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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雍正废除了延续千年的贱籍制度,为什么说清朝依旧是奴隶制度呢?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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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别双标,多过过脑子。

曾静案,雍正把吕留良他们家发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就不是贱民,是为大清边防做贡献?

那真是好棒棒。

什么事情别看网上的结论,想想支持这种结论的史料靠不靠得住。

比如说大清废了明的匠户制度。

史料是大清入关后发现明朝的匠户名册已经找不着了。于是匠户制度作古,那么匠户制度是在哪朝作废的呢?(剑桥中国史明代卷)

只想到这里,还是粉圈的意气之争。

再往下想,为什么匠户在明初能立得住脚,而到了晚明就自动消失了呢?

这是我们学习历史该考虑的。

……………………………………………………更新分割线………………………………………………………………
本来这题我就是随便答答,因为我以为大家对“发遣为奴”的贱民身份没有啥争议。

但不知道是是有人真不懂什么叫“发遣为奴”,还是故意搅混水,索性在这里多写几句。

“发遣为奴”是清代常见刑罚,发遣为奴的奴是国家奴隶,跟旗下包衣是两个概念。他们和“发遣充军”在清代被称之为“流人”,地位低下,生活非常悲惨。

举两个被发遣的例子。

刑部侯缺主事多山之包衣德禄,因为不服多山的管教,喜欢饮酒,白天出门不归,晚上才回来,于是脸上刺字,和妻子一起发遣给三姓正白旗下披甲柴达卡。

盛京户部员外郎德赫布家奴扎哈拉,同样是因为酗酒,一样被发遣给鄂伦春佐领科尼乌勒为奴。

这种流人一般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们是名列在册的国家奴隶,另一方面又是家主所有的私人奴隶。

家主如何操持家奴生死,上面那两个例子就很明显,一个喝酒就足以把你从北京发往吉林,从吉林发往鄂伦春,再发那就进了俄罗斯了。

跟包衣谈奋斗,先问问家主老爷们的意见。

另外别觉得你是满人,你就有什么了不起的地方,爱新觉罗才是真的爷,别人都是奴才。

乾隆二十三年,乾隆皇帝规定,凡东北旗人偷挖人参够二十颗,总重量达到五十两,那就削除旗档,发往云贵川黔。

乾隆二十九年,发遣为奴的人的妻子儿女,也一律发遣为奴。株连之扩大,莫过于此。

这种压迫之下,自然就有反抗。

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发遣犯1000人起义,注意这是发遣犯,不是发遣奴,被镇压后,起义首领尽数凌迟,起义参与者的全部斩首,他们的妻女被全部发遣为奴,而男丁满十岁的全数处死。

至于说科举,那纯粹是想屁吃。

因为不管你是发遣犯,还是发遣奴,都没有科举权。想翻身?

有个叫陈昭令的发遣犯,因为得到了满洲将军的赏识,一开始当上了管庄拔什库,后来当上了笔帖式,在雅克萨之战中立下了战功。因为黑龙江将军的举荐,不知道北京吏部发了什么疯,让他去当太原府下某县丞。这哥们欢喜疯了,所有的流人都来庆贺。

结果吏部熊赐履老大人一研究,这哥们最后还是入不了山海关,让他管驿站去了。

民国时期,“吉林三杰”黑龙江都督宋小濂描述这些人是“非满非汉,至今子孙不得入仕途,贫苦之状难以言喻。”。

这要不算贱民,我是不知道啥叫贱民了。

奋斗吧,后浪。

“康熙三十年四月十七日夜,正红旗霍罗泰牛录披甲阿纳代的包衣汉人康玉杀死他的女主人忽忽里和男孩子后,逃跑被获。供称: 我主阿纳代说我不能干农活,屡屡打骂,又不给饭吃。我不能干农活,心想生不如死。我主去查看地后,趁机砍死女主忽忽里和男孩子,我没有同伙,我四月十八日出逃欲寻死,被领催蒋宏抓获。 ”

上下两条都出自满语翻译。

雍正四年五月十七日,为奴遣犯纪二杀死其主查书一家九口,此事在满文档案中有完整的记载。 据纪二供称: “我因酒后恶行不法给查书为奴折磨差遣,后来因我不能下田除草,查书打我,查书的叔祖来了后怂恿说打死我。看着被打,没有穿吃,又心想屡遭打骂没有生路,与其独自死了不如趁机杀死我的主人。决定后,于雍正四年五月十七日夜,知道我的主人们睡熟后,拿起家里的斧子, 将查书夫妻、父、弟砍死后,查书的堂弟醒了, 我又杀死,接着看到查书的妹妹、 孩子醒了,都砍死后,想起查书的叔祖来家里怂恿打死我,跳过西墙,将其砍死……我没同伙相助。”

