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如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可知杰士邦的主要经营地点在武汉市,任何人有权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一情况:
2017 年的时候,绝味鸭脖就曾因色情低俗广告被罚款 60 万,广告中含有「鲜嫩多汁,想要吗?」的表述,广告画面主体部分展示了张开两腿被铐在床上的女性形象,具有性暗示意味。
也许有人会说,难道广告创意的表达不是一种言论自由的权利吗?
事实上,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对广告内容进行管制,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可以行使的权力。例如,在 Central Hudson Gas &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447 U.S. 557 (1980), 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政府可以为了公共管理的诉求而管制广告内容。
杰士邦的广告,用具有暗示意味的图片展现女性婚后的身体变化(而背后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两性刻板印象,知乎上搜索一下,有不少内容论证了性生活和阴部松弛缺乏直接关联),以隐私部位的变化暗示婚后生活,并称这一变化是「真正嫁给了幸福」,广告传达的这一婚姻家庭观念对部分人群而言存在冒犯性,也和社会所提倡的婚姻观念不符。具体是否违反广告法,就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吧。
另外,这一广告对男性也具有一定侮辱性质。 如果性能力不足以让伴侣变成广告中的样子(再度强调一下,某个部位的松弛也和男性性能力无关),难道就算不上拥有幸福婚姻吗?
//不是打拳啊,我就问一句:这一广告是不是暗示着婚姻中强迫的性行为也是一种「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