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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 9 月 10 日开庭,司机涉过失致人死亡,已签认罪书,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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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long-ya-57-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程序正义遭到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破坏的前提下我们只能期待结果正义,结果正义遭到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破坏的前提下我们只能期待事实正义,在事实正义遭到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破坏的前提下,我们只能闭嘴。


要命的是,我们竟然不知道这个明目张胆堂而皇之,是哪儿来的。


司法程序正义居然是废纸一张,强制法律援助这种事都能有,民怨沸腾也没用,那我们等结果正义好吧?


认罪书签了,结果正义眼看着荡然无存,那行吧,我们期待法院给一个事实正义,判刑但是缓刑。


要是事实正义都没有了,那就闭嘴吧。嘴巴反正也没啥用,闭好就是了。




眼睁睁看着正义在后退,正义一步步被击溃,却啥也做不了的滋味就是这样,至今还准备把问题弄到女权头上,弄给男女矛盾背锅,事实是什么?


是老实人们的集体原罪。


你老实,你有罪,你能平安无事纯属运气,出事才是常态。作为一个老实人不应该抱有安分守己的想法,暂时能安分守己仅仅是运气好。赎罪券都不卖给你,地铁保安如此,临湘出租车司机如此,长春出租车司机也是如此,你连买赎罪券的资格都没有。


我不愿意沦落到这个地步。


我更不愿意去买赎罪券。


希望法院最终守住这个防线,守不住的话,老实人就没有容身之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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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这个案件说明一个我们司法制度一个盲点。最大公平就信息公开透明,这一点非常重要,南京彭宇案爆出来重要原因是就审判书公开了,让大家看王浩的原话。

但这个案件中不要说判决书,连案审都不公开,很大程度就是因为利益各方知道这是一个大雷,不公开就让公众只能猜测。

因此对于案件审理和判决书的公开的权限应该上调,而是除了国家机密,未成人隐私等不公开,其余一概公开,如果不公开必要向一级申请并公布不公开原因。

而货拉拉案中,所有参与方没有太多信息流出,可能不想当下一个王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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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简单办法,手机电话标注,可以让不少人避雷。只要标注郭腩够多就更准确。

现在每个手机和电话安全类都支持自定义标注,建设你设一条 『小仙女』词条

天下郭腩要互助


user avatar   zhan-yu-98-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终于看见判决了——————

本人最新回答:


——————下面是原答案————

我是非常奇怪,这个问题之下,全是发泄,为什么一个靠谱的答案都没有。

本人不是律师,这个案件也是明确站在司机一边,但即便如此,我也要说,这案子透着奇怪。

检察院、法院方的奇怪也就罢了,我们可以解释为拆东墙补西墙,或者可以解释为麻木。问题是这个案件不只是司法机关透着奇怪,司机妻子、委托律师、连带着这南方都市报的报道都透着奇怪。

最奇怪的是,明明今天就是9月10日,已经是下午15点过了,按道理说这审讯要么已经审讯完毕,要么就休庭了,但是奇怪的是没有看见任何信息,我能看见的最新的信息是,司机当庭向死者道歉,然后完了,没了。

我专门去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网站搜索庭审记录,也没有发现。

没有办法,官方机构我无法联系,我只好问问各位媒体,希望你们能给我解惑:

问题一:从公开资料看,我只找到司机周某妻子到法援中心、法院、政法委反映,要求更换律师,但没有看见上述任何一家单位的答复或结论。请问上述三家单位是均无任何有效回复呢?还是有回复,但是周某妻子觉得不便公开呢?

问题二:我注意到周某妻子曾经去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请问,这是周某妻子自己的主意呢?还是咨询律师后的行为?按理说周某已经请了律师,这事应该是有和律师商量,既然如此为什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为什么要跑去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

问题三:在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拒绝后,周某妻子层表示要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投状,请问成行没有?结果如何?

问题四:我观察到几次媒体的报道,包括这次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为什么每次说事情都不说清楚?比如曾经报道说周某妻子在半年前申请探视周某被拒。那么然后呢?然后这么长时间内有没有再次去探视周某?是一直被拒,还是有成功探视?

问题五:今天的庭审,法院既然通知周某妻子了,请问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问题六:也是最大的问题,现在庭审结束没有?判决下来没有?

