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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会不会造成演讲派律师更占优的情况?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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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孟书记为首连续几个答案吹陪审团的,都是听了罗翔论辛普森案那节课么?显然你们听课不认真。罗翔老师吹了几十分钟人落脚是落在程序正义上,你啥时候听他吹陪审团的?

无论英美法系对于陪审团制度本身有多少溢美之词,从现实来说,近一百年来都是陪审团制度逐渐走向消亡的历史。上世纪30年代陪审团制度就已经在英国基本退出了民事诉讼,大陪审团(话说吹陪审团的有几个知道大小陪审团的?)的职能被严格限制。1948年,英国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把陪审团赶出了宪法。今天英国民事案件经过陪审团的不超过1%,刑事案件不超过4%;美国民事案件走陪审制为2%,刑事案件为3%。而在大陆法系的学术中心德国,陪审制在1924年就彻底完蛋了。如果罗翔作为一个法学教授在2020年代还在吹陪审制,那可是随时有打脸风险的lowB行为。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何帆去美国交流的时候,曾经私下问过美国法官们他们到底怎么看陪审团?美国法官说:你想听真话还是假话?假话是12个人的智慧,总比1个人强。真话是黑锅12个人来背,总比1个人背强。

没错,今天的陪审团制度本质上就是一个背锅制度。

某些判决,如果由一个职业法官作出,比如判彭宇案的那个倒霉蛋——公平地说他没判错,就是裁判文书写得烂了点被媒体抓了小辫子——结果职业生涯就此完蛋。但如果类似的案件是由12个屁都不懂的陪审员判的,那公众找谁去?为避免到现在还有些天顶星杠精杠彭宇案是冤案,看这里:

上面文字看不明白的,下面就不用看了。算我洗粉。


本问题下一帮人BB陪审制是“天良定罪”,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灵丹妙药,两个字:放屁。陪审制搞出的冤假错案多了去了。下面随便举个例子:

五一节怎么来的?

对,1886年芝加哥干草场事件案。我们今天的教科书只告诉了我们这事儿是反动政府残酷镇压无产阶级,都忘了写该案也是陪审制历史上最著名的丑闻之一。

案情是这样的:51总罢工后,芝加哥“无政府主义者”于5月4日在干草场举行演讲。演讲活动进行顺利,除了天不作美开始下雨。快结束时,现场还有几百听众,在场180多名警察向集会群众围拢过来准备驱散人群。此时人群中突然飞出一根雷管,炸死了一名警察。然后警察在混乱中向群众开火,当场至少打死4人,伤者无数。

事件结束后有8名“无政府主义者”被捕,并被指控应该为爆炸案负责。问题是被捕的8人中有6人根本不在现场(其中3人根本没去,另外3人因为下雨提前退场),另外两人则是被群众围在中间马车上演讲者,爆炸发生时正在众目睽睽之下走下演讲的马车。8人中谁都不可能投掷雷管。检方也没有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他们和爆炸案有关。

“间接证据”当然有,他们全都是工人领袖和积极分子。

这样一个极端无稽的案件,最后裁判结果竟然是7个绞刑(其中4人被实际执行,1人在狱中自杀,也可能是被自杀),1个15年监禁。判决书上的逻辑是:法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了谋杀罪,无法证明被告是罪犯的同谋者。判决并不认为被告以任何具体行为参与了谋杀事件,但被告通过演说和散发传单,鼓动大量的人而不是个别人从事谋杀行为,有日期、时间和地点,这已经埋下了隐患。鼓动的后果是某个我们不知道的人,受鼓动的影响,扔了炸弹,炸死了警察。鼓动者就是谋杀犯罪。

什么叫神逻辑?来,资产阶级向大家示范一下,什么叫神逻辑!

做出有罪判决的是一个由工厂主、商人和职员组成的陪审团。这个陪审团的组织过程极端不雅。主审法官特别指派一名叫赖斯(Ryce)的法警去预选候选人。这名狂妄的法警在预选陪审员时告诉他们“我负责这个案子,那些家伙(指被告)肯定要被吊死”。他自己在事后吹嘘说,在预选时如果发现某人对“被告有罪”表示冷淡或反对,他自然不会挑选这样的人。通过预选的方法,赖斯有意把那些“想吊死那些家伙”的候选人送进法庭。一位落选的候选人在被告将被执行死刑的前四天,写了一封书面的证词给当时的州长,证明赖斯确实说过上面的话,他还写道:我愿意作证,不是因为我同情无政府主义者,而是因为公民有维护法律公平的义务。

来,大家一起说,陪审团是:“天良定罪”

来,资产阶级告诉大家:啥是天良啊?能吃吗?来,跟爷一起,亮屁股!

