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XX,身份证载:性别女,身份证号XXX。
尸表检验:着女性服饰,第二性征呈女性表现,外阴部可见陈旧手术瘢痕。
尸体解剖:盆腔内未见子宫及附件结构。
物证检验:性染色体为46,XY型。
影像检验:骨盆形态呈男性特征。
分析论证:被鉴定人XX衣着及外貌体征表现为女性,但其骨盆影像形态特征为男性,尸体解剖盆腔内未见子宫及附件结构。性染色体检验为46,XY男性,结合其外阴部可见陈旧手术瘢痕,综上考虑被鉴定人XX曾行“男变女”变性手术的可能性大。
你这里的“性别”本身既包括客观的生理属性,还包括人为赋予的社会属性。
一般情况下,这两者是一致的。
但是,倘若加入“变性手术”的干预,那就不一致了。
不一致就不一致呗。
为什么要在这种情况下,还强求通过客观的生理属性来反推已经通过人为干预改变了的社会属性呢?
二者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呢?
法医可以确认生理上的客观情况,如果其表现与通常认知中的性别一致,则可以直接称之为男性or女性。但“内外不一”的,客观记录、描述、分析就完了。
不确认男性还是女性。
而且,此时的变性手术,是一个极强的特征点。
这时候谁还管你到底是男的还是女的啊。
做了男变女,变性手术的……死人。
至于法律角度,都有身份证了,当然是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啊,别的不重要。
毕竟这是一个法律已经认可的个人社会属性。
两者并不矛盾。
该用什么的地方用什么就是。
看两个案例:
姚英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晋01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英,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左权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左权县,住山西省太原市。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
⑴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2月16日,涧河责任区刑警队根据线索,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力城一期A3栋2单元1302号将被告人姚英抓获。被告人姚英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决定刑事拘留,由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送往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由于姚英在2009年在韩国花费10万元人民币,做了变性手术,现在只具有男性的外生殖器,但不具备男性功能,女性功能也没有消失,由于无法确定其男性女性,故看守所无法羁押。被告人姚英家属和被害人张某1联系,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
被告人苏星安犯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9)苏01刑初20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星安因其女友与其分手而产生杀人动机,并在网上购买了杀人工具折叠刀,后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宋某乙(女,殁年43岁)为好友,作为被害对象。2018年6月5日晚,苏星安与宋某乙相约见面。苏星安携带单刃折叠刀,乘出租车至秦淮区张公桥29号3幢403室宋某乙住处。二人发生争执,苏星安采取用刀刺戳宋某乙胸部、颈部等部位,用手卡扼宋某乙颈部等方法,致宋某乙死亡。经鉴定,宋某乙符合遭单刃刺器刺戳致右颈动脉破裂等引起大出血合并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
7.证人宋某甲(被害人宋某乙的姐姐)的证言,宋某乙没有改过名字,十多年前做过变性手术,然后拿着变性手术的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把性别改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