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维彩超并非真的照片,你家宝宝的四维照与实际“颜值”相差甚远
所谓的三维、四维彩超照片实际上是非真实的、虚拟的合成照片。四维彩超即四维(four-dimensional,4D)医学彩色超声成像技术,三维彩超、四维彩超的图像则是后期生成的,并不是说观察到的图像就是三维、四维的,而是仍然用普通彩超观察,然后通过仪器中的转换软件将观察到的平面图像转成三维、四维的立体图像。四维彩超的临床意义在于够多方位、多角度地观察宫内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为早期诊断胎儿先天性体表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疾病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
从个人主观上说我觉得我家闺女四维照片极度拉跨,且与刚出生时的长相也相去甚远,也希望各位宝妈对三四维彩超有科学的认知。
二、不是所有机构都能进行四维彩超的诊断
即使在医疗机构中,四维彩超的开展也是有门槛的。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开诊四维彩超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法执业许可后才能开展。对于人员要求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与执业证的前提下,经培训考核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四维彩超检查的相关诊疗活动。理论上虽然有证就可以操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三四维彩超都由彩超科经验丰富的高年资医生进行。
三、借拍照之名实则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当事机构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当事机构涉嫌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多项法律法规。
1、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执业医师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涉嫌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
综上当事机构没有产前筛查的执业许可下以给“胎儿拍照”为幌子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机构法人、当事“医务人员”、推销人员的法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调查向该机构销售超声诊断设备的厂家。
四、举报人按规定应给与奖励
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对于举报者应给予奖励
要知道四维彩超的机器并不便宜,国产50万以上,进口的更是百万以上,且经营者和检查人员不可能不知道非法鉴定性别是违法行为,能让当事机构经营者冒着吃牢饭的风险下血本是因为爱吗,唯暴利尔
噗!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要严厉打击,不然他儿子的彩礼又要涨价了。
那个,大叔还是大爷,您别急,说不定是别人给您儿子彩礼钱呢?毕竟都说男人年纪越大越值钱,你家儿子再找个男人,俩人一起升值,隔壁的邻居都馋哭了。
该机构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向该机构出售超声设备的机构也涉嫌违规。虽然机构宣传操作者为“专业医生”,但不确定是否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无论有无医师资格则涉嫌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所以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赤裸裸的挑战我国现行法律。另外,该机构的设备仪器从何而来?由哪家公司、代理机构或个人售卖给该摄影机构?根据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购买者的资质,验证机构资质并留存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机构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交销售企业核查、登记,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如果操作超声仪器的人员并没有取得执业资格,那就是涉嫌非法行医罪。如果获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在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性质则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仍会被定性为无证行医。
相信随着新闻的发酵,该机构、参与无证行医的个人,以及违规售卖医疗器械的相关公司和个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实这个新闻中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是非常清晰的,并不复杂。
但令我感到十分气愤的是这些个人明知这种行为违法,反而明里暗里以此作为这项服务的卖点对消费者进行宣传,进而牟利:
一个看似像医生的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宣传的时候还知道避讳鉴别性别这种明显违法的内容。更多的是在宣传该机构使用的设备相比公立医院普通产检有更多的优势,比如一些细节部位的发育情况,还列举了过去发现过的一些轻微的畸形(是不是真的有也不好说)。
另一个工作人员在接受客户语音咨询的时候面对客户上来就问能不能做性别鉴定,也是尽可能打太极——“我们这边是一个套餐,不是专门做鉴定的”。既没有否定,也没有直接肯定,在话术上保持了相当的神秘感,给客户更多遐想。
另一个工作人员也表示跟客户私下里说,避开在监控区说"敏感话题"。
而且在机构内部还公开张贴告示,声称机构内操作人员都是专业医师,“检查技术有保障”。再加上前面工作人员宣传时说的发现胎儿体表畸形这类明显的医疗属性服务,就坐实了非法行医。
所以从以上这些事实来看,该机构和从业个人完全明白自己这样做是违法、违规,但依然知法犯法。而且以相关服务的违法属性作为市场稀缺性作为卖点,着实可恶。
但最后,我想说老百姓对胎儿性别的好奇心是一直存在的,现在因为非医学目的进行胎儿性别筛选(甚至包括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已经明显减少,但作为父母,依旧希望早些见到自己的宝宝,依旧希望知道宝宝是男是女。也就是说市场需求始终存在且旺盛,单纯靠堵恐怕没有很好的结果。
因为很多儒学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陆续开放了非医学目的的胎儿性别鉴定,我国也可以在公立医院尝试试点放开。但是要对鉴定的父母做严格的备案,严格监控其后续是否会做非医学目的的终止妊娠。另外,也应该放开部分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开展4D超声成像技术服务,公立医院的该服务可以作为完全自费项目,适当补贴公立医院超声科医生。毕竟超声科检查的价格一直很低,超声科医生也是基本上是各家医院里最穷的一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