当然,从法律角度说,被告当然有权反对这样的陪审团组成。所以第一批陪审团名单被被告全部否决。但是放心,资产阶级的法律自然会给你安排得明明白白。

在陪审员挑选程序中,控辩双方对每位候选人都可行使“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的权利,“有因回避”没有名额的限制,但是否回避需要法官作最后决定。“无因回避”有名额限制,针对每个被告人,双方各有20次的“无因回避”权,无需法官的同意。换句话说,控辩双方对八名被告共享有160次的“无因回避”权。

而这160次无因回避用完以后,那陪审员就事实上由法官来定了。

干草场案的陪审员挑选程序持续了3周,共有974名候选人被审查,其中750人被“有因回避”,212人被“无因回避”。辩方160个无因回避权全部用完,控方只使用了52个。

要圣旨吗?来人,给他写一个!

正因为陪审制屁股定罪的本质,陪审制其实非常容易被操控。只要你能把你想要的屁股塞进陪审团,那自然可以得到你想要的结果,而且没人为这个结果负责。就像干草场冤案的主审法官加利,以及为加利的行为背书的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7名法官,以及干脆拒绝提审干草场案的联邦最高法院,所有这些明目张胆制造冤案的讼棍没有一个受到惩罚。反而是1893年写下《释放原因书》,无条件的释放了该案被关押的3名被告,揭了美国司法制度画皮的伊利诺州新任州长奥盖尔德为此赔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之所以美国讼棍收费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帮讼棍总是有种种手段把想要的屁股塞进陪审团去。至于题主担心的讼棍轻摇三寸舌影响陪审团的问题,那真是low了low了。

比如去年有个新闻,美国平反了一起坐了44年牢的冤案。

这个案子是1976年判的。1975年美国最高法刚刚出台了关于不许操控陪审团选拔的相关规定,然后就被人当面打脸。

当然这样的冤案肯定不会是孤例,这里还有:

这个案子是1985年的,陪审团又一次非常巧合地全部是白人,然后同样在证据极不充分的情况下把被告判了死刑。

至于再往前,那就更猖獗了,看这里:

1931年,2个白人女孩为了逃票诬陷9个黑人男孩强奸她们。这次全白人的陪审团成了彻头彻尾的作恶者。案件再审过程中,控方证据漏洞百出,证人则干脆证明压根没什么强奸案,甚至连两个女孩中的一个都翻案了。再审法官霍顿认为9名黑人完全是被冤枉了,一定会被判无罪。然而,陪审团仍然判处被告死刑。霍顿法官经过复杂的思想斗争,推翻了陪审团的裁定。结果,霍顿法官第二年离开了法官岗位,此案断送了他的职业生命。

一直到82年之后,这件冤案才告平反。

所有这些假得不能再假得冤案,有人被追责吗?一个都没有。反而是有追求真相和正义的法官付出了不应有的代价。

然后到了辛普森案,巧了,这次12名陪审员,8个黑人。剩下4个白人当中,2个是拉美裔,还有1个是辛普森的球迷。

看,辛普森的1000万没白花吧?

罗翔老师的课主要是围绕程序正义来讲的,讲得很好也很精准。但是如果萨皮罗先生只干了这么一点儿活儿,这1000万也挣得太过轻松了。

程序正义在辛普森案中当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没记错的话,当时的媒体报道就指出,不止有一个陪审员并不是因为警方违反程序正义而投票辛普森无罪。我记得非常清楚,甚至有一个陪审员对记者说,他之所以投票辛普森无罪是因为反感受害者家属。

毕竟呢,普通人是吧?法盲是吧?我陪审员又能有什么坏心思呢?


