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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昀涉 1.4 亿违约纠纷、房产疑被查封,目前事情怎么样了?发生了什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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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从现有资料看来,如果各方描述的都是事实(即便存在春秋笔法),首先并没有证据能表明,张若昀是否位列(2019)浙 0424 财保 9 号《民事裁定书》的连带责任人之列。

其次,即便位列其中。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是知情,这种情况无话可说。第二种是不知情,那么就是实务常见的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争议。

张若昀先生有义务举证的,并非其父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权代理他的演员身份,而是是否有权代理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甚至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对华策影视最差也不过就是这种情况,而作为相对人,其义务无非就是举证“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也就是,2015至2016年间,张健是否有权代理张若昀先生担任法人的梦都公司,甚至是否有权代理张若昀先生的演艺事业。

在华策、梦都、张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订人、约定内容、各方争议等均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还是不要妄加揣测。

——————法律民科时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在本案中,企业法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昀。

补充协议甲方是华策、丙方是张健姑且不论,乙方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张若昀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只有其本人,或其授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表达梦都公司的意志。

这个案子的本质,从法理上来说,跟张先生是不是演员,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类比个简单的例子。因为并不清楚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我们只是虚构个例子啊。

比如,付秋风注册了一家公司,叫梦铁运输公司。梦铁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人、首席代表都是付秋风。

甲方智者天下公司、乙方梦铁运输公司、丙方付爸爸签了一合作协议,约定付秋风到甲方那里打工两年,年薪百万。结果我人在美国,刚下飞机,甲方从CEO、到总裁、P8给了付秋风多份offer,都被乙方拒绝了。由于合同无法履行,甲乙丙方就签了个补充协议,约定把支付过的一百五十万定金退给甲方,另外似乎还有相关赔偿。

完事呢,付爸爸早把这钱造完了,还不起这钱,甲方就把乙方梦铁公司、丙方付爸爸以及“连带责任人”给告了。

问题是,付秋风会不会成为“连带责任人”呢?

我说“没签过约,未曾收钱”有用吗?

首先,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的省一级公司才是独立法人,一省的合同全让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答案是,分支机构负责人,甚至普通业务员,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权,都可以签。授权就意味着代表法定代表人的意志。

法定代表人“没签过约”,不等同于法定代表人的意志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陈述。

其次,公司业务相关收入是要纳入公司账户的,当然不可能让法定代表人收钱。我是公司经理、高管、董事,就能让相对人把钱打我账上?视《公司法》和《会计准则》于无物啊?

法定代表人“未曾收钱”,是应有之义。收了才有问题。

所以,避重就轻、声东击西可以应对舆情,却不足以应对法庭上的质证。

——————以下是原答案——————

这个事情似乎根本就不是艺人连带责任的事儿。

第一,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民特88号《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注意加粗字样。

经审理查明:2016年(具体日期不详),华策公司作为甲方、梦都公司作为乙方张若昀作为乙方艺人、张健作为丙方,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其中……

然而,张若昀工作室微博声明发布的却是另外一个说法。

二者相矛盾?其实不然。后面会提到。

带着疑问,咱们继续。

第二,看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终第247号《徐韩良与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昀,该公司董事长。

再看,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1349号《海盐县澉浦镇黑马制衣厂与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昀,职务不详。

发现问题没,2015-2016年的有段时间,张若昀是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第三,我们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证券代码:300133;证券简称:华策影视;公告编号:2020-036)。

10、年报显示,你公司与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存在一起金额为 1.44 亿元的未决诉讼。
(1)请详细说明该诉讼案件的起因、经过及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就本次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1)2016 年 12 月,公司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策影业”)与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都影业”)及其核心 艺人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在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期间由 梦都影业核心艺人出演华策影业(含关联公司)投资拍摄的四部影视剧项目,每一项目酬金均为 5,000 万元,总额 20,000 万元。2016 年 12 月,华策影业向梦都影业支付了协议项下 15,000 万元款项。其后,公司向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提供了多个影视剧项目,均被拒绝。2017 年 8 月,各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将其收取的其他影视剧 6,500 万元酬金支付给华策影业,以此抵扣《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一部影视剧项目。梦都影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及 2018 年 8 月返还 600 万元及 1500 万元。
由于梦都影业及有关责任人拒不返还其余款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2019 年 6 月,华策影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梦都影业等签署的《合作协议》,要求梦都影业等返还 1.44 亿元酬金以及违约金,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 年 9 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424 财保 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梦都影业及连带责任人的银行存款 155,096,767 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目前,法院已查封相关责任人名下房产作为保全措施。……

合同是2016年12月签订的,而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由张若昀变更为王化,是2017年1月18日。梦都影业时任法人代表是张若昀。

综上,这根本就不是艺人经纪合约在谁手里,授权给谁接电视剧的争议。

要而言之,这是一起张若昀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的民事纠纷案。

那么,有意思的问题,就是最开始的那个“矛盾”。

张若昀先生从未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作为其演艺代理机构。

作为张先生的个人独资企业,何来“第三方”之说?

同时,即便张若昀对合约不知情,钱也没经手,都没用。因为他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我们要搞清楚几个问题。

回到第一个链接。

申请人梦都公司申请梦都公司和华策公司以及张健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演员张若昀参演华策公司四部电视剧事项。由于履行期间出现纠纷,华策公司已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梦都公司(时任法人代表人张若昀)和华策、张健签署《合作协议》。

假设真如张先生所说“未签过约,未曾收钱”,就万事大吉了吗?

我们先来看《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首先,只有法定代表人(张若昀)及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表法人订立合同。

其次,即便其父未经授权,张健能不能代表梦都公司签这份合同呢?我们继续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我猜,大概率授权委托书和公章合同章都在张健手里。

即便张健是真•无权代理人,那么合同有效吗?

