立案的职责,也是为了自己后续程序办案时可以更加顺畅,因为性侵案件如果早期取证做不好,后期就很难弥补。甚至可以说,“提前介入”就意识着检察人员从侦查一开始,就让侦查人员按自己能够批准逮捕、甚至是足以提起公诉的标准和要求来取证。

而性侵案件,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正是检察人员提前介入较多的案件之一。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还包括新类型案件,黑恶,涉政治,职务案件,等等。

如果放到十年前,提前介入的恐怕不止检察院,法院可能都会派员介入。公检法是一家嘛。



看到这篇被害人自述,从文字描述、信息来源上说,这个直接源于被害人一方的描述内容反而会比记者经过艺术加工的报道更加真实,也更值得分析。

里面提及的一些内容完全是可以去核实的:


1、文中称做笔录时是多名男性警察,态度粗暴。

2013年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早就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取证注意要点,其中特别强调了要防止二次伤害,以及有女性参与取证。

这种询问态度是否粗暴的问题,可能很难证实,但是被害人所说的由男警察取证的过程明显是违反规定的,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取证必须要有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在场,甚至很多地方都尽可能全程录音录像。我从个人经验来说,很难接受在2019年还会有这种业务不精的派出所存在,尤其山东烟台也不算过于偏僻的边远地区。

男警察这点也很容易证实。如果当时真的有做笔录,笔录上必然要有讯问人员签名,以及注明监护人员,这种涉及监护人员性侵的案件,是要由妇联或共青团的人员在场的,只要把当时的笔录调出来,看上面注明的在场人员(被害人说是个不认识的奶奶)具体是谁,就可以核实这个取证程序上是否合法的细节问题。

另外,文中说是“刑侦”,刑侦在取证程序上理应比派出所民警更加精通才对,不大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2、去医院由医生提取了精液。

而且也提过有鉴定。那么,至少可以找医院医生核实是不是真的有提取精液,以及是否有鉴定。

法定程序上,无论是否鉴定出来自嫌疑人,结论都必须通知双方。也会有双方以笔录方式,或直接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但是被害人说没接到结果,一样,看警方能否拿出“已通知”的证明即可。


3、医院病历

被害人说到多次被打,病历也被抢走。但是医院会保留病历了,只 要说出当时在哪个医院就诊,完全可以再去医院把病历调出来。


4、被害人提供的证据

被害人说提供了自己的日记、鲍某伤害她留下的物品、卫生纸、内裤、病历和自己受伤的照片。

这其中,日记是个很重要的证据,只要能确定它的真实性,那它的最原始记录是个很有利的证据。


5、再补充一点吧:立案与撤案

如果有报案经验的人应该知道,一般情况下去报案,警察不会随便给你立案的,而只是“受案”。如果还不知道,可以去翻翻知乎上关于警察的一些话题,这是很多人都抱怨过的一点。

“受案”也算是法定程序,实际上就是警方接到报案内容后进行初查,确定真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才会“立案”。但现实中很多时候,哪怕有犯罪事实,只要破不了案,都不会随便立案。“受案”的优势在于,他只有一个报警回执,没有其他正式的法律文书,最后有没有结果,也只要口头答复就行。而立案和撤案是要经领导审批的,不是基层办案人员说撤就能撤,经手的环节越多,困难度就越大。

另外一个就是,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撤案”其实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除了经济案件有强制两年内侦查无结果必须撤案的硬性规定,对于其他案件,现有法律框架内允许侦查到下个世纪而毫无结果。我在现实中曾经遇到一个坚持信访了十多年的抢劫案被害者,每年固定某个时段就要跑去公安问有没有抓到人,怎么还不抓人,等等。而公安立案后几年没动静没下文的,也不在少数。

所以,如果真如被害方所指的渎职,其实最合适也最符合公安机关惯例的做法,就是这个案件毫无结果,一直拖下去就行了,无论你提什么意见,全都是石沉大海。“撤案”反而是一种吃力不讨好还要留痕迹的做法。