我就寻思这些人为啥不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翻身寻觅希望呢?、

奋斗吧。

李智德系发遣宁古塔当差之人, 康熙五十九年, 因年老免除差事后, 逃往盛京行医, 事发被获, 并予以治罪。 “李智德系发遣宁古塔之人,逃来盛京行医,高成功、郭尔明知系发遣之人,竟收留于家中,情属可恶, 将李智德、高成功、郭尔均应交付盛京刑部治罪。

这还只是发遣犯而已。至于发遣为奴有多苦,我都不想写了。

要按照隔壁答主的定义,发遣犯已经是贱民里的贱民了,至于发遣奴,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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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是奴隶制,贱籍是贱籍。

应该说,以中原汉地为主的中国主要地区,早在战国之后就已经脱离奴隶制进入封建制了(同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奴隶制)。但进入封建制后,奴隶现象依然存在,史学界把这个叫做“奴隶制残余”。

一般来说,中国历史上奴隶最盛行的时代是元朝,明朝时期略有好转,到了清朝时期又再一次加强、

清朝法律意义上的存在的奴隶制残余是贯彻始终的,没有被雍正废除。

更糟糕的是,如果说“卖身为奴”是封建制下的日常,那么清代各种圈地、投充、逃人、俘奴可是妥妥的奴隶制下的日常了,这要是为什么史学家认为“社会发展不充分的满族入主中原后,中国奴隶制残余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原因。

至于通过族群隔离、族群歧视、奴化政策上造成的社会心理上的奴隶制残余,与本题无关,就不叙述了。

——《中国奴隶制残余在封建社会内的长期延续——从一个侧面看历史发展的复杂现象


再说说贱籍。

说个笑话,真正废除贱籍的不是雍正,而是《雍正王朝》。

在这里支持 @金吾 的观点,清代从来没有彻底废除贱籍,只是将一部分人开豁为民。换句话说,就是贱籍的人少了,不代表贱籍不存在了、

雍正一朝豁免的贱籍,主要有以下人等:

  • 山陕的乐户;
  • 浙江绍兴的丐户;
  • 安徽徽州、宁国等地的世仆、伴当;
  • 广东海边的渔民疍户;
  • 江苏常熟的丐户;

可以看出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

1、豁免的人数和目标人群都是相当有限,不仅豁免的省份只有若干几省,而且每一个省份都是只有一部分人群得到豁免,与我们印象里那种雍正“大笔一挥,全大清贱籍都解放啦”完全是两回事。实际上,还有浙江的渔民、苏州的丐户、河南丐户、福建江西等地的贱民,以及他雍正眼皮底下的北京乐户,都还是保留着贱籍。

2、豁免的对象主要是富裕之地的贱籍,与 @金吾 所说“减少贱籍,增加税源”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本身也是雍正王朝大改革中的一部分——财政改革。

实际上,清朝不仅没有消除贱籍,还创造了新的贱籍——职业贱籍。这些职业包括但不限于:门子、长随、小马、驿递、马夫、皂隶、马快、步快、盐快、禁卒、仵作、弓兵等等。

真的要在法律上取消贱籍,得等到中华民国时期了。

——《清朝"开豁贱籍"政策初探》《从清代的有关律例看清代人身权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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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大清废除了贱籍?那清末杨月楼案是怎么回事?

