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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州保安「脑死亡抢救超 48 小时不被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的依据有哪些,如何人性化适用?? 第1页

  

user avatar   karanokyouk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事我之前就说过了,单纯的拿死亡时间来界定是否工伤就是个很让人费解的指标:


user avatar   feng-da-67-58 网友的相关建议: 
      

问题不在于这一件事情,而在于一系列工伤案件的处理都是存在明显问题的。

比如说有的人连续加班,好不容易下班回家,结果到家以后往沙发上一坐,就猝死了。送到医院以后因为存在生理特征继续抢救,持续很多天,才最后宣告死亡。结果什么都不算。

这些事情真正的问题在于,工人是因为工作伤亡的,而不是超出时间以后因为其他事情伤亡的,为什么排除工伤?这个时限的设置标准是什么?最关键的是,倘若这样计算的话,负责抢救的医院就成为病人死亡原因了……

因为你不可能说,工人挺了48小时以后死亡,是工人自己给自己追加了额外伤害。

既然你不承认抢救48小时以后是工伤,那就只能是医疗事故。

所以这里本来是有个悖论的:

要么工人是工伤,医院无责;要么工人超时死亡不算工伤,但是这样说的话他的死亡并不是工人自己造成的,而是医院造成的,那么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医院可以在救治的时候没有治好工人的病,也可以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豁免必要的治疗风险,但是医院没有权力在救治过程中制造新的疾病。、

你既然不肯承认48小时以后的死亡是工伤造成的,那就只能承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

所以这里真正的问题是:

法律逻辑没有形成闭环。

按照这个48小时规定,只有两个结果:

工人要么死于工伤,要么死于医疗事故。

现在的情况是:

工人既没有死于工伤,又没有死于医疗事故。

那么工人是自杀吗?

只能说,这是极其荒唐的法律。

当然了,我不懂法。

懂法可能就会认为工人死了白死了。


user avatar   wang-you-li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反复看了很多遍,始终没想明白一个问题:如果公司说,你心梗的发生是你自己生活糜烂,和工作不见得有关系,不关我事,就算这是狡辩,逻辑上至少有说得通的地方;但如果公司说,我不管你心梗是什么原因,只要你梗了49小时才死就是没资格工伤,这不是明摆着耍赖皮?

但某条例15条就是这么强词夺理。

按这逻辑你被车撞了,1小时死就是车撞死的,49小时死就是自己挂的,荒唐不?

不就是想省钱吗?当然我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当初还穷的情况下省钱的苦衷,但既然如此,就别洗了吧,老老实实承认有那么难吗?


user avatar   li-pa-pa-46-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条文的表述与公正价值导向相冲突的例子。

我们要时刻记住,法律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工具,其终极目的是要得到公正的结果。

如果我们只是机械的运用法律,则很有可能得到不正义的结果。


保安李祥飞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如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白云区社保局及区政府均拒绝认定工伤。也是基于此。

但问题是,实际上李祥飞已经在48小时内被认定为脑死亡,仅仅是家属坚持要求继续抢救才使得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那么因为这样的原因就得出不能认定工伤的结论,这个结论是正义的吗?

这个事情我们会感觉到很违和,就是说,如果家属积极抢救亲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无法拿到工伤补偿款,那这样的法律倡导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价值呢?

所以很多法理学的教授们都会告诉我们,不要清高的认为自己是法律的执行者,当我们运用手中的法律得出的结论,让普通老百姓在情感上无法接受时,就一定要反思,是不是进入了误区。


回到本案,诚然抢救超48小时按照法律字面意思不能算工伤,但这时候我们在运用法律进行裁判时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的解释分为很多种,其中有一种解释叫目的解释,就是从立法目的出发对具体条纹的适用进行解释。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仅是针对视同工伤而言,并不是针对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这条的立法本意是将一些不能直接证明是归因于工作本身而发生的突发疾病纳入到工伤保障的范围内,因为很多疾病看似跟工作岗位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证明有直接关系,但实际上很可能工作带来的紧张、劳累等会成为疾病发生的诱因。所以立法本意,是要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适当扩大,来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更多福利。

