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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表决通过,对香港未来发展有何影响?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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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尤其是特区角度,此法影响甚大。

其实本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对特区现行法律进行“大幅”的调整,可想而知香港法律界对此法应当是十分震撼,也难怪之前捂着不公布草案。相比于大家关注的新公署,我反而认为是类似于《反分裂国家法》一样,用作兜底和警告。因此我打算挑选几条分析。

第二条,

第四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按理说,一部法律内部的位阶是一致的。第二条直接把《基本法》两条条款的地位抬高,等于是《基本法》中的《基本法》。那么这两条说啥呢?

《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基本法》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所以还是强调一国两制,这当然是欢迎的。但是,如果这两条款位阶最高,那么基本法其他条款还做不做数?

第四条说算数的,人权还是要讲的。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这两项公约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地位仅次于《基本法》,可以用作对其他法例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是因为《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六条第三款就很有意思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一款的签确认书的做法,实际上是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时选举主任用的方法。当时选举主任要求参选人要签确认书,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换句话说不能主张”港独。“当时不少主张“港独”或“本土自决”的候选人都签了,结果选举主任认为他们是不真心,不符合参选资格。

当时一些人,比如陈浩天、梁天琦就马上跑去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说这事得选举完再说。选举完了,这些人就入禀法院选举呈请。陈浩天案中,高等法院认可了选举主任的做法,认为他有权要求参选人签确认书,作为衡量参选人资格得参考依据之后。并且即便参选人签确认书了,选举主任也可以不让它选,因为确认书只是依据之一。现在国安法这样安排,还挺有意思的。

以上就是本法的总则部分。

第二章职责和机构

职责其实就是加强教育算新东西,其他本质上《基本法》也这样规定。

至于机构,一是在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这参考了澳门的安排,但是这委员会还有由中央指派的顾问,这是澳门所没有的。这也是特区政府机关第一个有由中央直接指派人员的机关。

补充一点: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这里的司法复核,应该是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决定的复查,类似于内地的行政诉讼,(而不是在本文最后讲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它们的英文都叫judicial review)等于说以后不能向国安委提起行政诉讼了。比较出名的司法复核案件有2010年的港珠澳大桥案,一个老妇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认为环保署的《港珠澳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有问题,随后高等法院判决环保署署长败诉,香港段工程为此停工半年。


二是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警队这几年一直支持政府,中央看来还是很信任的。但是第十六条第三款值得注意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什么叫特区以外,什么叫协助执行,这只能开动脑筋自己想了。

三是律政司设专职检控部门,问题不大。

接下来是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预算不受现行法例控制,但又要向立法会报告,我认为,就是预算不单独编列,决算时交待一下。这等于减少立法会的掣肘。

第三章就是高潮部分,罪与罚。

其实分裂、颠覆、恐怖这三类没什么意外,文本上和现行法律较为相似。说实话即便是按照内地的法律标准,“组织、策划和实施”算是比较高的入罪标准了,只是说说并不能既遂此罪。

恐怖主义还有一点比较不常见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这一年的风波确实有不少人刻意堵路、瘫痪隧道、破坏港铁设施,根据本法,这些都是恐怖行为了,明显是针对了。

第四类勾结境外势力也很有针对性。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项,通过境外媒体鼓动市民给“港独”议员投票,算不算操控?如果这还有比较大的说理空间,第四项第五项就更具体了。

第四项,请求外国实施对特区或中国进行制裁。这几乎等于点名了,黄之疯、黎之前天天跑去美国呼吁制裁,不少立法会议员还去信国美国国会呼吁通过一些法案。所以说,这条针对性很强,就照着你的照片画靶。

这条需要考虑的是,这些人肯定是本法生效前就去请求了,但是外国国会在之后才推动新的法案企图制裁中国或特区,那么本法还能不能管呢?如果把外国的行动当作结果,那么可以管;如果把去信请求既当作行为又当成结果,那就不可以。因为第三十九条说了本法不溯及既往。

