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属一个老板”是你在透过现象看本质,但法律上是要看如何控制球队的具体方法的。
比如莱比锡红牛,他不是属于哪个老板,他是属于球迷会的,是形式上遵守50+1的,只不过他的球迷会只有17个球迷,且全是红牛董事会成员。且一直都不增加其他球迷。那表面上看起来,这个公司其实是和红牛没有持股关系的(毕竟是属于球迷会,球迷会当中都是个人)。而球队平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红牛给的赞助,而不是股东给的注资,这是有区别的。比如你开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这个100万是公司注资,给这个钱的人叫股东。而公司成立了,出卖门口的一个广告位,换得的钱,叫赞助费,赞助费可以收10亿,也不影响这个公司是一个100万的小公司。而红牛给的就是这个赞助费,无论给多少钱都不影响公司的股权。
所以实际上,红牛公司控制了球队,但法律上,股权上,和红牛没啥关系。那既然没啥关系,你也就不能说人家同一老板持有两家球队了。
在欧洲,类似这样的方式有很多,要绕开所谓的同一老板控制多个球队的限制并不是什么难事。而一些大球会往往会通过各类千丝万缕的形式发展很多服务球自己的“卫星球会”,在青训、转会等问题上,都可以帮得到主球会。
另外你说到财政公平。
财政公平和这个事没什么直接关系。财政公平的核心是要求球队收支平衡,减少债务。这个和控制几个球队没什么关系,相反不但没有分歧,一个老板利用不同级别的卫星球队却往往可以帮助主力球队减轻财政公平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