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二次创作 只要原作没过保护期 基本上都是侵权的 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民不告官不究罢了
这起案子法院判得本来没错 但法官说什么:
“侵权人刻意使用四川或者重庆方言改变人物角色对话内容,用充斥粗俗、消极的言词故意丑化人物角色形象,扭曲人物角色思想表达,是网络文化糟粕的典型表现。”
似乎告诉大家 只要改编得正能量 积极向上 就算侵权也可以不究...这就显得画蛇添足了
况且一部作品是精粹还是糟粕 只是通俗的说法 本身没有衡量标准 法律上根本不能定性
说到底 还是从上到下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 所以连法官判案 也不得不说点伟光正的话
这挺可笑 也挺可悲的
我觉得这个判决没毛病……
关键的问题在于,他们用的所有的素材全部都是《葫芦娃》的,这和馒头还不同,馒头还是重新剪辑复用部分素材,更何况馒头算个个人作品,这是公司的商业行为。
只是这个什么丑化人物形象就算了。
说白了,用侵犯改编权/演绎权就可以了,
演绎权压根儿不考虑是不是丑化!
演绎权压根儿不考虑是不是丑化!
演绎权压根儿不考虑是不是丑化!
说白了,你就是啥也不改,重新配音或者翻译成英文,也是侵权,这是明明白白的事情,和汉化组是一个性质……
汉化都算侵权,何况你还改编……
上影厂只要他赔付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也就是说本来就没有说对作品造成了丑化和名誉方面的影响索赔,这是法院强行给自己加戏……
明明按照侵犯改编权判决就完了……
至于说戏仿的,你这视频资料全部照搬,音频重做的玩意儿,放哪个国家都不可能被认为是戏仿。
鬼畜那种还能有讨论的空间……
说别的国家没有改编权的,你可以改一下Windows试试看……
顺便也说一下几个哔—的观点吧:
讨论常凯申说脏话的,常凯申他是个人,不是作品,这个侵犯的是名誉权,不是著作权/知识产权,如果常凯申的后代想告的话,是可以告的……
至于《西游记》,这东西早就进入公有领域了,《金瓶梅》同理,而且就算当年创作《金瓶梅》的人,也完全可以说其素材来源不来自于《水浒传》,而是与《水浒传》同时来自于民间故事,所以不构成侵权。更何况用本朝的剑去斩前朝的官,法不溯既往原则了解下……
至于二次创作和侵权的边界。
首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获得授权!你跟权利所有人讲清楚,说清楚你的意图,并且愿意分成或者买断改编权就完了……
当然,你会说我穷没钱买市面上这些知名IP,那边界法律上也讲得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然后你说,我穷,我就是想白嫖这些知名IP,那不把你抓起来,就没人创作这些东西了……
最后再送给大家一个小知识:对作品的演绎/改编,本身也受著作权保护。所以你们不要想着《西游记》进入公有领域了就可以去瞎搞《西游记》电视剧。抱歉,那个东西的著作权还在央视手里……
进入公有领域的是吴承恩的那个文字版……
那难怪这个上古文明衰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