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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发布货拉拉跳车女孩死亡案最新通报:「货拉拉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bruno-fight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司机就不应该让她上车,咬死了货车不能载人就完了。讲真两个陌生人之前刚刚发生过很不愉快的沟通,然后马上就要在晚上共乘一车,很容易把双方都搞得极为不爽,以至于容易发生意外。


user avatar   i-geng-shu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又不付费让司机帮忙搬,又不提前把所有东西收拾好搬到门口等司机来,愣是搬了15趟,货拉拉司机为了五十块钱(平台还有抽成)等了她快四十分钟,司机当时心态已经有点炸了。

然后司机又问要不要搬运,又没理他,司机没赚到钱心情肯定不好,矛盾这个时候就种下了。说不定跳车女孩还觉得“我小仙女的衣服你一底层人民也配碰,耽误时间?耽误时间关本小姐屁事?”

所以后面司机不想理她也是有前因的,司机催促车某快点车某不理睬这里两个人产生别扭,是司机后续不搭理车某的原因。

至于女孩的质疑,货车司机又不是出租车,是一口价的,你管我怎么走,我货拉到就行了啊,货车司机没赚到钱不想解释也可以理解。

去拉也不可能,行驶中怎么救?伸手去拉方向盘歪了,而且有安全带大点动作都做不出来。

这个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非常牵强,民事差不多。

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问题是货拉拉司机压根没碰过她,谁能想到有这种以为“一杯水要强奸她”然后直接跳车的,根本不符合逻辑,正常人谁会想到真有人美国大片看多了会跳车。

司机是底层弱势人民,摊上这种破烂事真惨。


user avatar   Hieda_no_Akyuu-25-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真的退化到霍布斯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才只是刚刚开始。不幸的是,互联网的公众秩序也在逐渐解体。

将破坏公众秩序与社会安全作为自己利润来源的社交媒体奴隶主们,可从来不会真正地把“两脚羊”当做自己的“同胞”。

如果信任的基础被粉碎,我们中的大部分人也将难以苟活。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当钟声敲响,也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user avatar   southempero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次的悲剧(和更早些时候数次类似性质事件)给我们提供的教训是:

1、自我防卫意识应当植根于正确认识现实判别威胁的判断力。如果缺乏对现实的判断力,即使自我防卫意识再过剩,也无助于保护自己远离真正的危险。

2、相当多的人紧缺且急需补强的,是对现实威胁的判断力,而非自我防卫意识;但意见领袖们从来不愿也不会给受众们提供前者。


user avatar   wonder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简单结论如下:

在整个过程中,司机的表现引起乘客的误解,确实有一定过错,但这种过错在客观上并不没产生对乘客的人身威胁,不成立故意犯罪;同时,司机在乘客自陷风险时也已经尽了最大的可能去救助,救助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更不成立过失犯罪。


一、归纳案情

按长沙警方公布的案情,简要事实按时间罗列是:

  • 2月6日15时许,司机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女乘客车某的搬家订单:岳麓区天一美庭小区→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
  • 当日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抵达约定的天一美庭小区。见面后的行为包括:

周某春问车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车某拒绝。

车某分15次将生活用品搬上车。

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快点搬上车出发,并告知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要额外收费。

  • 21时14分,周某春驾车出发前往目的地。行驶过程中,周某春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并更改了行车路线。
  • 21时29分,车辆行驶至林语路佳园路口,车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示不满。
  • 车辆行驶至林语路曲苑路口,车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
  • 在副驾驶的车某起身离开座椅,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 车某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
  • 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
  • 21时34分16秒,周某春拨打救护车电话。
  • 21时39分,在救护车司机提醒下,周某春拨打110报警。

看得出公安机关为了查明真相也是挺拼的,不仅调取了全路线368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资料,还做了多次的侦查实验。真心诚意为辛苦了近一个月的工作组人员点赞。


二、刑法中的“自陷风险”

从警方披露的案情过程来看,女乘客车某是自己把身体探出车窗以致坠车,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受害者明知危险,仍然将自身置于危险处境,而最终产生伤亡后果的情况,在刑法中有个专门的名词,叫“自陷风险”。