所以我们可以总结一下,陪审团制度并不会造成题主所担心的“演讲派”律师占优势问题。因为真正的问题是陪审团本身的立场——正如某些答主所指出的:

并没有一个真空中的球形陪审团。

陪审团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角色立场,他们的思维判断也都受制于此。这也就是我一再强调的,陪审制不是“天良定罪”,而是“屁股定罪”。一个资本家组成的陪审团绝不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支持劳动者的利益。所以作为资方的辩护律师,我们要做的并不是在法庭上夸夸其谈资本家如何如何养活了工人,而是要怎么把整个陪审团都塞满了资本家和他们的乏走狗。这样我们自然立于不败之地。

而更加美妙的是,就算我判决劳动者统统007干到死,也不会有任何人为此负责。因为判得再烂那也是陪审团判的呀,跟我法官有什么关系呢?而陪审员是吧?法盲是吧?又能有什么坏心思呢?

请安心007到死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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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中的球形陪审团制度就是吹出花来,也无法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让你去当陪审员,一天10块误工费,你去吗?

事实证明正经人都不愿意去,随便搜一下逃脱陪审员义务,几十种方法,聪明人都能逃掉,我美国同学说他全家都逃掉了,一次没去过,剩下的都是傻子和社会闲散人员。

第二,让12个街上抓来的傻子决定你的生死,你敢赌吗?

事实证明大多数人不愿意,美国官司打到陪审团判决这一步的极少,5%以下,大多数人都是辩诉交易认罪了。

辩诉交易双方风险非常不对等,检察官赌输了只是损失一个月的kpi,你赌输了搞不好一辈子就搭进去了,只好迫于压力认个轻罪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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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点专业的。不口水了。

英国的陪审团最早是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现代陪审团制度是源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王权和贵族斗争的结果。

陪审团制度的确立,其实是王权获胜的结果,讽刺不讽刺?和民众信任不信任司法机构没关系。

另外,如果要说陪审团制度先进,听好了。

伊斯兰教法是有陪审团的,伊斯兰教拉菲夫就是,从近邻社区当中抽取出十二人组成的团体,他们需要宣誓说实话,具有作出一致裁决的义务,维基百科说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伊斯兰教法,英文版的也这么说,当然我没有看过引用的书,不敢做判定,但是伊斯兰教法确实有陪审团。

只是说今天英美先进,伊斯兰社会落后,大家一想到英美陪审团,就想到高大上,一想到伊斯兰教法,就想到落后,但是陪审团就是陪审团,是因为富裕的缘故导致人们脑子中出现完全不同的解释,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英美人会宣传。

陪审团是落后的制度。现在基本上算是装饰品了。

在效率上,它足够低下。

在公正上,它天生不公正。穷人能请的律师和富人能请的律师,那不是一个等级的。如果执行当事人主义的话,富人天生优势。且这是有数据作为支撑的。

现代专业律师对抗十二个什么都不懂的陪审团成员,一大堆人为这个律师做支撑,想都不想都知道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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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最适合那种两三千人小镇子,人人互相认识,村里谁是刘能,谁是赵四,谁是谢广坤你能不知道?

遇到事儿谁占理,找十二个村民一合计差不多得了。陪审团成员要是故意冤枉人,他自己也别想在镇子里混咯。如果随机抽出来十二个人都要冤枉你,那活该你被村八分。

问题是现代都市两三百万两三千万人,你弄十二个人,谁知道谁啊?还不是看律师表演,看看law and order 就好了,所有陪审团都会被律师所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律师是很多人从政之路上的一站的原因了。

但不是说程序正义就不重要了,事实正义很多时候是个黑盒子,谁也不是夺心魔,没有铁证如山的时候你怎么能保证不冤枉人来(何况你看着的铁证就一定是真的吗)?程序正义就是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

大陆法系的潜在问题建议看韩影 辩护人 。不是说大陆法系就不程序正义嗷,只是理论上讲陪审团操纵起来比大陆法系困难一点,按辩护人剧情,法院和检察官合计合计差不多定下来得了,情节上也很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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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当然有缺陷,但可以大量避免像前几天国内那种店员阻止抢烧鸡结果被判一年监禁,扶老人被反讹到倾家荡产,被人闯进家里被迫自卫反而入狱的可笑情况。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良善性的延伸,如果法律运行脱离善良的本质,只能叫做暴政。