第五项,以后不能骂“蝗虫”“水客”了,再骂可能违法。

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为本法设定了属人管辖和“普遍管辖”(应当是“保护管辖”,感谢指正),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特区法律基本没有范围如此广的管辖,比如造成本次社会风波的原因,就是因为香港人在香港以外杀人了香港法院管不了,特区想修改现行规定把嫌犯送到犯罪地受审。而普遍管辖基本是用在破坏航空器、恐怖主义活动的罪行中。因此本法在管辖权方面,对特区法律作了较大修改。

第四章是程序问题。本法在程序上给政府很大权力,因而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比如第四十三条尤其是(四)至(七)项,给警队很大权力,印象中远超于《公安条例》等法例的授权。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第四十六条,律政司说不用陪审团,就不能用陪审团审理。在普通法地方,初审采用陪审团审理不是法定权利,是有条件的。在香港,就是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才有陪审团,诉讼双方都可以提出,由法院决定。因此这项安排,意味着和现行法有很大不同。

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特首指定几个法官进行审理,但没说外国法官不能审。

这里想多说一下,固然很多人指责外国法官,认为外国法官喜欢从轻判。但我觉得这种指责大可不必。首先是因为允许外籍法国或外国法院的法院参与审理本来就是《基本法》规定的,就算《基本法》多少有点妥协的意味,当时这么写也算是有信心的。而事实上,一些外国法官的立场就很亲中央,比如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Henry Litton)就曾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必然有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法律。任何人都不会否认,香港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事务。”反过来讲,一些中国籍法官还特别喜欢强调两制呢。所以我认为,既然《基本法》有这样安排,对外籍法官就没必要过多指摘,国安法也反映了这一点。


接下来第五章是讲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大部分人主要关注这一部分,我反而觉得这是兜底用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行使管辖权中的形容词都是用于比较严重的事态,恐怕不会常有。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当然,这个新设立机构影响力和冲击力还是很大的。国安公署比驻军更甚的是,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安公署人员执法行动不受特区管辖。《驻军法》第七条都还没这么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中间的大杀器就是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不就等于说国安法是小基本法?本法不是立法会通过的法例,所以特区现有体制还没办法说这条无效。曾经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说它对人大的法也能进行司法审查,但后来发补充判决回避了这一问题。看来特区法院将会面临这一问题了。


上一段话的进一步说明补充如下:

1999年终审法院审理合宪性审查第一案吴嘉玲案,想谋求“历史定位”,就在判词中提了两点,一是法院可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因此宣告无效。这一点是普通法地区普遍的实践,全国人大法工委虽然反驳了这个观点,但法律上人大没有进行干预。二是法院说可审查的法律,既包括立法会通过的本地法例,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这条引起极大争议,包括香港学者也有批评。毕竟终审法院是根据《基本法》设立的,《基本法》又是人大制定的,要和人大平起平坐宪制上不合适吧。因此当时特区政府要求法院澄清,这是至今为止唯一一次。终审法院因此发了补充判决,但回避了这一问题。后来这件事就不了了之,因为新的案子也没有直接触及这一问题。所以现在说起来,就等于鞭尸吧。

香港法律位阶是《基本法》最高,《基本法》既是全国性法律又是特区的宪法,这是中央和特区都认同的观点。接下来是特区本地法律,包括法例和附属立法。司法活动中,法院会把《人权法案》,就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说的那个,摆在仅次于《基本法》的位置,本地法律不能违法它。至于附件三的法(比如《驻军法》、本法)是什么位阶,以前没有权威结论,也没有案件直接触及这一问题。现在本法说它仅次于《基本法》,香港本地法律要听它的,大概就是这么个情况。


补充:

有人提到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际上就算没有此条款,本法的解释权都肯定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宪法就有规定。关键在于本法不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没授予特区法院的解释权。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多多少少总需要解释某些条款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那么怎么办呢,审到一半停下来吗。本法没说。所以之后案件审理时会怎样操作有待观察。总得来说本条是收紧法院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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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只是把底线画死。