其次,抢救无效死亡中的“死亡”,到底应该怎么理解,脑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中的死亡?如前所述,因为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同时如果说48小时内的“脑死”不能算“死”,那么相当于法律在逼迫死者的亲属,在48小时的时限内,不得不再“杀”死他们的亲人一回,这在情理上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也将会对死者家属带来无法抚平的创伤。对已经脑死亡的亲人继续进行抢救是人之常情,死者家属不应因为释放对亲人的不舍之情而背负法律上不利的后果。

李祥飞死在凌晨保安的工作岗位上,从医院诊断书看直接原因是脑出血,该病症出现跟其经常熬夜值班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性,甚至可以说工作性质是该疾病的重要诱因。无论从哪个角度,认定工伤都是更为公正合理的结论。


法律上“48小时”的起算是从初次诊断开始计算,48小时内无论是脑死亡还是心脏停止跳动而最后死亡的,应当做有利于劳动者方的解释。这与无限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不一样。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能够保障职工方的合法权益,又能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何乐而不为。


因此“48小时”条文可以做引申解读为:当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要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
2、在抢救的48小时内,病人已出现脑死亡、呼吸衰竭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继续存活的可能性极低;
3、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强烈要求继续抢救,病人仅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4、临床死亡的时间未超出合理范围。


社保部门的认定,是机械按照法条字面涵义作出,而好在法院的法官门更加明白法律也是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揣摩立法本意作出了合适的解释。也希望有关部门或许要多从立法本意、价值取向方面进行理解,不要机械适用法律



在李祥飞去世后的一年里,许多人都会善意地感慨,“早知道还有48小时这个说法,当初还不如别抢救那么久。”但吴玉兰觉得,如果回到当初那个时间点,自己恐怕还是会选择抢救丈夫到最后一秒钟。“还有一线希望就放弃的话,我会觉得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他,我会一辈子都过不去。”


user avatar   yuan-ya-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应该死的更早一点」,死者家属极为厌恶这个说法,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因为超过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社保局拒绝认定为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应的裁判机关是法院,而行政复议的机关则是人社局的上级部门。

因为裁判机关的立场不同,所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形成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珍惜当下 所提的到是行政复议,结果很无奈,行政复议是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不满行政复议结果后,保安的家属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不认定工伤的原因,个人猜想主要是因为人社部门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更高,毕竟出钱的是人社部门。

而法院为了平衡利益,相对的更加保护弱者的权益,所以最终认定为工伤。

「48小时之争」由来已久,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个别判决书突破了48小时的限制。

2019年人社部曾就全国人大会议中提到的取消48小时之限制进行过回复【人社建字〔2019〕2号 】: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给予保障。
确如您建议中指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研究。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

2021年5月12日,最高检发布了5件关于工伤的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件就是48小时之外的死亡,最终认定为工伤的案子。

这个案子和答主提到的案子很类似。

保安这个案子是脑死亡在48H之内,但最终宣告死亡在48H之外。

最高检的典型案例案情很简单,9月29日出差返程途中昏倒,10月9日医院宣告死亡。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该案一审认定属于工伤,二审认定不属于工伤。最终再审时,家属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遂提请抗诉。

最终广西高院认定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员工视同工伤。

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点赞!


user avatar   su-ge-la-shen-bu-jian-d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48规则下,将导致家属为了赔偿而放弃救人]

好在最后法院判的是认定或视同工伤。

工伤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认定工伤,还有一类是视同工伤

如果是因工作中突发职业病,事故伤害就可以看做认定工伤
而如果工作中因自身疾病48小时内导致死亡,则会被看做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本就是一种人性化的关怀,所以才规定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则。

因此,社保局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说,不支持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

出现这种争议情况,就可以让法院来判别,法院的尺度通常要大于社保局。

以前也有超过48小时被判为工伤的例子,所以这次法院也是判的认定工伤。

这件事主要争议还是在48小时的规则,因为这条规则的存在,就会导致一种很魔幻的现象。

家属眼看要超48小时了,决定放弃治疗。
老板则是再让医生治一治,争取超48小时...