日常生活中,很多行为都会带来更高的,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风险,比如横穿马路,医疗手术,参加球赛、拳击赛等剧烈对抗的运动,等等。所以,不是所有的自陷风险行为都成立刑事犯罪。

如果受害者“自陷风险”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司机周某春之前已经有紧迫、现实的加害行为,导致乘客不得不选择“自陷风险”而跳窗逃生。

第二种,司机周某春之前没有加害行为,但仍然引起乘客误会而“自陷风险”跳窗逃生,司机对此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或者救助行为有明显过错。

三、第一种可能?

先说第一种可能。

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到,司机周某春在车某跳窗之前的一连串行为是:

手机提前接新单——偏离导航——未回应车某的质疑——恶劣口气表示不满——未回应车某的质疑和停车要求——车某将身体探出车窗

这个过程中,显然司机周某春最大的过错就是在车某对偏离导航提出质疑时以“恶劣口气表示不满”,以及没有理睬车某的继续质疑和停车要求。

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不合适,尤其当时已经是晚上9时许,一个态度恶劣的司机拉着女乘客偏离导航,开到人车流稀少的地点,司机还不肯解释为什么偏离导航,乘客产生误会、担忧自身安全也属人之常情。

但是客观地说,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车辆没有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行驶异常,死者的衣物、体表也没有发现搏斗等痕迹,说明司机全程都在正常驾驶,并没有对车某实施现实、紧迫的加害行为。

这种情况下,司机在客观上并不足以危及乘客车某的人身安全,车某将身体探出窗外更大的可能是因产生误会而采取的过激反应,而不是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而迫不得已逃生。

所以,第一种入罪的可能性无法成立。

四、第二种可能

再说第二种可能。

无论如何,乘客因产生误会而导致过激反应,司机还是有救助义务,而且得正确行使。司机不救助或明显错误的救助行为,造成乘客损害,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这个事件里,乘客把身体探出窗外后,司机怎么做的?

按警方案情的原文表述,是“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按这口气,好像还做得不够似的。

别忘了,司机驾驶的那辆白色瑞驰面包车,连车带货至少得有3吨多重。

行驶过程中的货车必然有较大的惯性,要是急踩刹车,乘客手没握紧,不就甩出去了?

不“轻点刹车、打开双闪”,难道还按警情通报隐隐期待的“紧急停车”不成?

至于“语言和行动制止”,难道是要丢下方向盘,扑到副驾驶位把人拉住,任由车辆自己往前开?

救人也得遵守基本法和基本的物理定律对不对?

从乘客把身体探出窗外,到司机采取应对措施,再到乘客坠车,整个过程发生在很短的时间之内。

如果我们不能苛责乘客在当时的客观场景下,还能理性判断自己是否真的有人身危险,那同样,我们也不应当苛责司机在当时的客观场景里,还能有充分的救助时间与救助空间。

换成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比“轻点刹车减速、打开双闪”更加标准的救助方案了。尽力去救,无论能否有效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已经尽了最大的救助义务,不应该对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在整个过程中,司机的表现引起乘客的误解,确实有一定过错,但这种过错在客观上并不没产生对乘客的人身威胁,不成立故意犯罪;同时,司机在乘客自陷风险时也已经尽了最大的可能去救助,救助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更不成立过失犯罪。

结语

如果有人死亡,就要找一个人为之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二十多年前的司法陋习,早该丢进历史的垃圾桶里。

承担责任有很多方式,可以是民事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未必是刑事责任,更不能在面临舆论时,第一时间把刑事责任拿出来当危机公关。

真相需要调查清楚,生命要被尊重,但与此同时,与人身自由相关的刑事手段,也一定要避免滥用。

及时、透明、公正,是对舆论事件最好的应对,警方已经及时、透明地公布了案情,我们也期待这个事件最终能有公正的处理结果。


user avatar   qiao-zhi-10-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事论事,回答仅仅依据公安机关给出的通报消息进行分析,若后续案件新的证据,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检方给出的意见是“批准逮捕”,而且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其实针对逮捕措施,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期限一般也就是三年到七年,情节较轻的,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货拉拉司机也仅仅是满足了逮捕的刑罚要件,对于是否有事实证明有犯罪事实与社会危险性要件,存在缺失。