先解决了英国人留下的法官Bug。

政府可以直接对违反国安法的人采取行动,而不用再被英国人留下的法官干预。

但是,国安法没有把香港司法的权力剥夺,日常的法律,还是香港原来那套。

不存在,香港特区地位影响的问题,香港还是特别行政区。


条文写的很清楚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只是本法规定的犯罪,国家安全相关的犯罪。

你杀人强奸抢劫诈骗,这个法都管不着,还是香港本地的司法解决。



为了保证香港自己权力的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保留了大陆的司法权力,国家安全方面出了问题,大陆可以直接进入香港执法。

这就解决了香港本地司法机关被影响的问题。

香港的行政机关,强力机关还都是香港人,去年暴徒要攻击警察家属,就是问题。

现在大陆可以直接执法,暴徒对抗死路一条。


这是一个很克制的法律,没有直接穿透香港的司法系统,而仅仅是保留国家安全的底线。短期会有一些冲击作用,长期看,还是马照跑,舞照跳。


香港的问题虽然是通过街头政治暴发的,但是问题根基一直在。

贫富差距,地产对各个行业的吸血问题,政府被地产资本绑架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社会矛盾尖锐,不以分裂的形势出问题,也会有其他形式的反应。


user avatar   huang-bo-21-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切的一切,都可以归纳为四个字:

二次回归。

不止一名知友这么描述,说明大家看法都差不多。

这个法律,除去具体条款以外,从根本上解决了香港的地位问题。

此前,香港的地位问题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空间,这也是香港种种问题的根源之一。

具体来说,香港到底跟谁是平级的?

激进的GD分子认为,香港跟中国平级,我们要成立香港国。

温和的GD分子认为,香港跟大陆平级,名义上我们属于中国,实际上中央政府(或者直接说中共)是管不到我的。

当然,在一个GD分子戴上口罩上街之前,你不可能知道他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薛定谔的香港人。

第三种人认为,香港跟大陆各省份平级,一切权力来自于全国人大。

遗憾的是,前两种声音是香港的主流,第三种人的声音很难听到。

这次的国家安全法,就解决了上面的问题。

怎么解决的呢?

对条款的逐条分析有知友做的非常到位,我也不想狗尾续貂。

总体来看,这部国家安全法就四个字:我说了算。

再重复一遍:我说了算。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香港,必然要受到全国人大的管辖。

从今往后,香港就是彻彻底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

香港有义务像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听从中央的指示和命令。

中央可以放权你搞资本主义,承诺50年不变,但“朕不给你,你不能抢”。

差不多事情尘埃落定了。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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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读了香港国安法全文,感觉以下这几条最有力。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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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写点什么的,但是又觉得这事儿完全没有任何评论的必要性。所以转了“弱智吧精选回复50条”,大家乐呵乐呵得了。因为这些回复都是百度贴吧“弱智吧”网友的回复,并没有版权申明,所以不要纠结抄袭不抄袭、洗稿不洗稿的问题了,开开心心看笑话不好咩?


原贴:

作者:orange
链接:zhuanlan.zhihu.com/p/15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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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看小说一样一字不差看完一部法律,真的是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从我的角度,几乎堵塞了所有的安全漏洞。

今天是7月1日,仍然有一些顽固分子垂死挣扎。而且关注一些国际媒体,传统的反华四国自不必说,包括韩国日本的媒体也是负面评论。从他们评论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似乎这些国家潜意识中都认为香港和内地中央政府是平级的,香港的自治完全是国际社会赋予的,类似主权国家一样具有天然性,只是挂了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名号而已。

我想说,越是这样,越说明这部法律正当其时。这部法律一个明确的意义就是告诉所有关心香港的人: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辖的一个行政区,无论多么“特别”,中央政府都对香港有着绝对的主权和管治权。

