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中国,我觉得应该……,要不然谁来赔钱?
我始终认为我国司法机关是有滥用刑法的倾向的,好像只要死了人,不判个刑他们就不会处理事情似的。我认为这个案件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而是因被告人本身就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的评价是分层级的,根据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三个层级都符合才能认定犯罪。
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第一步,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包括:
(1)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
(2)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故意、行为过失、目的和动机等。此处的故意、过失等主观因素只是起到确定行为所属具体罪名的作用,并不作为决定罪责的因素。
如果以上要素都符合,则初步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违法性
当一个行为经过第一阶层的审查被确定具有违法性之后,我们就需要审查第二阶层。这一阶层是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角度考查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真正具有违法性,如果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则会否定在第一阶层推定成立的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
这一阶层是主观责任阶层,分两个方面来考量:
(1)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罪过形式,决定是否需要为满足前两个阶层的违法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2)责任阻却事由: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等方面考查是否有阻却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由。
简单来说,一个行为必须先在客观上符合犯罪的外在条件,然后我们再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最后再看当事人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有精神病。经过层层过滤,最后打通关的行为才能被定罪。
我之所以说本案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紧急避险,是因为第一关它都过不去,根本没必要到审查这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程度就可以排除犯罪。
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其本质上都是一种“施害行为”,只是因为有法定的正当化理由而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我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连施害行为都没有,根本就谈不上用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出罪的问题。
首先来看紧急避险,报道中有专家称该案应为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是指避险人遇到避无可避的险境,被逼无奈只得通过侵害第三人的更小权益的方式防止受害。比如遇到火灾只能砸破门窗逃难或者遇到洪水只能将他人财物砸碎堵住缺口等。本案之所以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第一紧急避险针对的只能是无关第三人的权益,本案最终受害的是加害人本人,而不是无关第三人,所以从对象上来说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第二,紧急避险只能通过伤害层级较低的法益来保护层级较高的法益,比如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为了保护生命可以破坏他人财产,但本案中加害人都死掉了,怎么避险也是不能伤害他人生命的。所以本案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其次来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遭受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护正在受害的法益免受侵害或者免受进一步侵害,而对加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致其受害。我之所以说本案也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本质上是防卫人主动积极实施的一种加害行为,单纯从行为特征上看是符合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构成要件的行为,正因如此,才需要我们在违法性判断的时候对其进行出罪。过失行为是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李吉孝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是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伤亡而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或者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伤亡,而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一审判决就是按照第二种过失类型认定。
但认定过失犯罪的前提是他必须要实施了危害行为,比如在加油站附近抽烟、在山林里烧纸、在堤坝上挖土逮鱼、在田间地头喷农药或者拉电网等,而且他们实施危害行为最终又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才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那么本案被告人有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呢?显然是没有的。
被告人唯一的行为就是正常驾驶没有停车,这个行为并非一个独立的加害行为,而是之前正当生活行为的延续。反倒是死者扑上来的行为明显是一个超出正常生活常理的行为,在其动机不明的状况下被告人没有刹车也是正常反应。而且从视频看,被告人始终保持着低速行驶,并没有突然加速的行为增加危险性,而且以当时车速来看,被告人显然也不会认识到这个情况会导致他人死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案件当作一件普通交通事故处理的话,都应该认定死者本人全责而不能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结果倒好,交通肇事罪不能定,就给定了一个更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是三到十年,比交通肇事罪重的多,本案被告人虽然始终不认罪,但只要认基本案件事实应该也是给他定了自首,否则不会减轻处罚判两年半的。
我就很想问一下办案的人员,理直气壮说一句“死亡结果是被害人自己故意导致的,被告人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这么难么?
这个时候就觉得美国重罪必须经由大陪审团投票决定是否有罪的好处了,显而易见不符合常人常识的指控,极难被大陪审团通过有罪表决。
大陪审团只能决定有罪无罪,不能决定有罪者处罚力度,后者是法官的职责。这样即便大陪审团误判有罪,法官还有一定程度的纠正能力。
当然,当真正有罪者通过说服大陪审团被判无罪时,检方、法官、受害者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罪犯逃脱制裁,这个时候又会觉得大陪审团制度不合理了。
是不是采用大陪审团制度,只能看社会整体是倾向于不放过罪犯、还是倾向于不冤枉好人。我感觉上,东亚社会基本上是倾向于前者,欧美社会是倾向于后者。
要是几十年前这事应该这样说:
前日有一歹徒扒车欲行不轨,
车主不愿与其纠缠
为避免公私财物和人员损失
果断开车离去。
歹徒进退无路,
在仓皇中坠车而亡。
就这种无理的事
连询问都不需要过夜的那种,
现在经济越搞越好,
人民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
某些部门的人员怎么还活转去了,
连满清的衙役都不如!
那么,唐僧在花果山念一段紧箍咒,就会当上猴王吗?
如来把孙悟空压在五行山下,花果山的猴子会认为如来是猴王吗?
不扎根基层,群众是不会认可的!
原答案被折叠了:
盖世猴王为何裸死猴山? 数百头母猴为何半夜惨叫? 动物园最大猴群为何屡遭黑手? 游客投掷的食物为何频频失窃? 连环强 J母猴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动物园管理处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 数百只小猴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这一切的背后, 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 敬请关注今晚8点CCTV12法制频道年度巨献《题主的不归之路》 让我们跟随着镜头走进题主的内心世界…
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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