像这个案件,无论被害方所说,或是按官方公布的,4月9日就立案;而且检察院派员介入也必须是立案之后正式开始的侦查期间,也说明这个立案当时确实存在,不是事后补的。

而立案与撤案,这至少说明了警方的态度在当时更大的可能是积极、认真负责的,要真是有心偏袒,直接不给立案就行,自己也更省事。而且侦查中还是“主动商请”检察院介入。这些内容也都与被害人一方所说的矛盾。


综合起来,对被害人一方说法的印象就是:

如果按被害人所说的情况,再加上有伤情,有精液和DNA,有旁证,按文中所说的,警察犯的全是低级错误,尤其是在有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情况下,我很难想象在正常的办案程序下会立不了案。

被害人一方的说法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取证工作上的不负责任,另外一部分是办案态度上的偏袒对方。

对于前者,警方完全有自证清白的空间:当时做了什么,有没有全面取证,物证(如电脑、手机)有没有进行扣押和电子勘查,报道中涉及的相关照片有没有提取,日记有没有提取,生物成分有没有提取和鉴定,有没有依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这些事情有没有做,做的程度如何,都是可以直接从原来的侦查材料中核查。

而为什么26日要撤案,具体理由是什么,谁经手的,在相关审批材料里也会有显示。这些材料虽然不能对外公开,但是现在舆论这么大,在案件倒查的过程中也都是需要审查的。

对于办案态度方面,被害人一方和报道描述中,一部分内容属于对警察办案的偏见(比如男性警察、充满烟味的房间等描述,并不影响取证工作是否积极认真),但被害人所说的一些有偏袒意味内容(如质问为什么不牵手,做思想工作告诉她嫌疑人说了什么,等等)已经不可能证实或证伪,办案态度有没有偏袒也只能从取证工作的完成度来倒推。

而对于在取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行为,比如所称的“打断不让描述具体内容”,“问一些答不上来的问题”,“掐脖子”等等,如果当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那么通过对笔录内容的审查,对在场监护人员(那位不知道是哪个单位的老奶奶)的询问,以及对被害人的进一步调查,也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弄清楚,到底打断不让描述的具体内容是“不让说有罪证据”还是“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问了却答不上来的问题是“故意刁难”还是“办案需要”,“掐脖子”是“恐吓”还是“还原细节”。


目前来说,“认真取证”有一定依据支持,而“撤案”的结果又确实可疑。但无论如何,关于案件取证工作上的这些疑点,都是有机会查证核实的,被害方也有委托律师,完全可以介入调查并提出意见,等着官方公布调查结果再看吧。


user avatar   chang-fa-ji-yao-bu-hao-x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好像澎湃报道不实,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家人会同意女孩和一个成年男人生活在一起?女孩在之前有过两次报警,当地警方第一次撤案,第二次才立案,但是直到今天也没有后续,希望禽兽受到惩罚,当地警方领导也应该好好查查。

女孩姐姐的微博


等等后续吧,无良媒体吃人血馒头


user avatar   keiko10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点政治不正确的。

我觉得该事件存在疑点,虽然《南》作为第一报料方,但是内容里面加工成分太多,让人感觉非常不适。而且加工的点很奇怪。

疑点一

《南》的这个文章,全文的文风就很奇怪。

请大家看该文章开篇的一段:

第一次是在鲍某明的老家天津,2015年12月31日。跨年那天晚上,“爸爸”鲍某明把灯关了,却把电视声音开得很大,他指示女儿,不要做作业,过来坐下,看电视。
坐下。
黑暗中,鲍某明突然一把抱住了她。本能地推开,但当时只有70多斤的李星星,与近200斤的鲍某明,根本无法抗衡。她用尽力气,“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穿衣服睡觉不健康”,鲍某明一边说,一边强行脱掉李星星的衣服,然后侵犯她。巨痛,从下体一直冲到肚子里来,她流血了。
李星星一整夜没有睡。
第二天,肚子还是痛,去洗手间一看,又流血了,她懵了。
鲍某明没有给她时间清醒。他给李星星洗澡,收走她的手机,把她从天津又带回了北京,整天关在家里。
接下来的日子,他开始给李星星播放未成年人性题材影片,里面有很多爸爸、妈妈和孩子之间的色情场面。

整段叙事是以一个现场记录的方式展开。大家有没有感觉这种撰文的文笔很奇怪,明明现场只有李星星和鲍某明两个人,没有任何目击者。但是整个描述非常具体,画面感非常强,写文的人是“听”来的内容,再进行加工,那其中内容可信度本来就有证据缺失的情况。

他加工了什么呢?