清粉:假消息,下一个。

太长不看版:清末刘德华因娶富家女下狱。

杨月楼,民国京剧名家杨小楼之父,是“同光十三绝”之一,早年在上海演戏,便名闻天下,放在今日,也是刘德华级别的天王级艺人。
这样一位天王级艺人,又英俊美貌,自然令无数贵妇小姐倾心。
同治十二年(1873年),广东香山籍韦姓茶商之女韦阿宝,在连看杨月楼所演戏剧三天之后,心生爱慕,相思病发作,至于憔悴伤损,发誓非杨氏不嫁。
韦阿宝的母亲韦王氏是个开明的女人。她为了女儿,就托人去向杨月楼求婚。杨月楼在征得母亲同意后,最终同意了订亲成婚。杨月楼此时的心路历程到底如何?为什么他会在两人没有深入交往的情况下答应这门亲事?他并没有留下可供窥探的线索。但据李长莉在《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一文中的分析,杨月楼是受到了追求身份平等的动机驱使,因为他在生活水准上已经比得上富家子弟了,但作为京剧演员仍被认为是戏子。
没想到,两人订亲后,被韦阿宝的叔叔知道了。这位叔叔持有保守观念,坚决反对两人订婚,理由是违反了当时的“良贱不婚”律法。“惟退婚方不辱门户”,这位叔叔放下狠话。
“良贱不婚”是杨月楼案的重大母题。在封建社会的不平等落后观念之下,演员被归于“贱民”,区别于士农工商等“良人”。按照这种观念,杨月楼归于“贱民”,而韦阿宝归于“良人”。双方之间的婚嫁隔着一道法律的藩篱。更何况,韦父不仅属良家,且捐有官衔,是广东洋行的买办,属于有官身的人物。
《大清律例·户律》中对违反“良贱不婚”的惩罚规定是:“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做。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
杨月楼此时也看中了韦阿宝,遂与其秘密成婚,不想两人遭世俗不容,竟被官府捉拿,杨月楼受尽拷掠,几乎被折磨致死,韦阿宝因无自悔之语反而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而被批掌嘴二百,更被其父指责为有伤风化,拒绝领回。

而名闻天下的杨月楼,他与韦阿宝的婚姻被判定无效,虽然得到沪上有名的《申报》等开明人士的声援,也终究被判诱拐罪,发配黑龙江充军,两年后因大赦释放,最后也只能选择一位评书艺人为妻。而韦阿宝,则因其父不愿再负担对其的抚养义务,其母又在杨月楼韦阿宝被关押期间忧虑病逝,竟被官府判给善堂(清代官办婚姻介绍所)责配,强行许配给七十余岁一富有老翁,可谓悲惨之极。

ps: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张汶祥刺马案和本人这一回答提到的名伶杨月楼冤案,合称清末三大奇案。

三大奇案,皆有深厚的历史背景,如刺马案背后是湘军和朝廷的争斗,杨乃武案得以平反是慈禧为了压制地方督抚而扮演青天大老爷,杨月楼案则展现出封建礼教的可怕与戏子在清朝的实质贱籍地位。

而到了1986年,周愣伽作《清末四大奇案》一书,又增太原奇案一事。此案曲折离奇,似小说家言,却无深厚历史背景,置之任何朝代皆可能发生,即非周氏杜撰,也当出自清末民国文人之手,没有任何历史资料记录,与见诸史册的三大奇案不同。这实是狗尾续貂、自作聪明之极,也可见改革开放后20余年书市之秘史横行,生编乱造之乱象了,而二月河之清宫三大王朝系列,不过诸胡编乱造秘史之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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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奇怪啊,如果真的雍正时期已经废除了贱籍,为什么到民国初年还有废除一次呢。抛砖引玉,请大家互相参考,完善史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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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废除贱籍是“仁政”吗?


没错,贱籍制度是打击报复政敌、歧视底层民众的工具,在封建社会制度下,贱籍处于士农工商的最底层,社会地位极端卑微,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不能与其他阶层通婚,不能读书识字,不能参加科举,不能当官为吏,衣食住行被方方面面地限制,与“良民”严格区别,在社会舆论上也饱受歧视。

惨不惨?

惨!

但是!

有一点好处,贱籍不必纳税徭役。

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

  • 自己劳动所得不用上缴地主、朝廷,你朝廷地主加派的粮饷我一分钱都不用出。
  • 没有徭役则代表自己有充足的劳动时间,不受政府、地主征发徭役兵役的影响。

贱籍自元朝建国起,到了清代雍正,六百年的时间不但没因为地位极端卑贱而导致难以婚配生存、进而灭亡,反而因为不必纳税徭役、生活负担小而户口越发增多。苛政猛于虎,是以贱籍长存!

贱籍并不等于贫民,良民也不等同富人。

大部分良民是脸朝黄土背朝天、挣扎在赤贫线上的工农“纳税人”,一小部分是士绅官商。

大部分贱籍从事着街头卖艺、青楼娼优、打渔打铁、胭脂水粉、路边小吃、奴仆轿夫、保媒丧礼、小工艺品制作买卖之类的底层农工商业,“男人们是收旧货,卖鸡毛,捉青蛙,做戏;女的则每逢过年过节,到她所认为主人的家里去道喜,有庆吊事情就帮忙,在这里还留着奴才的皮毛,但事毕便走,而且有颇多的犒赏”。还有部分人脱贫致富,比如沈德符的《野获篇·丐户》所说的绍兴甄某“起家富厚”。

