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如此定义「碰瓷」的:
「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个表述看着颇为眼熟,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发现,其实各地法院已经注意到了制造事故假象而索取财物的行为:
(来源:《杨明强、钟某某、陈志铭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闽0211刑初550号)
在上述案件中,多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了五起「碰瓷」行为,共向他人索取人民币两万五千余元,而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像是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可见,将「碰瓷」行为以敲诈勒索论处,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
《指导意见》比较可取的一点是,注意到了「碰瓷」行为在现实中的复杂性。例如,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以诈骗罪论处;对于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以虚假诉讼罪论处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看最高法网站给出的原文,一目了然,大快人心:
碰瓷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只需要你岁数大,只需要你一躺,而且受的惩罚很轻,你即使给他看了监控,他一句,我岁数大糊涂了,警察都没招。去年我们工地就来一个老头进来捡钢筋头,结果自己脚被钉子扎了,然后他家人闹说什么工地保安为什么让他进来,要赔偿,我们看监控指出,老头是进来偷钢筋的,那老头坚持说,我这是捡,不是偷。我问他:你跑到别人家来不是偷是什么,然后老头开始装傻,说自己岁数大了之类了。最后报警调解还赔了他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