比如说辛普森案,检察官因捏造证据链严重背离道德底线结果被陪审团否定,最终推翻判决。如果有同样的系统,像南京彭宇案对社会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可能就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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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确定“有罪”还是“无罪”,后面的量刑、审判等环节是由法官负责的,陪审团采用一致意见原则,既必须全体人员同意才能做出有罪宣判。

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只是“陪”,主持审判本身的还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会发声,辩护律师想靠话术忽悠由一般人组成的陪审团是可能的,但法官会对律师的发言做出评价,如果没有切实证据法官会明确的对陪审团指出律师的发言是“个人观点”或者“推测”。

如果是舆论影响极大的案件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是要进行“信息隔离”的,不能看报纸、看新闻、不能讨论案情等等都是最基本的,可以说陪审团进行陪审的信息基础是经过了充分过滤的,媒体的盘外招影响力有限。

陪审员相比于专业的法律团队而言确实比较容易做出无罪宣判,放纵放罪确实也是陪审团被人诟病的一点,但造成这一点的并不是辩护律师可以更容易的忽悠陪审团,而是陪审团没有审判经验,证据充分程度必须非常高才能说服他们所有人都进行有罪宣判。

陪审团是否宣判有罪有的时候运气也很重要,因为陪审员是随机选取的普通人,有的人性格就比较多情善感或者过分审慎,陪审团定罪又必须得意见一致,陪审团里抽到这类人定罪就比较费劲,这个就与一般人对司法公平正义的预期差别挺大的。

这就衍生出“控辩交易”的问题,有的时候法官独立判断后认为有罪,陪审团里绝大多数也觉得有罪,但陪审团里也有人没被说服,这个时候为了定罪有的时候必须要嫌疑人自己认罪,这个时候法官可能会以轻判、免死等他职责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为交易物说服嫌疑人认罪,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哪里自由了?当然是否进行控辩交易是法官说了算的。

本质上说陪审团相当于法官的保护伞,法官在审判时享有自由裁量权,但相应的也得为审判行为负责。陪审团的存在极大程度上分担了法官审判行为的责任,因为审判中最重要的罪行判断法官是按照陪审团既定的大方向进行的,而且在是否定罪这个问题上法官掌握着充分的主动权,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官可以选择进行控辩交易,也可以信任陪审团,最妙的是陪审团分担了如此大的审判责任的同时又有法律保护他们不为审判负任何责任,有陪审团的体制下法官是权利大责任小的。

举个例子,比如轰动全国的彭宇案,法庭上宣判有罪还是无罪的是法官,后续的一切风险显然都是得由法官承担,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是他在个人裁量权下做出的审判决定,而这直接引爆了舆论,后续对他个人的职业生涯产生的影响则是他为自由裁量权对等承担的责任。

可如果这事按照美国陪审团制度来的话就不一样了,法官在定罪问题上可以当缩头乌龟,把定罪权完全交给陪审团,陪审团达不成意见一致就无罪。这样即便引起无论风暴也没他什么事。

辩护律师最有力的辩护往往都是围绕证据、证人的有效性展开的,这些辩护如果成功一定是有效果的,而同时忽悠随机抽出来的12个人本身就是很困难而且随机性极高的,不一定就有正面作用。

当然了陪审团最主要的现实问题倒不是会纵容犯罪,而是成本太高。


user avatar   gavin191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上有一个东西叫做"普通人"(a reasonable person, 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这在司法上判定诸如可预见性、应对行为选择上提供了基础。而在具体案件里如何设定一个普通人,肯定不能依靠二十年前几个立法者的条文,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陪审团,随机抽取的十几个背景各不相同的人,组成一个在统计学上具有代表性的,虚拟的,普通人。通过这个虚拟的普通人的视野,来判断案件中的可预见性,实施的行为,行为的程度等,是否符合真实的正常反应。

有回答说去参加的只有傻子和社会闲散人员,其他人都不去。我公司和周围朋友基本都抽到过陪审员。上到CEO, SVP, 下到助理,经理,都参加过,当然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觉得有趣,有的是觉得有责任感,有的是觉得不去不好,有的就是不想上班,毕竟抽到陪审员的日子可以带薪休假。陪审员既然是多种多样人群组成(而不是全部由傻子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那么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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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年前看过陪审团的介绍,要是细节出入,莫怪。

