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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证据证明强奸,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luxenius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也没有之前有人放风的那么多的反转。

350ml白酒 = 7两 = 能把我喝翻2.8次。当事人醒酒后颠倒细节也完全可能。

另外,“自愿”这个事情在职场和应酬中,有多少是主动自愿,有多少是被自愿。“我先干了这杯,你看着办”这种算强迫还是自愿,可能从法律上讲还是算自愿吧,摊手。

也不用太苛责受害者的开始的陈述吧,警方公告里面还好几次猥亵,这算实打实的了吧,受害者事后也说过“怀疑”自己被性侵,毕竟内裤都不见了不是吗?

啊关于这个细节也挺瞎的,这是什么操作,是有心无力,还是另有所好?这是什么友田彩也香GAR-231剧情啊。。。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件事情我从一开始就关注了,但是迟迟没有评论或回答,就是感觉里面隐隐约约有些不对,贸然开口极其容易被打脸。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强奸案:

事后不愿意。

女孩子一夜风流,第二天早上醒来躺在床上,贤者时间,越想越不对,一来无法接受昨天的自己,二来这件事传出去对我的声名有损,三来让我老公知道的话更不得了,我干脆报警被强奸算了。

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一次报警无功而返。

当然,在此基础上也不排除更脏的操作,就是主动栽赃

总之,男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user avatar   veritat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昨夜有自称女事主发文自杀。无后续//

本文基于公开资料分析

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惜一切代价?当然,很多很多情况。我们比较熟悉的,疯癫,或情感。

争风吃醋或小三闯入等,不管男女,都容易失控。包括失恋。这种失控会引起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命案。这太常见了。

还有呢?疯癫,一个疯癫的人,极端言论,极端行动都会有。在心理疾病高发的今天,这种不惜一切代价,也常见,但是往往容易事后发现。不过这个事后,往往也会半年、一年。

我们现在都把眼光集中在台前。周女曾经极端的斥责阿里,并信誓旦旦发传单。现在发现,传单上大部分内容与警方调查不符。

如果周某最后证实,确实精神状态,或者精神方面有异常的,那么这事,画句号是没问题的。也没有所谓这个疑点,那个疑点了。男人们自己倒霉,以后慢慢调整吧。

还有其他的可能吗?当然就是很大的利益,利令智昏。

但如果不是精神问题,我们先看几个大的点。

首先在周某公开散发的材料中(为了方便我就不截图了),王某留下安全套,王某拿走内裤。而且周在退房后,当天中午就报警,这次报警仅仅报王某。报警,是报性侵,说白了强奸。直接强奸的证据没有。当时,通过监控也无法证伪的证据,安全套(除非认真查指纹咯),少一条内裤(除非查王某12小时全部行动监控咯)。这些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但导向性是严重的。以及,去了周房间4次(配合监控视频)。这也是导向性严重的。

这时候有两种可能

1、周喝多了,觉得,被王侵犯,要一个正义。喝多了,一些事实搞错,情有可原。

2、搞王。报警、抓人、调查,搞王。

假设是1,事后警方调查中,她7点多约张,张带安全套,一个半小时后,拿走内裤。这里两种可能a 纯粹身体需要,中间可能想法改变。男方某种癖好带走内裤。但是,带走内裤这件事,一定是周和张共同知道的。住旅馆,替换衣服多一件,少一件,特别是有时候洗了晾在卫生间忘记,都是不少见的。周第一时间报警,给出线索,王拿走内裤。12点40报警,9点30张走。3小时,记忆混乱?突发精神混乱,情有可原。 b 周让张带走。

所以,要么周让张带安全套,拿走内裤。张不知情。 要么周、张知情,张带安全套,张带走内裤。前者,张是工具,后者,张合谋或主谋。

但毫无疑问,搞王,这是明显且合理的。

至少到这一层,不管后面怎么牵涉到张,在8月4日张被调查前,搞掉王,是明确的。如果8月3日前警方就此延长了对王的审讯、调查,就不会有8月7日周的散发传单,大声叫的视频出现。那时候矛盾不会引到阿里用人、风气等等。王进去,王涉嫌强奸,王先关了几个月,准备起诉,这事就至少今天,我们还不知道。

