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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 27 岁员工誓师大会期间猝死,家属称经常加班,法医鉴定为过劳死,公司或将承担哪些责任? 第1页

  

user avatar   hei-an-zhong-de-guang-ming-zh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想借题发挥怼某些壬,但是我很心痛,我觉得我干不出这种事。

键政得再多,口嗨得再厉害,我也不过是个普普通通的大学生,面对经济形势和大人物们的决定束手无策,知乎大V和我们都不过是时代巨浪中的水滴,随时可能成为弃子。我们奋力挣扎,拼死发声,其实意义不大。无论左壬还是入关壬,自由派还是兔子头,都祝大家好好活着。我们算个什么东西呢?

今天我作业写累了,你加班加吐了,他从会所刚出来,我们到同一个知乎开始倾倒垃圾,装最大的B,放最大的P,盛筵散去,我们还是老样子。你大喊要炸平西半球,我高呼要解放全人类,我们互道傻逼,其实都是傻逼。我知道很多人键政只是图一乐,但是一定会有人在其中投入感情,我恳求你走出去。无数的远方,无穷的人们,都和你没有P的关系,你的朋友就在身边,你的爱人就在眼前。

无论我们多么看对方不顺眼,对对方的观点嗤之以鼻,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才是真正的阶级兄弟,我们本该站在一起。今天又走了一个,今年又走了一批,我们不共戴天,却又只能在寒风中抱团取暖。兔死狐悲唉。

大家都好好活着吧,求求大家了。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案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亦非发生于工作场所,较难认定工伤,关于这一点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已经讲的非常好了,此处不赘述,有兴趣的知友可以移步他的答案。


但是难以认定工伤是否意味着公司就能逃脱追究呢?

其实未必。


劳资纠纷中,通过工伤认定获取工伤赔偿固然是一种常见、通用的维权方式,但因工作安排受害的救济途径并非只有这一种

工伤认定有其限制,当损害结果难以认定工伤却与公司工作安排存在因果联系时,不妨倒退回更基本的法律关系,通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从侵权责任角度予以救济。


参考案例(2016)沪0115民初54258号[1]中,原告之子实习期间「过劳死」,该案与本案类似,死亡发生于休息日非工作场所,难以认定工伤,但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最终得出「被鉴定人符合紧张工作所致劳累等因素引起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死亡特征疲劳工作、情绪紧张是死亡的诱发因素;该因素在被鉴定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酌情为30-40%」的结论,法院据此支持了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三十多万元


参考案例(2019)苏10民终1796号[2]中,死者猝死前一个多月时间内长期加班,「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考虑到死者死亡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死者体检有高血压、高胆固醇、高尿酸血症等记载),按15%比例支持死亡赔偿


结合前述参考案例,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举证存在长期加班,以及加班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若能够完成以上举证,则即使难以认定工伤,亦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公司起诉维权。

虽然我国对「过劳死」认定工伤的规定略有机械,但总算还有其他救济渠道,大家不必太过担心。


最后:

立法对工时限制的规定是基于普通人健康前提下有限的承受能力,不为企业或劳动者的主观意志所转移,希望本案以及引用类案能够让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有所警醒。


以上。

参考

  1. ^ 文书链接: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22category%22%3A%22CASE%22%2C%22id%22%3A%22f1c25b7e-3139-4a21-b75d-ea652212fe2e%22%2C%22anchor%22%3Anull%2C%22detailKeyWords%22%3A%5B%22%E8%BF%87%E5%8A%B3%E6%AD%BB%22%2C%22-%E5%8A%B3%E5%8A%A1%22%5D%7D#content_null
  2. ^ 文书链接: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22category%22%3A%22CASE%22%2C%22id%22%3A%228d618963-b64c-414d-b1b6-208ced4dd01a%22%2C%22anchor%22%3Anull%2C%22detailKeyWords%22%3A%5B%22%E8%BF%87%E5%8A%B3%E6%AD%BB%22%2C%22-%E5%8A%B3%E5%8A%A1%22%2C%22%E5%85%AC%E5%8F%B8%22%5D%7D#content_null

user avatar   ling-hu-chong-8-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2200年前的工匠不经意间在兵马俑上留下一个指纹,粗心的秦吏在验收时并未察觉。

工匠侥幸暂时逃脱了被处死的命运,多活了点时间。每个兵马俑脚下的砖上都有制作工匠的名字,被发现了可能就难逃一死了。

经历了2200年的岁月,被一个文物摄影师在给出土的兵马俑拍摄证件照时突然发现。摄影师热泪盈眶,这是对工匠精神的感动,这是对中华文化瑰宝的感动,这也是对自己平凡岗位上不平凡发现的感动。

由此,开启了一段不平凡的人生


兵马俑制作工匠留的字样问题与为什么会刻名字,百度百科相关资料如下:

兵马俑的制作工匠是处于秦帝国社会下层的一批陶工。这些陶工有的来自宫廷的制陶作坊,有的来自地方的制陶作坊。从陶俑身上发现的陶工名有80个,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陶工。
在陶俑、陶马身上打印或刻划陶工名,源于战国中期秦国的“物勒工名”制度,是秦国政府管理官府手工业、保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工匠生产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运用于秦陵兵马俑的制作上,一方面加强了对工匠的控制与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质量的提高。
在出土的陶俑、陶马身上的一些隐蔽处,考古工作者发现了一些刻划或戳印文字。字数很少,一般只有2个字,最多的一件有11个字;陶文除了编号外,都是陶工名。这些陶工名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在人名前带“官”字的,简称作宫字类;二是在人名前带“右”字或“大”字的,省称作右字和大字类;三是人名前带一地方名的;四是只有人名的,人名多数仅有—二个字,个别的为三个字。在上述四类陶工中,第一、二类是来自中央官府制陶作坊的陶工;第三类是来自地方制陶手工业作坊的陶工;第四类因文字过于简略,而对其来源尚难作出判断。
官署作坊工匠
宫字类陶工的名字均发现于陶俑身上,陶马身上尚未发现,而且多在陶俑衣服下摆底部的隐蔽处,少数在衣角或腿上,目前共发现87件,其中印文75件,刻文12件。这些陶文的字体均为小篆,戳印的文字比较规整,为阳文,大多数四周有边栏,字与字之间没有界格,字的排列绝大多数是由左向右横排;刻划的文字较草率,文字排列顺序不一,或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横排,或上下竖排。
民间作坊工匠
在陶俑身上,还发现了一些在人名前加地名的陶文。已发现的地名有咸阳、栎阳、临晋、安邑等。其中以带有“咸阳”的陶文最多,其余三地各一件。带有地名的陶文均为刻文,多在陶俑上身的隐蔽处,字迹比较草率。经过统计可以看出,来自咸阳的陶工有衣、危、野、赐、午、笥、高、秸、庆、处、行、路、敬、文忌、木等19人,说明当时的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咸阳,为修建秦始皇帝陵征调了大批优秀的陶工,成为秦陵修建大军的主力。
来自宫廷的陶工和来自地方的陶,在陶俑的制作上,存在着陶俑体型塑造、头型、面型、五官刻划方式等技艺技法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差异所造成的艺术创作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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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人靠统计数字和洞察来得出结论。

平庸的人仅依靠统计数字来获取信息。

笨蛋成天看个案小作文来悲鸣或自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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