就目前所给出的通报而言,死者身上除了头部受到撞击外,并无任何其他明显伤痕。而在此种情况下,自然能够排除司机暴力杀人的嫌疑。

同时结合,货拉拉司机的供述以及侦查实验,货拉拉司机偏航确实可以节省时间。四分钟别看不多,但是,作为货运司机本身,想要通过货运谋生就必须平台的规则,换言之,要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才不会受到平台的惩处(这点,美团外卖小哥应该有共鸣吧)。

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基本构成要件,便是司机的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从作为的角度讲,而基于经验与逻辑的判断,司机在运行过程中,并未实际实施除驾驶之外的其他行为。而被害人自身跳窗身亡,是否可以将死亡的结果归咎于司机。

转化成专业术语讲,就是,被害人跳窗死亡的结果与司机的行为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

而从不作为的角度分析,而对于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司机具有义务→司机具有管理与控制的能力→能阻止而未阻止→导致被害人死亡。司机是否具有阻止被害人跳窗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被害人在自己管理的领域(货车)实施跳窗行为,作为该领域的管理者,自然拥有阻止的义务。但是,司机是否有能力阻止呢?答案未知,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前方道路,即使存在分心注意到副驾驶的被害人有探出窗口的行为,从一般人的逻辑来讲,谁能想到被害人探出窗口是为了跳车呀!况且货车司机还踩了刹车,稳定车速。

有驾驶经验的人一般都知道,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除非遇到突发、紧急的情况,紧急刹车是大忌,在无法预知被害人存在跳窗行为的情况下,司机采取刹车制动,不能直接否认司机存在阻止行为。

换言之,司机可能不构成犯罪,而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直接逮捕货车司机,显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第9条规定“少捕”“少押”“慎诉”的实司法理念相抵触。
当然,也理解检察院的决定,案件发生到现在,谁也无法预料到案件的影响力会这么大,也基于社会舆情的压力,检察院做出逮捕的决定,也情有可原。


user avatar   yu-kun-25-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些人不是不喜欢看大的社会政治事件,只喜欢看独立个体的故事吗?

那这次事件就从一个独立个体的故事切入,直观地展示了身份政治的代价。

整件事给我的感受就是,在被划定的“身份”标签的对立的阴影之下,社会合作机制的鲁棒性简直太差了……


user avatar   miji100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人类的大脑实在太神奇了。

我出生以来,它24小时不间断工作,但却偏偏在考试的时候,大脑会猛的开始循环播放各类沙雕歌曲。

不会的题越多,想起的歌词越多。

题目越难,想起的歌词越沙雕。


user avatar   re-gan-mian-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我们广西叫打屁虫,能吃的

学名椿象,有的地方叫臭大姐,九香虫

百度百科



(抓错重点)



user avatar   yuan-lei-81-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罗天大醮的篝火晚会见识过他的禁制术法,让人印象深刻,上图,过百赞上视频。

…………………分割线…………………

抱歉了各位,我要食言了。

编矣匿名不能上传视频,之前想着取匿的,现在不行了。老爷子又把我们召集过来了,不过这次没说什么事,只是交代我们最近随时做好准备。我们也不太敢问,不过好像不是因为唐门这件事。这次见到他们几个后发现大家都变强了,萧霄的事对大家打击挺大的,不知道各位有没有什么线索。接下来我们就要没日没夜地训练了,老爷子专门安排的,指导我们几个的都是平时难得一见的长辈。近期都没时间上编矣了,这次任务后再来和各位聊天。

再次对各位说声抱歉!等这次任务过后一定取匿传视频,或者直接发gulogulo。

ps:我怎么可能是藏龙那个死胖子,他那天拍的全是玲珑,第二天一早就被花儿她俩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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