但事情没有那么发展。于是就有8月4日,对张的报警。这个报警有几种可能

1、心情非常痛苦,忘记了。忘记了更大的屈辱。报警

2、事情不够大,那么干脆再热一点,对张后面的指控也就是4号的报警,仅仅是酒局猥亵。这样做,能在阿里那边,继续给王一拳。

太晚了........中间一些过程忽略

给结论

周、张合谋,搞王,周另外两位胡姓女同事不排除无意中帮了周。

周、王没有私情。周王目前认定的单处20分钟猥亵,除非有足够独立证据,否则属于男人无法辩解认栽。

真正需要调查的是,周、王、张之间的商业利益关系。以及两位胡姓同事,周,与王的上下级关系。

两个假设性的问题

一、没有王,张能不能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二、如果王出了事,周今后升迁或者代替王的可能有多大?如果王出了事,胡姓两女职业发展会如何?

再或者,还有一直没有出现,去掉王后,能获利的人。如果在阿里,那么就是因为去掉王而升迁。这要查周。如果不在阿里,那么去掉王后,华联受益(但这可能性不大,利益过于间接)

整体上,复盘后,我认为这是周、张合谋的一件事,但在行动过程中失败了。比如,内裤没搞到王的精液,比如让王定安全套,没第一时间拿到。周为什么要退房后报警?因为没有8月4日,张是不会出现的。他们要处理完张的生物学痕迹。


//明天想到了再更


user avatar   yue-ru-bei-zhong-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通报之后,有这样一种感觉,即阿里普遍存在一种情色文化,即他们有意利用性去谋取利益,但每个人对情色文化分寸的理解又不一样。

前天晚上吃饭,周某喝醉,是客户张某送她去洗手间,并实行猥亵,说明无论阿里还是客户都默认这种行为,周某事后也未表示异议。

王某送周某回到酒店后,从网上定了避孕套,但并未等避孕套送达就实施了猥亵,说明他不是预谋已久,而是临时起意,性的欲望也不算强烈,说明这种事他经常干,常常是顺手而为,但如果内干成也无所谓。

第二天早上,周某请客户张某去其房间,张某实施猥亵一个多小时,并带走内裤,周某却未报警,说明周某即使不满张某的行为,但也不想得罪这个客户,选择了忍让。但她无法容忍张某的猥亵,可能是因为张某是白嫖,给不了她好处。

综合判断,这件事其可能是一场误会,大家都很开放,张某认为周某很随便,自己也能上,周某可能认为,给了我好处的才行,你没给我好处就不配。

这件事所折射的,其实是现代职场对女性的压迫,周某并不是一个生性随便的人,只是为了利益去强迫自己接受,到如果没有明显利益时,她内心其实很反感和排斥这种事,也就是一个好女孩在职场中的身不由己和内心冲突。

着其实是一个社会高度内卷的结果,男人卷,女人也卷,逼的人们一步步降低自己的底线,最后变得没有底线。


user avatar   tzar-x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好起来了。

很快体制外女性维权都要被天文望远镜审查了。体制外部分岗位的污名化早就开始了,一次又一次搞这个,只能将污名化范围扩大,而不能缩小。


自取其辱,自讨苦吃。


之前支持me too的科莫也被me too搞下去了,这说明一群不受控的疯子早晚要坏所有大棋玩家的事情。这些疯子在大棋玩家眼里甚至连人都不算(比如科莫的声明读一下就好),说什么争取权益的也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信了这些理论的人,在很快的一段时间内将成为历史进程的炮灰。

隔壁俄国已经在研究扩大刑事强制劳动的规模了,贝阿铁路第二支线不光有正规军-铁道兵参与修筑,还有学生军,还有囚犯军。

觉得中国社会会向美国社会发展的可以赌一把,看看谁进古拉格/保留地。


user avatar   wo-jiu-kan-kan-bu-shuo-hua-58-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华联张某:1.吃饭时周某喝多了去饭店吧台垃圾桶吐的时候,客户张某扶着去,吐完回桌的时候有猥亵行为,饭店吧台有监控录像+看到过程的饭店员工笔录,这个算证据确凿。

2,第二天早上被周某叫到房间共处两小时,并且预备了避孕套,还拿走了周某内裤,就是这个内裤,是否犯罪取决于是否违背了周某的意愿,周某说违背了,那就是违背了。

阿里王某:四次进入周某房间,第二次进入待了10分钟后应该是用网络跑腿避孕套,再10分钟后离开房间,这个20分钟+买避孕套动作应该是警方突破口。

就是两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做了错误的预判的事件。


user avatar   bj3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洗别待戳!