如果之前的认知和这个相冲突,对不起,现在就告诉你们这个现实。如果那些外国政府和香港交往是基于之前错误的认知,那对不起,现在告诉你,你们之前的想法都只是一厢情愿罢了。

另一个问题就是,美国只能代表美国,就算是加上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和日本,最多也只能代表西方国家和他们的走狗。然而,世界不只这么大,广大的非洲,拉美,东欧,东南亚,所有的二百多个国家,才是完整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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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国际间谍之都的历史使命结束了。

其实,此次中国决定通过“香港国安法”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承认40年对华和平演变失败”。

2020年5月20日,根据2019年美国国防授权法的相关规定,美国政府提交了题为“美利坚合众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略路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正式承认40年对华和平演变失败。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美国一直没有停止过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努力,从早先的“美国之音”,到后来的“互联网自由”,中美之间的博弈从未间断。

特别是苏联解体后,西方和平演变中国的意图愈发明显,香港便成了桥头堡。学者刘兆佳指出,西方阵营支持“一国两制”就是希望香港在回归后能够发挥影响,促使中国走“和平演变”道路,令中国步上西方发展模式,成为帝国主义的附庸,从而彻底消除中国对西方的长远威胁。

另一方面,中国也乐见中美在“和平演变”的舆论战、宣传战、间谍战上进行博弈。中美实力相差巨大的背景下,我们没有选择战场的权力,将战场引向“和平演变”是最不坏的选择,要知道美国不是没有其他战场可选,朝鲜、古巴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可是一直被经济制裁到现在。

基于种种考虑,回归后23年,《基本法》只是规定了港府应自行为国家安全立法的责任,而没有直接为香港制定国家安全法律,那些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原有本地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的叛逆、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动意图等罪行)也几乎没有被动用过。
因此,香港仍旧是情报中心,甚至被戏称为“国际间谍天堂”。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依旧维持那异常多的工作人员及庞大的组织架构,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NDI)、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与香港反对派相勾结,长期打着擦边球,以“反共不反中”的名义,组织及煽动乱港活动。
此外,西方反华势力还在香港组织颠覆内地的活动。根据大公报报导,NDI扎根香港中文大学的港美中心(Hong Kong-Amercia Center),曾在港举办内地妇女培训营,鼓动内地学员学习中东地区的妇女推翻政权。
另外,早前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番禺打工族字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以“免费维权”为幌子、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新华社报导,从2010年起,香港一家劳工组织每年向“服务部”提供70余万元“活动经费”,并负责发放曾飞洋的工资。相对应的,曾飞洋需要每月向其提交财务报表,并定期做出工作报告。由此可见,有些香港组织正不断向内地的颠覆活动提供资金。当然,这些事例只是冰山一角。

于是,香港成了“国际间谍之都”,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有1000多号人,比驻中国大使馆的人数还多,长期从事颠覆内地的活动。中美在互联网的舆论战场上打得不亦乐乎,内地有墙,言论有管制,阵地战上还能跟美国僵持,舆论环境也直到近几年才掰回来。

但香港作为主战场,大量民众被忽悠瘸了,于是出现了各种占中,各种运动。当然,这也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回归20年没跟美国打经济战,香港这个“破绽”可以说卖得非常值了。

现在,中美博弈的战场变成了贸易战、科技战,美国也正式承认了“和平演变”的战略失败,那么“香港国安法”自然提上日程,火速通过。美国和他的小弟们在这个话题上继续蹦跶,都只是无能狂怒罢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实施,香港作为国际间谍之都、和平演变桥头堡的历史结束了。6月初,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计划出售香港的宿舍,作价百亿港元。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得不说,香港是一座英雄的城市,香港人民是英雄的人民。为内地挡刀二十年,香港圆满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它的历史使命,站在中美舆论战的最前线,仍有近一半的香港人支持中国,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

