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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货拉拉跳车案家属称其无法见到周某春,且被要求撤换律师?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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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至少是很清醒的。只要生活能过得下。坚持不认罪是唯一的道路。

你要注意他家中还有一个读初中的女儿和一个幼子。如果认罪哪怕是缓刑,这小孩生活之路会很艰难。

对于一个中年男人,为了不存在的事情认罪,推自己的孩子下火坑,这跟刨祖坟有什么区别?。

所以但凡家里有口吃的,也会让这个案子打下去,看样子周师傅也是一个典型的湖南骡子,头铁脾气硬,不为别的就为自己家族的未来。

我都想象得出他回答的语气:

『来啰,做死的搞塞,要我害自家的崽,亏你这个猪lia想得出!』

结果就作死的搞了,问题搞完了,你屋里比王浩还是出名了。

PS:周师傅家里也有母亲和女儿,2个女的,就因为一个搞男人钱的女主播跳车,让一个母亲和少女生活都不下去了,没有流量,女拳师不会正眼看她们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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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最新消息:前几天检察院已经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

1.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是嫌疑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嫌疑人在押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转达要求,由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近亲属又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嫌疑人的意见,由其决定辩护人选。从常人来看,是会相信家属花钱找的律师,还是相信无偿的法律援助律师?周某春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非常匪夷所思。

2.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是无权拒绝律师会见的

3.律师在侦察阶段能发挥的很有意义的作用是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是嫌疑人家属了解嫌疑人情况的重要途经。如果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与家属取得任何联系,外界怎么得知法律援助律师有没有会见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有没有进行有效的、实质意义上的辩护呢?

悲观的走向是,这个挤掉家属委托的律师的法律援助律师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周某春在看守所里被耗得妈都不认得,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供述。检察院还是提起公诉,宣判也是明年的事了。无罪判决的概率很低,可能是缓刑或者实报实销(刑期全部或大部分被审前羁押期折抵)

这个案子难就难在,从现有的事实看来,他根本不构成犯罪,下面是我半年前写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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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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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从“货拉拉跳车门”事件发生至今差不多已经有了将近半年时间,也持续引发社会舆论和广大公众的热切关注,现又爆出家属称其无法见到周某春,且被要求撤换律师。关于这个问题,由于官方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这边也就不作过多评论。

下面仅从刑法学原理结合案件本身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我认为该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先从“作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当然,这里的“行为”确切的说是“危害行为”,而不是指生活中的“普通行为”。“作为”方式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为举动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之前通报中的表述,周某春并未和死者发生身体接触或存在暴力胁迫,且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酒驾等行为,仅是车辆偏航。可以说周某春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所以不构成“作为”方式的犯罪。

再从“不作为”的角度来看。不作为”的方式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周某春作为货拉拉的司机,其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运输工程中的财物和人身安全。根据通报中的表述,周某春发现死者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单从结果上看,周某春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死者安全送达指定的目的地。但是,我认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从结果倒推过程,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无限扩张行为人义务的范围。本案中,周某春只要保证运输过程中死者的财物和人身安全不受周某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即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死者出于什么目的而选择跳车,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范畴(即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结果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

综上,无论从“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角度来分析,周某春的行为都难以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因此对于客观方面的其他要素(结果、因果关系等)和主观方面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评价了,直接可以认定周某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死者为大”是我国的传统观念,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一定要慎用,千万不能因为客观上出现人员死亡,就一定要找个人扣一顶犯罪的帽子。


user avatar   mai-cui-ya-9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车某和其叔叔(还是舅舅?记不太清了)本来就是干的见不得人的勾当,莫不是还有保护伞?


user avatar   yi-li-bi-ya-bu-b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总算知道冤假错案是怎么来的。


user avatar   chi-ban-zan-san-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车细强到底是谁,他的生意是什么生意。

这就是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六正确率的长沙好警察如此整活儿的核心要素。

扯朝廷欺负郭楠这个题目确实带感,而且有用,但是,我觉得还是不能屈服于需求,要坚持原则。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长沙好警察里面的,收了什么钱

251天也就能换算成9个月,已经过去5个月了,希望好警察们继续努力,法律不是挡箭牌,不能阻挡你们保卫钱包的决心。

什么是法律?警察就是法律!


user avatar   jie-xian-er-zou-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货拉拉司机身陷囹圄下场未卜的时候

当古古然还在奋力自救孤立无援的时候

国男却在跟着国女一起对着加拿大某流量男星的倒掉而彻夜狂欢

这波啊,这波是德匹下


user avatar   caijust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不就是辩诉交易吗?

无限拖延换你的认罪。

区别是,驱动美国检察官玩拖延的是免责权,法院就是角斗场,公诉方赢了就是赢了,把无辜者送进监狱也是赢球

驱动这边的,是终身追责,错弄了人,含泪也要打完

刑事起诉,要慎之又慎

因为,刑法的最终实现形式,是对有罪者进行惩戒

但事实是,刑事司法过程一旦开始,惩戒就已经发生——无罪者,只要被卷入刑事司法过程,就必定遭到惩戒

或者说,无罪者,只要卷入一件刑事案件,就必定要遭受刑事处罚!

无罪宣判,当庭释放,不过是刑满释放的别称

所以,起诉,必须慎之又慎

尤其对于从业者,必须从法学院开始,就怼着他的心口捶,告诉他,你的每一秒钟拖延,每一分钟摸鱼,都是你个人,在对另一个人,未定罪的人,施以因为你而导致的刑罚

你良心过得去吗?

所以,请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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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全文后我表示:现在是舆论治国吗?

说在前面的话,既然家属已经发文了,公检法如果要”辟谣”,方法很简单,记者采访周师傅,或由家属指定律师参与会见,不攻自破,如果憋着不说话,或者拿不出证据,那就不言而喻了。

每个地方的公信力和地方名誉,都需要地方的行政司法体系去维护的,某些官员大老爷,你们自己的名誉不要就算了,为官一任,别祸害一方的名誉。

想想南京彭宇案的笑话吧,每一个司法的笑话,背后都是老百姓的血泪和社会风气的大倒退

1.案子通报到现在,快半年了,就拿案情通报的内容看,怎么也不算刑事犯罪啊,我还以为司机很快就能出来了,结果关到现在连庭都没开?是这个案子的案件事实不清楚,还是证据不充分?

2.某些地方公检法这三个本该互相制约的单位怎么还是穿一条裤子呢?

3.以前公检法穿一条裤子,也就是公定个罪,检拟个罚,法照着判,好歹有个律师争取下——现在连律师都指定包揽了?怎么的,就大老爷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直接说了算?

4.看这意思,过两年我国得出台个性别回避,否则只要女拳一介入,直接从重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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