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很好的新尝试,在坚持司法原则性的同时,保持了司法实践与现实生活与时俱进的吻合度和灵活性。
对于类似的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上是采用填平原则,对受害人最重要的是如何消除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受害人的需求并且结合实际情况责令侵权人以适当方式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最高法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的回答: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这一处理原则也已经正式写入了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回到本案中,在朋友圈进行的侵权行为,因为侵权信息的受众是侵权人的700位微信好友,由于朋友圈是建立在个人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公开场合,通过登报等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做到完全覆盖的,只有微信群发消息和发布朋友圈两种方式可以覆盖。而群发消息会给其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打扰,因此发朋友圈是本案的最优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