现在香港二次回归,请大家不要歧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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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香港国安法表决通过,对香港未来发展有何影响? - 张子浩的回答 - 知乎

香港国安法表决通过,对香港未来发展有何影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人我们负责派。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钱我们负责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事我们负责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 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刑我们负责判。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机构的意见。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 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用人得听我的。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别在我这搞事。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 境

谁搞事都不行。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 犯罪的,适用本法。

跑到哪都不行。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 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敢搞我就抓你。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 释。

别想轻易出来。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我说的为准。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你们说的不算。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 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给我好好听着。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现在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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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至少还敢坐牢换政治资本,

港怂黄虱还没进化到有坐牢的胆量。

所以说这个法颁布得还算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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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黑帮电影大概会逐步走向消亡,因为现实基础已经开始消失。

以前看香港电影,特别是黑帮题材的电影,一个让我倍感困惑的问题是,香港的黑社会怎么这么凶?

一个犯罪份子,带着一帮从犯,在派出所大摇大摆的吃饭,吃完饭还掀桌子,掀完桌子之后嚣张至极的对警察叫喊。

而香港电影里的警察一个个的不是苦大仇深就是卑微懦弱,活像刚被戴了绿帽子的老实人。

这对于从小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长大的我来说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这和我对警匪力量对比的直观感受是严重错位的。

我小的时候,正值90年代严打,那时候人民警察的霹雳手段和刚猛作风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那些车匪路霸流氓黑社会,他们被绑在东风大卡车上,军姿挺拔手握钢枪的武警战士押解着他们,背后插着板子,胸前挂着牌子,上面写着名字,名字上画着叉子,在高音喇叭对他们罪行的宣示中被游街示众,然后押赴刑场,当众开除人籍。

在我的直观感受中,警察和罪犯的力量对比是高度不对称的,犯罪份子唯一的活路就是藏的足够隐蔽,终日不见阳光,一旦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那就会立即化为尘土

在我的感受中,罪犯是这个

而警察叔叔是这个

你还带着从犯?还闯进派出所?还在派出所吃饭?还他妈掀桌子?还敢骂人?

下雨天的裤脚,讨卷。

哪怕严打结束后,游街示众的盛况不再,但是在法律和国家机器面前,犯罪份子也是软糯的像小猫咪一样。

你不是社会大哥吗?你不挺嚣张吗?来,再嚣张一个,给大伙表演一个,对,就你平时经常演的那个。

你敢吗?我借你俩胆好不好。

电影固然有夸张叙事和表演要素,但艺术毕竟来源于生活,香港执法力量的软弱有目共睹,以至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香港这种法外之地俨然成了独立于港府之外的第二套社会秩序。

这对于我这种从小习惯于国家机器覆盖一切的人来说,香港的一切是那么的格格不入,那么的反常,那么的病态。

以至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居然能成为一种专门的类型片。

没有足够深厚的社会基础,哪里来的那么多媒体表现?

现在好了,香港的法律机器将逐渐从不正常变得正常,将在中央的指导和管理下,重新学习如何作为一台正常的法律机器去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这些旧时代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异常的,病态的,不健康的,姨学式的社会自组织状态,将会一点点被洗刷干净,那些社会顽疾将一点点被连根拔出,那些尿坑里翻浪的泥鳅,茶杯里刮台风的小丑,会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面前化为齑粉。

国安法只是个开始!

这叫天火焚魔!

社会基础消失后,那些江湖故事将逐渐被人淡忘,并消逝在历史长河中,届时会有那么几个遗老遗少悲春伤秋,感叹时光,不过他们无关紧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高于他们的小布尔乔亚式无病呻吟,然后香港从此会失去一个电影类型。

但社会将变得更健康,更正常。

图为香港14K帮大佬陈惠敏在大陆装犊子,被人民警察逮捕至派出所接受社会主义再教育现场。

遣送后感叹“当初幸好收手的早,跟国家作对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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