个人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确实不够合理,工伤保险条例于03年制定,10年改过一次,距离现在也有10年之久了。

是否应该再细化一下这个48小时的规定呢?比如特殊案例的抢救时间再放宽一些。

纯属个人愚见,不喜勿喷。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案应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死亡」的时间节点。

机械适用特殊的「视同工伤」的法律规定,是变相损害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的。

工伤认定本就非常极其严格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会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视同工伤」,实质上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放宽到了其他情形,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所以在实践中适用要求比普通工伤认定更严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专门提到了这一点。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7403号裁定书》中也坚持了这一观点。

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但严格适用不等于机械套用。

由于目前立法尚未通过立法明确死亡的判定标准。本案中,抢救时间虽然已超过48小时,但脑死亡说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的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

如果仍坚持「48小时」的标准,会推导出“为了认定工伤需要放弃抢救”的荒谬结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更是无异于强迫家属在继续治疗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与情感、伦理之间作出选择,这显然是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家属的亲情关系和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的。

法律不应只是冷冰冰的条文,在实践中更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情况在人社局这里通常是「严格」适用法律不予认定工伤的。

一般由当事人家属或所在单位(通常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才有此待遇)通过向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检察院申请行政法律监督这些方式来更正。


user avatar   yu-er-17-63-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学生校门口喝下11盒牛奶

网传视频显示,两名身穿蓝色校服的学生蹲在学校门口,一箱拆开的牛奶放在地上,他们拆掉吸管,将牛奶一盒盒喝掉,牛奶箱已空了一半。围观的路人纷纷劝说他们别再喝了,知情者称,事发于9月11日,涉事学校是四川达州渠县的达州外国语学校。

随后,“学生带牛奶入校被拒蹲校外喝半箱”登顶某社交平台热搜榜。有网友认为,学校有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但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合理;还有网友质疑,学校禁止学生外带食品是否与校内小卖部经营有关联。

官方简介显示,达州外国语学校,2006年6月创立,是所封闭式寄宿制学校。2016年9月13日,四川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达州外国语学校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涉事校长名下多家公司

官网显示,达州外国语学校现任校长向黎,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先后担任渠县酒类专卖局执法大队队长、渠县蔬菜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渠县长原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渠县砂石总场总经理,渠县东方外国语学校董事长。

政协渠县第九届、第十届委员、渠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现任四川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副秘书长、达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主席、达州市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渠县流江书画院院长、渠县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渠县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主席、达州外国语学校党委书记、董事长、校长。

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向黎校长除了是达州外国语学校的法人代表外,其名下还有文旅集团、餐饮服务、乡村旅游、农业公司、酒厂以及砂石场等,共15家公司。

9月17日,记者多方尝试联系向黎校长未果,随后拨打该校多个固定电话,均无人接听。

教科局:没权限调查校长名下企业

9月1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渠县教科局,据政策法规股杨股长介绍,事发后,他们调取了该校的视频监控,走访了两名当事学生。达州外国语学校为保证学生食品安全,禁止外带食物进校园。

视频中的两名学生是初一新生,听路人说该校严谨学生带校外食品进入学校,学生担心牛奶被没收,于是在学校对面路边打开牛奶开始饮用。门卫发现围观现象就去劝阻,把剩余牛奶拿进保卫室,并通知家长把剩余牛奶带回去了。

渠县教科局已约谈涉事校长,校长表示立行立改,并责令学校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针对向黎校长名下的企业,杨股长表示目前并没有进行调查,“作为教科局没有权限。”向黎作为民间个人法人,他具备开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目前并没有法律禁止民办企业校长经商,比如开办公司企业等,但是对于这起事件来说,即使学校内部有规定禁止学生外带食品,但是该做法简单粗暴,且容易造成学生心理阴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来源:猛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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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_____分割线

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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