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问题。
以下回答会大致告诉你强奸案和杀人到底有多少关联性,告诉你奸杀类案件的不常见性有多高。
数据1:2004~2010年六年中华东某省的任意149起强奸案件(随机抽取,标准均为已遂类案件)
数据2:从149起已遂强奸类案件中找出的有明确杀人目的(未遂+已遂)的案件,一共12起。
PS:数据来源 @半目朝敏
下面看看占比情况:
从数据上看选择这个样本量说不上小也不算大,但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告诉我们:
——每一百起强奸案中,会出现具有明确杀人目的的不过7起(0.07)。
或者说:
——每出现十起强奸案,才会有可能出现一起有明确杀人意图的(0.7)。
所以,题目上的「往往」两个字是不对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错觉,是因为很多情况下只有伴随了杀人的强奸案才会引起广大的关注。
本着看问题看到底的原则,我们再来看看这12起有杀人目的的强奸案到底是怎么回事:
结论:
●多数手法是利用现场附近的物件为凶器行凶,比如用被子捂、扼颈、捡起旁边的石头砸等。
这类杀人手法我们归结为「手法一」,可以占到90%以上。
相对常见度评级:
★★★★
●「其它」说的是毒杀等情况,特殊性较高,这类杀人手法我们归结为「手法二」,占比非常少。
相对常见度评级:
☆
下面就是从不同杀人手法中来分析杀人的原因:
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处于自我保护机制的应急模式。
杀人行为没有提前的预谋性,动机多为在施暴过程中受害人的剧烈反抗引起的犯意突起,包含了恐惧因为剧烈喊叫和挣扎导致被人发现的心理,于是临时起意,心理紧张度达到顶峰,只想要立刻将受害者完全控制,出现杀人行为。
这是奸杀案中最常见的情况。
此类杀人可能是有预谋的,也可能是没有预谋的。
案例: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起案件
犯罪人托尼手上戴着袜子进入了延森的公寓,用一个螺丝刀顶在她一侧,说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拒绝的话就对她女儿下手。
随后,托尼在卧室里强奸了延森,因为害怕延森会报警,于是掐她的脖子直到延森晕过去。
之后,托尼以为延森已经死了,就一把火把床点着后离开了公寓,当时延森的女儿在隔壁房间睡觉,当烟雾警报响起时她被惊醒了,她来到妈妈的房间,看见起火了就用力拉妈妈。
可惜延森已经被烧的很严重了,在好一会儿之后她终于苏醒过来,最终这对母女还是死于了这场火灾。
一起奸杀案,直接死因是烧死。
还有一起2009年的强奸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溺死:
2009年8月26日晚,犯罪者华某开着摩托车在街上转,当晚十一点左右在某中学附近看到被害人邓某(女,殁年16岁)一个人在路上,于是就走上去搭讪。
随后,华某将受害人强行带到某大桥桥洞下,利用诸多暴力手段胁迫对李某实施强奸,强奸后将受害人推入不远处的江中,离开了现场。
奸杀案,一起是烧死,一起是溺死,而观其本质,犯罪者杀人的动机都是想要置被害人于死地,毁尸灭迹。
这一类在我们统计到的案件里没有出现,在我们国家也比较少。
但变态心理驱使下的奸杀是真实存在的。
奸的本质是一种性需求
杀则是一种变态需求
当两种需求结合起来,就意味着鲜血和性联系了起来,作为一种「变态的性需求」驱动犯罪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性欲倒错障碍(性变态)中的施虐淫癖。
通过折磨、殴打、禁锢、食用、鞭打受害人来获得性满足的间接性满足模式,习惯于制造受害人喊叫、鲜血、痛苦来营造一种绝望的环境,从中获得畸形的性体验。
在施虐的过程中,很可能就会把受害人杀死了,但这本就是他们获得快感的重要一步。
机制总结:
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