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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只起参考作用,此规定具有怎样的意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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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鉴定规定》)在朋友圈刷屏,不过法律行业关注的并不是测谎这个细节问题,不过既然被邀请,且之前也有关注过测谎结果能否作为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使用,那么就从民事证据角度简单说一说。

首先说,在《鉴定规定》之前,测谎结果并不当然属于民事诉讼里的合法证据,这是需要澄清说明的。那么之前测谎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么?值得注意的是,《鉴定规定》之前,在实际司法实践之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就笔者研究而言,各地大约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规则:

  • 测谎结果不属于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实际上这才是常态。

从各地法院对于测谎结果的性质判定来看,认为测谎结果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其实并不多。这背后的逻辑是,我国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对于测谎技术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并无规定。典型的案件很多,比如李锦柱、潘志诚民间借贷纠纷案,温跃文与李亚萍、陈启柱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均认为:测谎结论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亦不能使用测谎仪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或在决定是否采信某一证据时将测谎结果作为考虑因素。

  • 测谎结果属于鉴定方法,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支持的法院并不多。

典型的案件是黄全林诉周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载明,根据本次测试结果,周磐对其与黄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基于此,法院认定,周磐与黄全林之间买卖系争房屋的合同于2002年12月已经成立。”,类似的案件还有上海逸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吴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法院应吴明龙申请委托测试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测谎,心理测试分析最终认为吴静的陈述可信度较高,而吴明龙的陈述可信度较低。对于逸诚公司及吴明龙提出《决议书》形成过程及合理性等疑点问题,一审法院亦向吴静本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吴静作出了解释。鉴此,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吴静主张事实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而认定《决议书》上吴明龙的签字真实,是有事实依据的。”不过仍然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中,测谎结果并非孤证得立,仍然需要跟其他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有意义。

  • 测谎结果属于诉讼辅助手段,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比如丁骏与周妍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测谎是一种诉讼辅助手段,即便经双方同意的测谎,其结论也不能当然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仍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作为综合判断相关事实是否存在的考量因素。

由大量的案件分析可以得出,因为之前我国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对于测谎技术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并无规定。故而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各有观点。然而就民事审判而言,诉讼过程失之毫厘则案件结果谬以千里,是否将测谎纳入委托鉴定,是否将测谎结果当证据使用,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

实际上本次《鉴定规定》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判定的疑难问题:因为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检测和质证其真实性,但对于测谎结果的真实性根本无法检验和质证。假如法院可以委托鉴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测谎结果是鉴定意见,法官通常都只能倾向于接受测谎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但这会造成判决的不公平。反过来,法院对于测谎不予鉴定,则避免将测谎结果当作鉴定意见,这会影响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但并不意味着测谎结果不能作为高度盖然性的参考——所以《鉴定规定》对于测谎不予以委托鉴定,个人认为是有利于排除权力寻租和推进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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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实践已经表明,测谎仪是一种非常不精准的证据鉴定方式。

美国有个测谎仪协会,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该组织曾经基于 11,737 个测谎结果对准确性进行评估,结果发现,对于单个回答的真实与否,测谎仪只能达到 89% 的准确率,而对于一系列事件所包含的复杂问题,测谎仪只有 85% 的准确率。

而且,这还需要在相对规范的操作程序下、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执行操作才能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审讯人员的野路子操作、刑讯逼供压力下嫌疑人的心理状况波动,测谎结果将更加难以预料。

我国法律对于测谎仪向来持有怀疑态度,在刑事领域更是如此。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即便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测谎仪依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杜培武案就是一个例子:

1998年4月22日,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外一名警察遇害,杜培武被视为最大嫌犯,昆明市中院使用测谎仪进行测试,认为其供述属于谎言,于是审讯人员加大了审讯力度,导致杜培武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后改判死缓),直到真凶落网才重获清白之身。

在杜培武案中,严格来说,测谎仪检测结果并没有成为断案的「证据」,真正的证据是杜培武的供述。但测谎仪的使用依然起到了一定影响:如果不是因为测谎结果不利于杜培武,或许也就不会发生后续刑讯逼供行为。

因此,最高法院的新规指出,不仅是刑事领域不能依赖测谎仪,在民事层面也需要慎用。对于测谎技术「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这一要求符合科学,也符合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避免测谎结果在不成为证据的情况下,以其它方式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都 0202 年了,咱们别再搞神刀断案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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