我虽然支持司机,但不能蒙着眼睛支持。我认为既然周某妻子和相关媒体希望得到社会舆情的帮忙,那就应该把事情说清楚一些,让我们听明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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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VA喂 邀请。


关于跳车相关案件,我写过好几个答案:

与目前主流的无罪呼声不同,裁判文书网上其实有大量“乘客跳车,司机担责[1]”的案例,本案其实并非毫无争议,司法实践和民众认知有很大偏差,本案原本是一个很好的公开讨论的机会

在高速行驶的封闭汽车内部,如果发生纠纷,司乘双方各有怎样的权利义务,作为汽车掌控者的司机,行动应以怎样的要求为限——如果司法机关可以独立于舆论的风波、跳出两性对立的桎梏,在全社会的关注下,用独立且公正的判决,为我们厘定权界,作出指引,相信会是一场极好的普法教育——退一万步说,即使争议判决引发热议,在澄清、解释的讨论中,司乘权界的划分和法院独立审判的精神也会更深入人心。


遗憾的是,本案或许是出于回避争议的考虑,采取了最“稳妥”的方式审理,在“拒绝外聘律师”和“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规避了舆论冲击,被告人交换了量刑利益,但唯独社会公众再一次失去了对中国司法的信任。


以上。

参考

  1. ^ (2016)豫05某某刑初575号、、(2017)冀0427刑初70号、(2018)豫0621刑初356号、(2011)常鼎刑初字第32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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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南京法院一纸判决,要十几年后全国人民看的春晚上演一出《扶不扶》

我可不希望长沙法院的判决,要在十几年后的春晚上再度上演一出《拉不拉》

当年扶了,判了,人心散了,最后吃亏的不是年轻人,而是需要被扶的老年人

这次拉了,我看怎么判,我看最后吃亏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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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了


user avatar   Jackknife199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真如目前看到的报道所言,司机已经签署认罪书,而或如检方建议量刑为判处一年缓刑。

那么我希望货拉拉案成为新时代的彭宇案。

呼吁男性网约客货车司机等服务业工作人员拒绝为女性顾客服务;

呼吁网约客货车服务公司为男性工作人员提供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

为了工作,为了人生,所有人都有权拒绝为危险分子提供任何协助。一次不接单,损失的是一笔收入,一时接了单,损失的是整个人生。

不就是把那个按键按下去吗?那就按下去好了。

而且男性服务业人员拒绝为女性服务还正好可以为女性提供更多工作岗位。以后女司机拉女乘客就好,为女性提供工作岗位难道不是平权的一大步?


刚看到某个答案在呼吁不要加剧性别对立:

笑话,女拳们的舆论和已经被邪教煽动的傻逼要是能够被你这么两句话劝和缓,那我接下来倒立洗头二十年。

1941年都快过完了还搁这儿一边劝德军延缓攻势、一边劝苏军不要抵抗德军进攻呢?这话你要不要去对看着三号坦克压过来的战壕里的苏军士兵说?


user avatar   li-yi-53-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跳车死亡的车莎莎所在公司叫星图文化传媒,叔叔是车细强。车细强是法定代表人,三大股东之一。

车莎莎的工作内容,是招聘主播,并指导主播如何诱导粉丝刷礼物。所以她是HR,还能在长沙这样的城市拿到2万元/月的高薪。

【长沙“23岁女生事件”再次反转?女生月入2万疑从事“杀猪盘”行业__搜狐网】

mbd.baidu.com/ma/s/CDgx


公司实际是杀猪盘,所以车莎莎担心线下的人找上门来,所以对司机存在不正常的偏见,她应当预见到跳车的危险而依然跳车,应负事故相当一部分责任。


user avatar   mond-wzhy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去查了下庭审公开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明天上午开了七个刑庭的直播,没有本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本案公众关注度很高、社会影响很大、并且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理应予以庭审直播。

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都是促进司法公开很重要的方面,也是把人民对司法的监督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按道理来说是这样的。

此外,法援制度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按道理来说是这样的。倘若借法援制度使得当事人反而无法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正常的辩护,那通过一个为了保障辩护权的制度,反而实际上削减了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很不妥当的。

编辑于9月10日10:22:

编辑于9月11日12:02


编辑于11月7日

已将知友 @尼尼尼 提供材料删除。


user avatar   liu-jing-cheng-19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爱长沙,不爱绿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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