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有没有开始履行合同呢?

咱们往回看华策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华策影业向梦都影业支付了协议项下 15,000 万元款项。其后,公司向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提供了多个影视剧项目,均被拒绝。2017 年 8 月,各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注意三个“了”字。

合同不仅生效,还在履约过程中,就乙方违约之行为,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7 年 8 月,各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将其收取的其他影视剧 6,500 万元酬金支付给华策影业,以此抵扣《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一部影视剧项目。梦都影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及 2018 年 8 月返还 600 万元及 1500 万元。由于梦都影业及有关责任人拒不返还其余款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

“及其核心艺人将其收取的其他影视剧酬金支付给”,以此抵扣。并且,合同又履行了一部分。

再来看《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张若昀。

法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

是不是很有趣?

民总六十二,翻译一下就是:

张先生因执行职务造成华策公司损害的,由梦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梦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张先生追偿。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人、首席代表的张先生,有没有过错呢?

这个协议里,张先生最重要的角色并非乙方梦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协议约定的劳务输出方。通俗地说,这是个四方合同,甲方是华策,乙方是梦都,丙方是张健,丁方是张若昀。

只是恰好,丁方作为自然人,又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我们来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对合同知情,但拒绝履行,作为丁方艺人的你,有没有过错?

如果你对合同不知情,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你对公司的经营,有没有过错?

当然,还有破局之处。那便是,很有可能,丙方同时是乙方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张健是梦都的行为人。

如果张若昀的父亲作为行为人,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像张若昀说的,连“表见代理”都够不着,那就是刑事犯罪,根本就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

如果张先生对公司注册、经营之事毫不知情,那么其父起码有伪造张先生身份证件、签名或名章,欺骗华策影视等行为,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诈骗罪等。

即便张先生能举证自身无责,作为公众人物,一身骚实在令人难堪。

有时候,公众人物是真•不容易,打掉牙只能往肚子里吞。

还是那句话,坑爹,还是被爹坑,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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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粉丝控评,这是个2015年影视圈大量对赌收购的遗留问题,这是资本市场问题,是个经济问题,是个法律问题,不是爱豆和粉圈的问题。

粉丝说“张若昀不为了钱拍戏”,“张若昀替父还债实惨”,“这是两个公司的问题和张若昀无关”,以上种种,不是这个问题的本质


更新,刚张若昀回应,没签约,没收钱。如果说的是这件事,就和华策在回应问询函的内容矛盾了。

现在的问题关键变成了:

1. 作为合同中指定的艺人,张若昀拒绝出演,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不知道。但从结果上看,他负了连带责任。

2. 张若昀到底签约了吗?待定。

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8)浙01民特88号看:

华策公司作为甲方、梦都公司作为乙方、张若昀作为乙方艺人、张健作为丙方,各方签订《合作协议》”

张若昀的回复“没签约”与法律文书中的细节有一定的矛盾。

3. 钱没有去张若昀那里,钱去哪儿了?和张健对赌失败支付2.6亿业绩补偿款有没有关系?——未知。

不过,张若昀的回答,依然没有解释,为什么拒拍,拒绝履行合同约定。


张若昀回复前我的回答是:

问题的本质是:

1. 梦都影业和张若昀为什么和华策签了拍四部电视剧共2亿片酬的合同,收了华策预付款1.5亿,但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给华策还钱

2. 还不起钱,和张健公司2015年被梦舟股份对赌收购后无法完成业绩,需要支付2.7亿业绩补偿款有没有联系?

如果不是涉及到当红明星,粉丝喊冤,那这就是个没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2015年,那场轰轰烈烈的上市公司通过高溢价收购影视制作机构的重组风暴中,多少影视人参与进来,空手套白狼,成立一天公司被上市公司几十个亿对赌收购,一下子套现N个亿。

张若昀的父亲张健就是其中一员,被上市公司梦舟股份高溢价对赌收购他的影视公司,并且承诺了拍电视剧,卖出,实现利润。

如果没有2018年的影视寒冬,上市公司和影视圈人双赢,一个获得了利润,让股价有支撑;一个套出N个亿现金或股票。

2018年影视寒冬,限古令,让张健拍的电视剧成了仓底货。比如,大制作《霍去病》到现在还被积压;影视行业积压就是血亏。

故事的结局就是,影视寒冬的影响下,张健的公司没有实现承诺的利润。所以欠了上市公司梦舟股份业绩补偿款;

唯一剩下的未知数,就是,梦都影业和张若昀签了给华策拍戏的合同,收了华策1.5亿预付款,为何不拍戏,也不退款?

对于这个最核心的问题,张若昀一直没有作出正面回答。

粉丝想拍我的,可以开始了。


附上华策的问询回复:

关键词:合同是和梦都以及“核心艺人”签的;相关责任人员连带责任。

2016 年12 月,公司子公司华策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业”)与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在2017 年4 月1 日至2019 年9 月30 日期间由梦都影业核心艺人出演华策影业(含关联公司)投资拍摄的四部影视剧项目,每一项目酬金均为5,000 万元,总额20,000 万元。

2016 年12 月,华策影业向梦都影业支付了协议项下15,000 万元款项。其后,公司向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提供了多个影视剧项目,均被拒绝。2017 年8 月,各方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梦都影业及其核心艺人将其收取的其他影视剧6,500 万元酬金支付给华策影业,以此抵扣《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一部影视剧项目。梦都影业分别于2017 年11 月及2018 年8 月返还600 万元及1500 万元。

由于梦都影业及有关责任人拒不返还其余款项,在多次沟通无果后,2019年6 月,华策影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梦都影业等签署的《合作协议》,要求梦都影业等返还1.44 亿元酬金以及违约金,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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