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简单几句话回答本问题:
在古代社会,是鼓励、支持捉奸甚至是杀死奸夫奸妇这种行为的,律法及司法实践也持此态度。包括本夫、本妇及亲属捉奸,而其中当然也包含亲属之卑幼者捉奸尊长者,更极端的情况,也即题目所说的,支持“子捉母奸”。所以,在当时人看来,这种行为还真可能跟正义感挂钩。
首先,我国古代的确是非常重视纲常、尊卑、伦理,尊长之于卑幼通常都是高高在在上的。
凡是卑幼晚辈谩骂、殴打尊长,都是重罪。律法就明文规定,若是子女不孝顺父母,属于十恶不赦之重罪,通常是论斩。
比如,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杀伤行为,一般都遵循尊卑伦理进行处置。
大体来说,尊长杀伤卑幼,从轻处罚;卑幼杀伤尊长,从重处罚且绝不宽免。
即使在亲属相盗案件中,若伴有杀伤行为,案件的性质由财产侵犯转为人身侵犯,完全按尊卑伦理来处罚,而引起杀伤的盗窃事由则可忽略不计。
据《大明律·刑律·贼盗》“亲属相盗”条记载: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由此可知,我国古代确实极为重视封建尊卑伦理。
但是有一类案件除外——奸案。
一旦涉及“奸罪”,涉及古代的性禁忌观念,那么在明清时代的司法实践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尊卑伦理在这时候并不是绝对的,引起杀伤的事由也是被充分考虑的。
而奸罪中就经常涉及到“捉奸”这种行为。
实际上,我国古代律法一直非常鼓励、支持捉奸,甚至支持杀奸,有些情况杀死奸夫奸妇是直接免责的,再不济也能减罪。
如《大明律集解附例》记载:
凡妻妾与人姦通,而于姦所亲获姦夫、姦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姦夫者,姦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姦夫处斩。若姦夫自杀其夫者,姦妇虽不知情,绞。
纂注:此条全要看姦通所反登时字样。若止是调而未成姦,成姦而姦所捕获者,皆不得拘律。妻妾谋杀亲夫,须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姦妇依谋杀夫巳行者斩,姦夫依谋杀人造意或为从科断。此言凡妻妾与人姦通,而本夫于行姦之所,亲自捉获姦夫妇,登时于姦所杀讫者,勿论其杀人之罪。和姦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姦妇听从本夫嫁卖。其妻妾因与人通姦,而姦夫同谋杀死亲夫,妻妾凌迟处死,姦夫处斩。若姦夫不与姦妇通谋,而自杀其夫者,姦妇虽不知情,亦坐绞罪,盖祸之所由阶也。
备考
一、姦妇自杀其夫,而姦夫原不与谋者,自依常律科断。
条例
一、本夫拘执姦夫、姦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巳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又比如《大清律例》明文赋予亲属捉奸的权力,且范围很广,不仅本夫、本妇可以捉奸,相关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只要不杀死或打残至折伤,一般都勿论,比如:
凡非应许捉姦之人,有杀伤者,各依谋故斗杀伤论,如为本夫、本妇及有服亲属,纠往捉姦,杀死姦夫,暨图姦、强姦未成罪人者,无论是否豋时,俱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止殴伤者,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仍以斗伤定拟。
甚至因捉奸杀死相关亲属(包括卑幼者杀死尊长者),也是可以酌情减罪的,一般需上奏皇帝请旨定夺:
本夫捉姦,杀死犯姦有服尊长之案,除犯时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拟,及止殴伤者仍予勿论外,若于姦所亲获姦夫、姦妇豋时杀死者,或姦所而非豋时及非豋时又非姦所,或已就拘执而杀,如係本宗期功尊长,堩照卑幼殴故杀尊长本律拟罪,法司夹籤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量从末减者,期亲减为拟斩监候,功服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杀係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本律拟罪,法司于核拟时随本声明量减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钦定。
本夫捉姦杀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应死,或卑幼犯姦罪不应死,而杀係姦所豋时者,堩予勿论。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于姦所获姦非豋时而杀者,于常人满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离姦所、非豋时而杀者,于常人绞候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殴杀卑幼本罪止应拟流者应再一等。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姦,杀死犯姦尊长之案,除犯时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拟,及止殴伤者仍予勿论。外如杀死本宗期功尊长,无论是否豋时,皆照卑幼殴故杀期功尊长本律拟罪,法司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覈拟量从末减者,期亲及本宗大功、小功堩减为拟斩监候。若杀係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杀本律拟罪,法司于覈拟时,如係豋时杀死者,亦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覈拟,减为杖百、流三千里。若杀非豋时,各依本律覈拟,毋庸夹签声明。
总之,因奸而杀伤亲属,即便是尊长者杀伤卑幼亲属,处罚也极重;
若因卑幼亲属拒奸或捉奸而杀伤尊亲属,卑亲属也从轻处罚,甚至可以免责。
现在讲一些实例以详细说明。
1、李青凤因捉奸其族叔李均明,砍杀其右臁肕,挖瞎其两目。最后判定为“捉奸殴伤尊长之犯一体勿论”。
李青凤因小功服叔李均明私娶伊嗣母凌氏为妻,该犯外归查知,央恳凌氏仍回己家过活,凌氏悔悟允从。李均明将该犯打骂撵逐,禁止凌氏不许见面。该犯纠人欲拿李均明送官,因其不服拘拿,夺刀砍伤其右臁肕,复挖瞎其两目,致成笃疾......
