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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驱逐出境,说明了哪些问题? 第1页

  

user avatar   luxenius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谢各位法律界人士科普了此案对法制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只想看他死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来简单解析一下司法部操作。其实并不复杂,通过反复套娃,最终拿下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因为我国关于法律资格和律师资格的规定多次修改,而鲍恰好就在多次修改中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更换了美国国籍。

已废止的

1992年的《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997年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0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均未规定必须有中国国籍才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是从已废止的20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开始才有只有中国国籍才能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

现行有效的2018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也做了继承,也就是说外籍人士不能取得再法律资格。

但据考证鲍是1996年左右通过的法律资格考试。

属于已经取得法律资格后放弃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士。这种特殊情况,是否可以在中国执业,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为我国律师法中对于律师取得执业资格的要求中并没有“具有中国国籍”这一硬性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似乎现有的法律无法拿下鲍某。

尽管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但是寄希望于还在编纂状态尚未发布的一项规定,显然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

而司法部的操作正如我之前预料的一样,精彩、简单但绝对奏效。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律师证书。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而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作为律师,鲍某是必须每年都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鲍某某虽然在2005年完成了转所,抢在了2006年变更国籍之前。

但是2019年,鲍某所在的执业的律所变更为个人律所。所以鲍某的律师执业证书也需要做相应变更。

在这些申请中,他提交的材料中国籍应该均为中国。与事实情况不符,所以均属于虚假材料。国籍问题上弄虚作假,当然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书这一操作虽然有些套娃,但是精准又致命。


user avatar   xie-dan-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总有一条适合你,



看了这个案子,难道没觉得整个社会都崩溃边缘?

1,一个所谓的弱女子,是最精明的诈骗犯?

2,妈为了钱卖女。

3,一个贫困家庭,可以随便改出生年龄?

4,政府工作人员渎职(收钱改年龄)。

5,一个冷漠的山东派出所,原来是了解真相。但是大家不信它。

6,一个热情的南京公安局,原来是为了网红。

7,以追求正义为口号的南风窗,原来是诈骗共犯。

8,以追求真相为口号的媒体,原来是真相编织者。

9,网民,哎。。。

10,财新网稍微中立点,被撤稿且辞职


鲍这个坏人,原来是一个几重受害者。但是网民和政府都不接受,终于驱逐出境了。

难道他不该驱逐出境?

该,太该了,连原告都是重罪,被告驱逐出境太该了。


这喵一个恶心的外国人,真成了真个事儿里面的白莲花。

本来想收养个婴儿的,首先被忽悠成找个二奶生一个吧。

本来想找个二奶的,被忽悠成强奸犯。

本来意志强大坚持法律直到15岁的,结果早过了18岁。

本来坚持自己没有强奸的,你证过期了。


你个人就算是再能力强大到当上大律师,社会与法律要整你一下,你灰灰了。



整个事情,就像明清小说一样。


add:

有人在微博上写了,鲍被中兴通讯聘请,是外国专家名义。所以,这是中兴违法了,鲍还是受害者。


user avatar   tian-jia-y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件事,和昆山砍人案一样,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得出这样的结果,我想应该是可信的,鲍某某并不是能一手遮天的人,连最高法都下场了,再去怀疑真相,没有意义。

也不要着急骂媒体,骂网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我们的网友凭着一腔热血,也曾打过不少漂亮仗,“微博治国”并不可耻,相反,有关部门能迅速反应,更说明了舆论力量之大,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无法想象的力量。

这个调查结果,让我觉得安心,以后遇到不明真相的社会不公,我还会尽全力发声,因为我既不用担心自己的声音得不到回馈,也不用担心公权力因为舆论压力,冤枉好人。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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