1,有两男的涉事,华联的张、阿里的王。

2,王应该是阿里女周的上司。

3,阿里女周在被张猥亵一次之后,又主动打电话约的张。

中间被王猥亵。

4,第二天,周报警 王 猥亵了她。

5,可见,周其实是对王有不满。

老良披挂上阵,你(王)在背后戳我后背!

6,事先或许和阿里公司有撕扯的环节,没有谈拢。

7,我还是赞成 框框框子 的观点:阿里现在压不住事。


user avatar   lai-yifa-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目前只能定性为猥亵,

通报的一些简要内容已标记。

大家不妨可以简单看下。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之前就有聊过:

取证会有困难,毕竟这个事儿谁第一次遇到都会惊慌失措。
第一时间肯定不是想着找证据,而是心理和生理层面的影响超出了极限!

所以,这个事不太好弄。。。

毕竟定义为猥亵和强奸的刑罚是不一样的。。。

对于猥亵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在其他方法中,也有法条明确指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定义如下: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说一点对于职场女员工的建议吧:

  1. 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现有的证据留存。
  2. 心理疏导,受侵害内心肯定难以接受。
  3. 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法律援助等及时做好咨询。

至于张勇之前的什么震惊之类的话,

大家看看就好,

说个话表个态之类的他们早就玩的很溜了。

当事人要的是公正处理,

而不是你这个不痛不痒的几句话!

不过阿里这种事真是屡见不鲜了,

或者说一些大厂这种事越来越多了。

记得之前一阿里高管借招聘之机,公开提出要包养求职者被曝光。后来被除名了。

真是资本的膨胀使人变得肆无忌惮。。。

说回这个事。

再来看看强奸的判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至于几点疑惑的内容。

公告里显示的内容:

周某并不是完美受害者,

但是猥亵事实确实是存在的,这个毋庸置疑。

几点疑惑的就是:

1.酒店的公告措辞是否真实,

2.第二天早上联系张某敲门进入的情况,是什么操作?(这个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了)

这个事儿警方侦查一下子就把他们套出来了,

大家应该还记得之前他们嘴硬不承认的时候吧。

所以,确实是存在这些行为。

最后还是看警方的进一步侦办吧。

最后,

整个事情里最无辜,最可怜的可能就是这位丈夫了。。。

男女关系,尤其职场上牵扯业务往来以及绩效考核的。。。必然会有这种事牵扯进来。

以上吧。

说到这个事情,让我想起来我们构架接壤的东北那里。

一位抖音博主:林区胡杨(ID:linyuhuyang)

这样的真诚优秀的女孩不多了呀。

这位小姐姐是这么说的:

“去城镇上走一圈,连80后都很少看到,大家读完大学就走了。”胡杨说。这不仅是伊春的困境,更是整个人才流失的东北的缩影。缺少产业支撑,城里的民生工作吸引不了年轻人;没有商业土壤,回乡创业的更是寥寥无几。在200多户人家的村里,胡杨是唯一留在家里的95后。村里人祖祖辈辈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没人想过去网上卖东西”。

“我家住在森林里,距离最近的城镇,也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这里丰饶而困顿,贫穷又美丽,这是一个被记录在语文书里的小城:黑龙江,伊春。燕雀啊,东南飞——好像是每一个长大了的林区孩子的宿命。但我,回来了。”一片茫茫雪原中,胡杨披散着乌黑的长发,露出冻得通红的脸庞,面对镜头温柔地诉说着。


user avatar   xie-bo-cai-9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通报我认为是非常详细的,并且解答了很多疑点

并且,这还不是最终的结果,里面明确表示了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在侦办阶段的意思就是可能还会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当然,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楚,就查办到这一步也不是不可能

违法犯罪最终还是看证据,看事实。

至于强奸和猥亵有什么不同,两者处罚结果上有什么不一样

前几天的检察日报正义网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解答,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都能了解,但永远用不上!

检察日报正义网专门邀请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文秀,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

哪些行为属于性侵?