当然,贱籍和官商士绅这样的“良民”比那肯定是贫苦,但是和仰鼻息于官府地主的小农“良民”比,贱籍就算是生活宽裕的,皆因贱籍不必纳税徭役。

在法律上,雍正从未废除贱籍制度,只是在部分地区、部分人口“豁贱为良”,而这也不是良心发现,免除这些人的低贱地位,是要他们和一般良民一样、去给官府纳税!讲的都是道义,做的却是生意,你以为雍正是搞慈善的,实际上不过是皇帝老子扩大财源的手段。

在法律上,废除贱籍制度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而在实际上“贱籍”“惰户”的消失要在新中国成立乃至改革开放后。因为废除贱籍制度遭到了贱籍人口本身的抵制。


清末卢洪昶为此开办学校,以此改善贱籍堕户的观念,但是卢洪昶努力错了方向。鲁迅也曾撰文抨击贱籍堕民的“奴性”:

每一家堕民所走的主人家是有一定的,不能随便走;婆婆死了,就使儿媳妇去,传给后代,恰如遗产的一般;必须非常贫穷,将走动的权利卖给了别人,这才和旧主人断绝了关系。假使你无端叫她不要来了,那就是等于给与她重大的侮辱。我还记得民国革命之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的!”
  就是为了一点点犒赏,不但安于做奴才,而且还要做更广泛的奴才,还得出钱去买做奴才的权利,这是堕民以外的自由人所万想不到的罢。

卢洪昶、鲁迅生于大户人家、书香门第,自不必为“一点点犒赏”与些许免税免徭役的权力去当贱籍、堕民,心安理得地去抨击他们的奴性,记得上山下乡运动,知识分子们叫苦不迭,事后回忆,痛心疾首,可曾想过,这样的困苦生活,底层民众们已经过了几千年,书香门第的女知青为了食堂多一个馒头去和乡村厨子睡,原来大家也都不过如此。

帝王们打击异己,给他们的子孙后裔贴上贱籍的标签,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然而对比封建社会下、被赋税徭役压迫得挣扎在赤贫线上的无数良民,最后贱籍竟成了护身符,还有比这更荒诞讽刺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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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大清虽然废了贱籍,这不还有新朝雅政《逃人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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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可真有意思,平常黑明朝吹捧清朝的时候,就把明朝之前的元朝就有的墮民贱民都归到明朝身上汉人身上,完事把雍正真当成雍正王朝里的雍正,又996了,又说他废除了贱籍,什么全部废除,我都见过有人这么说,被人仔细追究么有没有全部废除又开始拉明朝比烂,完事说这个在中国历史上堪称最专制或者说明朝半斤八两专制的王朝,不是皇帝想推什么就推行什么,我就纳闷了,大清皇帝要真那么可怜,权利真那么小,剃发令咋推行的那么好?有些人都去清朝洗到这个份上了,完事天天有脸说别人是封建余孽,是精朱,真是不知脸皮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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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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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笑的吹清套路莫过于吹雍正所谓的“解放贱民”,各路清吹大拿猛吹这一政策,大有把大清朝塑造成“公正社会”的趋势,从而继续抬高清朝这一异族政权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其实很多人对这所谓的解放贱民政策是有误解的,以为爱新觉罗胤禛大发慈悲,一道诏令免除了天下所有自带明以来,所有的贱籍。实际上这一制度并非是明清两朝的原创,在秦汉时期就以有之。《清史稿》明确写到““且必区其良贱,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仆役等”这是清代的贱民制度。必须指出一点,那就是清代统治者从来都没有根除过贱籍制度。


只要翻一翻《清世宗实录》就不难发现,爱新觉罗胤禛根本就没有如同吹嘘的那样“豁免贱籍制度”他所谓的解放贱民的范围和数量都十分有限。

(雍正元年)除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丐籍来源的说法不一,有人说来源于元代,元朝统治者惩罚南宋俘虏,还有人说起于明初朱元璋的大规模诛杀功臣,胡惟庸等人的亲属成为贱民,或者是朱元璋惩罚南宋叛徒,让他们的后裔成为贱民。

(雍正五年)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如山西之乐户。浙江之惰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所以励廉耻而广风化也。近闻江南徽州府、则有伴儅。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几与乐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儅世仆...... 非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此朕得诸传闻者。若果有之。应予开豁为良。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著该抚查明定议具奏。寻礼部议覆安庆巡抚魏廷珍遵旨议奏、江南徽宁等处。向有伴儅世仆名色。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