陪审团本质是天良定罪。

都普通人,觉得这货有罪,就定罪;无罪,就无罪;定完之后,法官决定量刑或者释放。

所以律师口才与形象是有利的。

①有法律背景的人不能当陪审团;

你上过法学院(哪怕你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你当过律师,那你这辈子当不了陪审员。

怕他利用自己的法律背景震慑、引导、劝诱其他陪审团成员;


②陪审团选出之后隔离,不能与外界联络、不会了解舆论情况;

③双方律师要挑选陪审团成员:

尽可能让陪审团成员组成结构、社会理念对自己的人有利。

比如:

黑人对白人犯罪,辩护律师会尽可能选黑人踢掉白人候选者;

女人对男人犯罪,辩护律师就想着怎么踢开有大男子主义的候选者;

政治工作者犯罪,假如他是民主党成员,那共和党铁杆就别想当陪审员了;

④法官负责引导、管理辩论过程,在定罪与否之前不直接介入。

⑤陪审团很怕遇到杠精成员,因为谋杀案要全票通过。

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

陪审团听完控辩双方发言后,会进入后面会议室讨论结果。

一旦遇到一个杠精,别人都同意就他不同意,那就会无限延长陪审团讨论时间,说不定一个杠精整得所有人精疲力尽,只好同意他的意见。

但是法院也有经验,一旦发现陪审团讨论进入僵局,有的会搞阴招:不给水不给吃的/给难以下咽的饮食、借口机械故障不开空调,让里面的人痛苦不堪,逼他们以最快速度达成共识。

当然杠精也是有好处的,他们能发现看不见的东西、并且坚持,一群人讨论不就是为了求最贴近事实的真相,别介看错人嘛。

=====================

现在谈谈我对美国律师的看法:

1,口才与形象绝对影响陪审团的观感;

2,甚至性别也可以;

比如兵强马壮的大律师事务所会故意派女性律师出马强奸案、有未成年子女之律师出马恋童癖,给大众造成错觉;

因为都觉得他们和受害者是同类,应该偏受害者嘛,但其实对方全部心狠手辣,都是假象;

3,决定胜负的本质,是多算胜、少算不胜;

口才很重要,但最本质的是对案件的一切细节都做过研究,任何证据、任何手续、任何证人。

因此庭审上,辩护律师往往会疯狂撕咬证人,让旁观者信不过该人人品。

举例:女性杀男,男证人看到女性提刀进入受害者房间;律师弄不好就把这个男证人给其他女性发调情短信的证据拿出来了,证明此人色情狂什么的,骚扰女性为乐;

其实就是为了毁掉他在旁观者眼中的可信度;

更残忍的是疯狂撕咬被害人,哪怕毁掉被害人一生也无所谓,比如反复追问强奸细节、一直问到被害人语无伦次、前后矛盾。

多算的后盾还是钱与权力:一个富豪给你一个亿美金,你有大把的钱到处找证据、找检测机构、策反关键证人等等;相反一个穷人委托人,只能给你3000美金,你飞机票都报销不了,只能蹲在窝里看看警方证据,赢个屁啊。
权力一方面是个人权力,比如豪门子弟当律师,一方面大律师事务所的权力,都能让你呼风唤雨:你找什么官员、什么检测机构、什么专家学者都手到擒来;相反,穷律师刚起步,上面这些人的门都进不去。

4,拥有强大的人脉。

可以直接调用知名学者、知名法医、知名精神学家到庭给自己背书,这其实是压迫包括陪审团在内的一切旁观者:看看,人家专家都来了,你们敢质疑吗?

乃至出现过官方关键证物能消失的事!

希拉里结婚那年,为强奸犯打了一场官司,让人知道这个女人有多毒|希拉里·克林顿|凯西|泰勒_网易订阅

看看希拉里多凶残,

这个案件是1975年,注意:关键证物丢了一个,阿肯色州官方丢的,而她老公克林顿第二年就成为该州司法部长。有没有联系?不知道了。

之后,希拉里还坚持把警方原先取样后剩下的内裤拿去纽约化验,未检出凯西的血液。与此同时,阿肯色州当地的检测报告丢失。 接下来,希拉里还帮助泰勒反咬了12岁的受害者凯西一口,说凯西不诚实,喜欢撒谎,并力证泰勒是个慈祥,诚实的长辈。

魔法一般,关键证物能在官府手里丢失???

