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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鸭兔元旦》鸭兔形象状似米菲兔的创作行为?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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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方面我没有看出来这件作品有什么艺术价值,所以我非常反感这种剽窃行为(我甚至不觉得是挪用)。我对于鸭兔的理解是Rabbit-Duck Illusion,比如对于以下这张图你可以看作是鸭子,也可以看作是兔子。当你看到鸭子的时候你会说:“这是个鸭子”,但是你也看到兔子了以后你就会意识到这种双重可能性存在,而且也再也无法回到刚刚没看到双重图像时候的情形。对于这个哲学概念哲学家有了很多的讨论,但是我很努力了也没看出来这个教授创作如何帮助这个概念拓展,衍生,或者加以自己的理解。

然而艺术和法律是两码事,作为一个严谨的法律人我们还是来看类似的判例。

首先我们先解决一下法律分析应该使用哪国法律的问题,米菲兔的法务有三种选择:中国,荷兰和一个国际版权法协议承认的第三方国家法律(常见的就是美国)。

  1. 中国 - 我认为是可以判定抄袭的

适用法律是《中国人们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第十条保护: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里可以称该“艺术创作”是未经授权的修改,歪曲和篡改作品。这里不是说我换个作品名字拿着90%相似的图片就说我这个是全新创作了。

2. 美国 - 我认为也是可以判断抄袭的。美国的版权法相对比较严格,对创作者保护也很大。 [1]

我举一个最近的例子来说,创作者在Instagram上面看到一个用户po了另一个艺术家的作品,创作者把整个Instagram截图下来,其中还包括了自己的评论。在没有经过艺术家允许直接拿去展览,法官是这么说的,

这件作品几乎完全运用了原作,很难看出“新的作品”在原作的基础上有什么转变。
“Given Prince’s use of essentially the entirety of Graham’s photograph”, Stein said, it would not be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new work as transformative “without substantial evidentiary support”.[2]

其实这个案子我觉得还可以再挣扎一下,但是这个教授的案子我也不知道来美国法庭要如何挣扎了。

恰巧米菲在美国有一个类似的案子,就是这个比利时的杂志把米菲兔的图片加了一滴血作为杂志封面。这个封面本意是用来讲毒品使用,可以看到米菲兔的头下面有一行白粉。

当时双方就在美国打了这场官司,杂志方声称这是“嘲讽”,不应该构成侵权。而米菲兔方声称这就是侵权。当时法院主要根据以下四点来判断杂志此举是否为嘲讽,

be an original work in itself; 需要是原创作品
serve a critical purpose; 有批判的目的
be humorous; and 诙谐幽默
use only the basic and strictly necessary elements of the original in order to avoid confusion. 仅使用原作品中必须的元素来避免错认

法院当时就认定,这个杂志封面基本上是原样照搬,里面的元素也比必须使用的要多,看到的人很难分辨这到底是米菲兔自己家的原创还是一件新的作品。而且在这里使用米菲兔也没有什么艺术作用,杂志也并非用幽默诙谐的方式来批评或者讽刺——即使有也和原作品无关。因此法院判定这是侵权的。

3. 荷兰

因为法条都是荷兰语我看不懂,但是查到了一个很有名的案子。米菲的公司告Hello Kitty的姐妹Cathy侵权的。摸着良心说我觉得Cathy有没有侵权还是可以争辩一下的吧,毕竟和Hello Kitty长那么像不愧是姐妹,

不过荷兰法庭不这么觉得,

A court in Amsterdam ruled Sanrio's Cathy, depicted as a friend of the popular cat Hello Kitty, infringes the copyright for Miffy, the well known Dutch character created by Dick Bruna, top. Miffy, known as Nijntje in Dutch, has an "x" for a mouth and has inspired several animated television series in Japan.

The ruling ordered Sanrio to immediately stop making, selling and marketing Cathy goods in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and Luxembourg, and ordered the company to pay €25,000 (£21,800) a day in the event of non-compliance, up to €2m.[3]
阿姆斯特丹一家法院裁定,Sanrio的Cathy(被描述为受欢迎的猫Hello Kitty的朋友)侵犯了由Dick Bruna创造的著名荷兰人物Miffy的版权。米菲(Miffy)在荷兰语中被称为Nijntje,口中带有“ x”字样,并启发了日本的几部动画电视连续剧。

该裁决命令Sanrio立即停止在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生产,销售和销售Cathy产品,并责令该公司每天支付25,000欧元(21,800英镑),以防违规,最高赔偿200万欧元。

这里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米菲兔的嘴巴上的“X”在法院看来是一种米菲兔标志性的形象,这里鸭兔专门选择只换嘴巴也是蛮有意思的。最后这个案子在庭外和解,Cathy方选择不再使用此形象并且捐了一笔钱给日本地震受害者。

最后总结一下,如何我是米菲法务我要索要哪些赔偿,1)剽窃者因为这个衍生品的获利 (介于这个展览是免费的,这一点其实挺难证明的,毕竟知名度很难用钱衡量) 2)公司因为这个衍生品的损失(比如本来有人要去买米菲作品现在买了这个衍生品,或者有人误以为这个作品是米菲自己公司创作的而给米菲造成的损失,但是这个其实也挺难证明的)3)美国的话有statutory damage,证明被侵权就可以索要赔偿,但是金额固定。我觉得这个最方便,而且米菲的公司应该也不缺这点钱,这类官司主要还是起一个威慑性作用,毕竟原作者Dick Bruna真的超讨厌别人随便乱抄袭他的作品,

'[Cathy} is a copy [of Miffy], I think. I don't like that at all. I always think, "No, don't do that. Try to make something that you think of yourself".

参考

  1. ^ https://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Newsletters/Tech-Data-Telecoms-Media/Belgium/Marx-Van-Ranst-Vermeersch-Partners/Miffy-Goes-to-Court-Limits-of-the-Parody-Exception-to-Copyright
  2. ^ https://www.theartnewspaper.com/news/high-profile-new-lawsuits-test-the-limits-of-fair-use
  3. ^ https://www.theguardian.com/business/2010/nov/04/cathy-infringes-miffy-copyright-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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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你逼格比他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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