伴侣强迫实施性行为是性侵吗?

张文秀:性侵是性侵害的统称,一般指违背被侵害当事人的意志,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害行为。我们通常认为性骚扰、猥亵、强奸行为都属于性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所有与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均认为系性侵行为,如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

在恋爱期间,如确有证据证实男友违背女友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性骚扰、猥亵、强奸如何区分?

常说的“咸猪手”算哪种?

张文秀:性骚扰一般指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被骚扰当事人感受到冒犯、胁迫、羞辱,产生了不良的心理感受和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猥亵一般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如抠摸他人隐私部位、脱光他人衣裤、搂抱、漏阴、强迫他人为自己手淫或第三者手淫、强迫他人抚摸其自己的隐私部位、强迫他人与自己裸聊或视频等。

强奸一般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趁被害人醉酒或被害人系精神病人、麻醉被害人等)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以上两种情形,即便发生性关系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同样构成犯罪。

“咸猪手”一般指违反他人意志,猥亵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较轻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

治安管理法和刑法中都提到了猥亵

判罚标准是什么?

张文秀:针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一般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即便该猥亵行为是儿童自愿的,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除外,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不能抗拒,构成强制猥亵罪;如系无强制、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猥亵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猥亵罪、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被害人一定是女性吗?

张文秀:行为主体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男性,在共犯的情况下,女性可能成为教唆犯、帮助犯。从行为对象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被害人不限于女性,男性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强奸罪的被害人仅限于女性。从犯罪目的强奸罪的犯罪目的是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仅是猥亵,不是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是男性的性交行为,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

遭遇性侵害如何第一时间存证?

被迷奸需要提供反抗的证据吗?

张文秀: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①尽快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取证;②被害人第一时间不要洗澡,保留身上的痕迹,保留案发时所穿着的衣物(含内外衣),供公安机关取证;③保留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中的联络记录或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动的书信;④使用录音录像器材,录制与行为人之间的互动(犯罪时或犯罪后)的音像,并保留原始存储介质;⑤保留犯罪嫌疑人强奸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实施暴力、胁迫或麻醉所使用的工具等,实施强奸所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⑥记住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体貌特征及穿着,记住其隐私部位的特殊之处;⑦如属于当众实施的猥亵、强奸等行为,记住在场人员、目击证人的情况;⑧被害人在案发后的就诊记录(证实身上的伤情或精神的病情等)。

被迷奸的情况下,不需要有反抗的证据。因为被迷奸情况下,无法抗拒,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直接认定强奸罪;但是需要尽快报警后,由法医检验体内所含药物成分,检验的时间越早,检验出药品证明迷奸的可能性越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保留迷奸所用的器皿及食品,供公安机关取证检验迷奸所用药物。

实施各类性侵害行为

将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张文秀:针对性骚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性骚扰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针对猥亵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针对强奸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正义君想说:一旦遭遇性侵害,请勇敢发声、勇敢行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司法机关会尽全力给予支持。同时也想呼吁大家,摒弃“受害者有罪论”。请成为他们的勇气来源,成为帮助他们自我修复的土壤。当法律的红线护在前方,身后支持之声纷至沓来时,违法犯罪行为定会在最大程度上受到震慑。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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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初步调查结论

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二、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强制猥亵猥亵是指当众羞辱他人的性羞辱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动机是发生性行为。

三、了转反吗?

严格来说,不算反转。

首先,基本事实方面,由于受害人当时饮酒较多,处于醉酒的精神状态,无法充分认识与判断周围环境,因此,大概率是无法准确判断当时到底是否发生了“强奸”行为,因此,我觉得事实基本准确;

其次,从证据来看,包括事发酒店的监控视频与酒店房间的物证,避孕套的存在让受害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在更大遭遇了更大限度的侵犯;

再次,被害人陈述方面,由于行为人同时包括王某文与张某,因此,我认为受害人对于细节描述有所出入也在可以理解的范围内;

最后,法律认定上,强制猥亵行为与强奸本身的界限非常模糊,非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准确界定,这很正常。

四、结论

综上,我不认为反转了,因此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有理有据。

最后,还有一点希望提醒大家不要站在上帝视角看事情,不要苛求当事人对所有细节都100%准确,我相信没有任何人能做到。

希望所有人都能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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