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看一下百度百科——“法定证据制度”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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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定证据制度曾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其特征是,证据有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之分;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有僧侣作证优于世俗者,显贵者作证优于普通人等规定。中国古代也有某些法定证据形式,如《唐律·疏议》有“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规定只要有三个以上的人证即可认定应证事实。世界各国现虽已取消了法定证据制度,但以权代法、长官意志,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的司法意识仍有发生。 [1]
这只是“法定证据制度”词条的摘要,完整的介绍有几千字,比较长,内容很好,建议仔细阅读。
上述摘要虽不详尽,却也足够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时间。
既然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16-18世纪,考虑到那是一个古典时代,是一个男尊女卑的时代,那么“男性证言高于女性证言”也就是一个可以理解的现象了。
法定证据制度“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首先,任何法院都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除非有两个目击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罪行;其次,如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罪行,法院亦可据此定案;最后,无论情况证据多么有说服力,法官都不得直接据此定案。例如,有人看见一个嫌疑人从被害人的家中跑出,后来在嫌疑人家里发现了一把带血的匕首和盗窃的赃物,不能仅仅根据这些证据就判定嫌疑人是真凶。这就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当两个证人证言不一致时,规定:“男子优越于女子,显贵人优越于普通人,僧侣优越于世俗人。”
16-18世纪是一个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同时成立的时代,以法国为例,实行僧侣>贵族>平民的三级制度。那么高等级的证言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男子证言效力高于女子,就是这个时期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逻辑在司法领域的贯彻。
认识到“法定证据制度”盛行的时代特征,认识到那个时代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的现实,可以自然地引申出男性证言高于女性的司法逻辑,足以简单明了地解决题主的疑惑。
但我还是建议题主仔细阅读一下百度百科的这个词条,仔细体会一下词条叙述的理性精神和逻辑关系。这个词条是法学背景的专业人士编辑的,尽管中国司法人对西方法理的认知缺乏历史的和经验的直观,但是这个词条编辑的专业也完全可以让外行且有一定思维能力的人读取足够信息去理解一个理性司法认知的变迁了。重要的不是站在某些诡异奇怪的爱国高地俯视批判一项既存制度的优劣,而是阅读这样专业编辑的文字能够帮助理解从猴子变成人的过程中,精神世界是如何扩展丰富起来的,理性认知是如何成长壮大的,人性是如何被一点一滴地注入野蛮的肉体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