应与捉奸殴伤尊长之犯一体勿论。
2、如果在捉奸时杀死亲属,也可减轻处罚。登时(立即) 杀死者,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时而杀,则依擅杀罪人律处罚,最重为绞监候。只是所杀若为期功尊长,才照亲属杀伤本律来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卑幼捉奸而杀期功尊长,一般允许夹签声明,多可减等处置。
ps:所谓夹签声明,是指刑部题本内,有罪应重辟,或案关服制,罪名加重,而核其情有可原者,或死者在保辜限外死去,例得减等发落者,刑部可另缮夹签,随本声明,请旨定夺。
如嘉庆四年,崔文娃随伯父捉奸故意杀死犯奸之叔母。嘉庆十五年,刘好小随父捉奸杀死犯奸之伯母。均夹签声明。
即使并非捉奸时杀死曾经犯奸之尊长,也有从宽处理的可能。
嘉庆二十四年,赵元儿因伯母赵解氏与人通奸,臭名在外,前往劝阻,不料反遭辱骂、殴打,气忿之下,夺刀杀死伯母。地方督抚在上报时夹签声明,刑部认为不合夹签之制,应以情尚可矜原,似应于稿尾叙明,恭候钦定,冀可幸邀恩宥。
3、捉奸时杀死直系尊亲
在捉奸时,若杀死直系尊亲,也可夹签减罪。
嘉庆十年,马香捉奸时杀通奸之继母万氏,原拟凌迟,后奉旨改为斩候。
道光十五年,张经成因捉奸杀继祖母张李氏,原拟凌迟,也奉旨改为斩候。
可能有人嫌这两个捉奸时杀死直系尊长减罪之例,所杀为继母或继祖母,或许还不能说捉奸时杀死亲生父母,也可以减罪。
但可以肯定的是,子孙在捉奸时误伤父母或致父母自尽,是可以减罪甚至免罪的。更可以证明古代社会实际上是支持、鼓励“子捉母奸”这种行为的。
如姚哑叭因母陈氏与小功堂叔姚七通奸,持刀扑砍姚七,误伤母殒命,本应按子殴母杀者律凌迟处死,减为斩监候。
又比如王锦元因母李氏与有服亲王卓通奸,前往捉奸导致母亲羞愧自尽,免议。
最后总结一下,之所以有题主所贴截图中这样的认知存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大家不了解古代真实的道德观,太过片面迷信所谓的封建伦理尊卑。实际上还有一些例外情况是凌驾于其上的,其中就有奸罪。
古代可能是对性特别忌讳,尤其是通奸、强奸等行为,非常令当时人所不耻,故而全社会都对捉奸这种行为持鼓励态度。因此,捉奸还真就是和正义感挂钩,包括子捉母奸这种极端情况。这可能也是古代的一种政治正确。
甚至捉奸后来发展到了一种变态的程度:捉奸成了全体老少喜闻乐见的一种全民娱乐活动,一旦听说谁家在捉奸,邻里街坊群起围观响应,奸夫、奸妇很可能被众人当场打死,不死也得扒了衣服游街,然后毫无尊严地在众人的注视下被押往县衙审问。而这些都是合法并被官府所鼓励的,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受到百姓的支持。
这里再次强烈推荐李翰祥导演的《風月奇譚》(1972),该片由几个篇章组成,其中第一个故事就叫《捉奸记》,电影生动形象地表现了当时人们是如何热衷于捉奸这种全民娱乐活动的:
瓷器行老板娘(夏雯 饰)与街对面铁匠铺的王大锤勾搭成奸。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两人的奸情最终为瓷器行老板得知,老板连同老婆娘家的哥哥一起赶来捉奸,结果反被老婆和王大锤暗算。他不仅带了绿帽子,还吃了官司挨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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