(雍正七年)壬申。谕广东督抚闻粤东地方。四民之外。另有一种、名为蜑(读 dan 四声)户...... 粤民视蜑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局蹐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恻。蜑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著该督抚等转饬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陵驱逐。并令有司劝谕蜑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以副朕一视同仁之至意。

(雍正八年)户部议覆。江苏巡抚尹继善疏言、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旧有丐户。不得列于四民。迩来化行俗美。深知愧耻。欲涤前污。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于编氓。应如所请。从之


所以说我们总结一下,雍正皇帝“解放”的贱民实际上只有浙江绍兴府的丐籍贱民、山西之乐户、常熟昭文二县的丐户、江南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以及,原本就不是贱籍的“蜑户”这些人只是受到当地人的歧视而已。而且整个大清朝也不止以上几种贱籍,前文所说的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仍然属于贱籍。


这种对于贱籍的豁免实际上带有很大的“恩惠”的意味,并不能真正撼动贱籍制度的根基。在雍正五年,出现了一件事“刑部议奏。浙江平湖县生员施从望家。婢女翠金。黑夜拒奸。夺刀抗御。守节不污。被戮惨死。例应给银旌表。建坊墓前。因系婢女。良贱宜分。停其入祠致祭。从之 ”浙江平湖县的生员施从望家的一个女仆,黑夜反抗歹人,惨遭杀害,本应“给银旌表,建坊墓前”结果因为是一个婢女“良贱宜分”结果就被停止入祠祭祀。除此之外,清代本身就有大量的良民卖身为奴。


即使被成功豁免奴籍的人也不能真正得到平等的待遇,旁人的白眼先不说,其人也无法和他人一样参加科举考试“即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乃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两代之内是别想考试做官了。即使是到清末,清代法律之中仍然保存着,诸如“良贱互殴”之类的条文,这种严苛的等级制度,真正在法律上被废除时,应当是在辛亥革命之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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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雍正根本没有废除贱籍啊。

所谓的雍正废除贱籍,实际上是雍正废除了乐户,丐户,伴当、世仆,疍户等的贱籍,而贱籍本身是没有废除的。

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其经理之也,必察其祖籍。如人户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入籍出仕,令声明祖籍回避。倘本身已故,子孙于他省有田土丁粮,原附入籍者,听。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者,准其考试之类是也。又必辨其宗系。如民人无子,许立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后。其有女婿、义男及收养三岁以下小兒,酌给财产,不得遂以为嗣之类是也。且必区其良贱。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

说明贱籍在清依然是存在的,而且是正常现象,并没有改变。

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

这段话说明贱籍依然是受歧视的,无法随便脱籍的。

而被雍正废除贱籍的那些人真的就改变了吗?

部分人确实得到了一个改变的机会,但是这些人依然是受到歧视的。

而很多人因为缺少其他的谋生能力,脱籍后,他们仍然做的是贱籍的时候的事,并没有多大的改变。

而乾隆不久之后就给雍正的政策打了个补丁

山、陕等省乐户丐户,原系改业为良,报官存案。如果被濯旧污,阅时久远,为里党所共知者,自不便阻其向上之路。即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里邻甘结,听其自便,不许无赖之徒,藉端攻讦。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乃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蟹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悉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但此等甫经改业之户,不准滤行报捐应试。至于耕读工商,业已为良,悉从其便。如有势豪土棍藉端欺压讹诈者,该地方官仍严行查禁

从贱籍脱籍的人,要四代人以后才能参加科举。。还要求亲属都不能做贱籍的原本的工作。。

这种政策,大大增加了真正脱离贱籍的难度。

而大量贱籍的人,只是名义上脱离了贱籍,实质上和原本没多大区别。依然做着原本的事,依然被人歧视。

立春,先期一月,用乐户,假之冠带,曰春官、春吏,又装春婆一人,叩谒于官长及合邑荐绅之门,诵吉语四句。一报春至期。先一日,集优人、妓女及幼童扮故事,谓之演春。次日,率僚属,朝衣朝冠,侈仪从,迎春于东郊。归则鼓吹导前,土牛、芒神居后,升之公堂而宴之。至五更,礼毕,鞭牛使碎,名曰打春。是日,人家取春牛土,书吉利字于门,并啖萝卜数片,名日咬春,取荐辛也。雍正元年令乐户娟妇归良,春官、春吏、春婆仍旧焉。民国成立,此俗遂除。”

雍正废除部分贱籍,确实解放了一部分人。但是因为没有配套的政策让他们能够用其他方法谋生,加上乾隆又给他打了个反向的补丁,并没有起到提问的人所谓的废除贱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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