——“鲍某明把灯关了,却把电视声音开得很大,他指示女儿,不要做作业,过来坐下,看电视。”
——“本能地推开”
——“她用尽力气,爸爸却像铁桶一样箍住她,摸她。”
——“李星星一整夜没有睡。”

这些是作者用文笔加工的内容。指向性很明确,他在这段文字中的核心,就是通过描写鲍的强壮有力、李的弱小无助,来竖立强弱对立的形象。读者很有可能会在这种文笔构筑的语境里面,对弱者天然同情,从而忽略到随后文中涉及弱者的很多矛盾和奇怪的地方。

后文还有什么奇怪的?我们进一步来看。

疑点二

截图内容奇怪。

文中截取了星星和其爸爸的关键对话来作为证据。

但是截图却打码了头像,截掉了头像。

这个行为一定是有原因的,撰文的人不可能无端打码头像截掉头像。什么情况会打码头像?在头像可能与时间不符的情况下。

我在这个地方提一个假设,仅仅是假设,如果你是李星星,你被你的父亲从14岁开始强奸,你会不会在强奸你的父亲给你发几段(可能)变态语音时候说“吓到我了,这样一点也不像我的爸爸”“我真的很害怕您”这样的话。

我可能恶意了,但是我想问:这会是双簧吗?

疑点三:

在截图显示的语音如此充分的情况下。

任何来自鲍对李星星的语音,都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然而公众号给我们展现了个什么语音?

——“你能不能不说了?闲得蛋疼是吧?”

上级训斥下属时候,只要我打开录音,我也能录到这段话。这能说明什么吗?什么都不能说明。然而撰文的人马上补充了

在这些语音里,鲍某明大声呵斥李星星不应该在朋友圈诉说自己的痛苦,“微信发完朋友圈发,你就不能不说吗!”他告诉李星星,“沉默是金啊!”

对,撰文的人假设了一个现场。

疑点四:

照片。

十一点,女儿房间,鲍赤裸上身,在摆弄胶带。

配文是:

鲍某明欲把胶带粘在李星星身上

这是不成立的。

一、养父不穿上衣不能证明即将要性侵,摆弄胶带也可能是要贴东西。

二、男性性行为要脱裤子。任何一张养父脱掉裤子的照片,都远比这张照片有说服力。可以是他在女儿房间睡着,可以是他起身穿衣,什么都可以,但绝不是以床单破了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


同样的道理,凭什么拍下视频的播放记录就能说明这些视频是鲍观看的呢?李星星自己播放,再自己拍摄取证,岂不是更方便?



疑点五:

李星星生母的反应非常迟钝。

这一点我甚至一度怀疑本身其生母就是在卖女。三年里面偶尔电话,仅有一两次见面,而且完全“不知情”,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如果是卖女,那就不再是养父养女的乱伦,而成为我们熟悉的“买卖媳妇”的案件了。撰文者是否故意利用了“父女”“兽父”来吸引眼球,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人民日报的公众号指出:

4月8日,媒体报道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约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小兰(化名)。在报道中,小兰生母称,认为小兰一直不顺利,因为迷信而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2015年9月,小兰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某。鲍某某以“养父”身份带走小兰。3个月后,鲍某某天津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小兰称,当时她刚满14周岁。
不过,该高管4月9日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并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注意最后一句话。


疑点六:

这一点其实是最小的问题,就是文中的时序比较混乱。

几年的事情,仿佛就概括在了几个事件里面。

2015年12月31日侵犯了李星星,接着2015农历年假出去旅游?

不过这不是重点,就不深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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