你说这和口才有关系吗?

你说这和程序正义有关系吗?

这只和几十年后爱泼斯坦在戒备森严的监狱里自杀一样,是魔法!

你能雇佣希拉里这种手眼通天的大律师,你就可能有魔法。

总之,在美国能赢官司,还是取决于权力与金钱的力量。

我感觉吧,美国律师地位相当于中国的举人老爷,举人可以不做官,但都是当地的婆罗门,拥有巨大的钱权资源,包括官场资源(同门、师生、同乡),就是候补官吏。

美国律师做官太容易了,尤其是名律师。

而且权贵阶层也乐意从事这个,比如比尔盖茨老爹是名律师,他女儿搞科研搞投资?不,他女儿听说也做律师了。

美国号称律师治国,但本质上,应该就是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的一种隐蔽形式。

有钱就购买大律师(举人老爷)的权力服务,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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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党事事都必谈欧美法系,比如废除死刑。

但是法律党一点都不想学陪审团制度,因为是普通人天良断案:

出了小车祸就捅被害人八刀/岳父诱杀女婿全家/利用权势狩猎幼女/酒驾毒驾撞飞一群人.........

天良断案的话,废死派还搞个屁啊。


另外还有一条欧美法律,法律党不学:学校师生发生恋情/性关系,一概认为性剥削(用社会地位和经验奴役威胁诱惑学生),老师身败名裂坐牢丢教职!

为什么不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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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以我完全无法明白中国作为一个偏向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什么人民群众会对律师产生诸如「钻法律漏洞」、「颠倒黑白」的诡异印象。

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是由法官凭借自由心证在裁量权范围内裁定的,在刑事案件里,律师充其量不过对证据的来源、质量是否合法取得方面进行质疑与检验,就根本上而言完全无法主导审判程序的进行。

在英美法系里,由于对事实的认定对有罪无罪的认定是由非法律专业背景的陪审团来做最终裁判,所以律师当然会就当事人有利方面去陈述,试图说服陪审团做出偏向自己当事人的认定。但问题是,在大陆法系,最终裁决的是法律专业人员,所以才不考虑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律师根本不可能出现有「颠倒黑白」的能力。

而且即使是在司法腐败的情况,那么最大问题的依然是法官而非律师,因为由权力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始终是法官而非律师,所以贿赂腐败的主要对象肯定也是法官而非律师。

在大陆法系里,检察官与法官几乎都是国家考试的产物,他们两者一个拥主导侦查程序一个主导审判程序,律师在这种体系里能做的事实在不多,更要命的是不少大陆法系的国家与地区,法官与检察官还都是从同个考试同一间法官学院受训的,共同享有「司法官」这个共同身份(例如台湾地区),彼此之间是学长学弟。在如此状况下,律师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非常小。

所以每次看到什么案件不符合民意,结果律师都被骂到臭头我真的无法理解,在英美法系制度里,陪审团作为非法律专业背景人员遭到律师欺瞒做出「错误判决」(当然也不至于会跟证据冲突,否则法官可以驳回),那责怪律师还有道理。但大陆法系呢?律师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去颠倒黑白,即使真的被颠倒黑白了,那也几乎可以归咎于法官而非律师。

简而言之,大陆法系案件的裁判权在法官上,法官应该对案件的裁判负起责任。而在英美法系里,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罪无罪具备裁判权,法官仅只有法律适用量刑的方面有权力,再加上陪审团都是非专业人员有被律师误导的可能,所以对于案件的裁判律师也要负起责任。

很多人对「讼棍」的印象根本就是把英美法系的错误概念植入到大陆法系上,在大陆法系里,有那时间去「表演」、「颠倒黑白」,还不如好好查查看承审法官对这类案件信奉的学说偏向哪里。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是通说还是少数说?然后再用类似的学说理论去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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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案子那么多,陪审,审的过来吗?

所以以陪审团为基础,发展出一系列配套制度,到现在,配套制度反过来成了主导

第一是辩诉交易,第二是近乎无限的起诉权,第三是直接选举司法官员

三者环环相扣,配合种族隔离,阶级隔离的社会现实,来实现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司法凌霸

有钱人对穷13的司法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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