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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复旦大学开除三位校外嫖娼的男生,并张榜公告,校方回应「处罚公示仅在校内,未刊发网络」? 第2页

        

user avatar   gei-ni-chi-tang-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在的男生真是好笑了,性压抑是谁造成的?女性在性上就是弱势啊,是谁说贞操是一个女人最好的嫁妆的?是谁说婚前同居和二婚有什么区别的?是谁说现在女人都不干净要找处女的?大哥处女睡一个少一个,你不可能想着婚前睡别人老婆然后结婚就要找个处吧。被你睡过的女人的未来老公不可怜吗?所以,要想找处,大家一起憋着吧。还有我直说了瓢虫和ktv公主没区别,都脏,一个干净的正经人家的男生会去嫖娼?


user avatar   lu-lei-50-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不是挺好的?

防止老实人接盘。

之前不是有个程序员编了个程序,能识别p片里面的人像还是什么吗?好像没有下文了?记得当时舆论不是都挺支持的吗。

长沙还是哪里之前好像也出过新闻,某个社区公示嫖客和女支女的信息。

这不是知乎“老实人”最想要的结果吗?建议全国推广。


user avatar   ling-jian-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法律专业的,按照自己综合了解的情况随便聊一聊,欢迎指正

学校做出处分并且公开的依据应该是《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奖励或者处分具体有哪些形式、应当如何实施,目前看来主要是按照学校章程自主规定的,比如说学生守则当中可能会说明具体有哪些处分。实践上看,大部分学校沿用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留下来的一套处分方式,例如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一定都有),多数都是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单位都通行的一套行政处分模式,目前来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既然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并且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同时没有明确限定处分的形式,那么如果在章程中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方式和流程,可以认为在学校的权责范围内。

这种沿用老制度的同时又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说人事档案,到底哪些应该进档案,从法律规定上看也是一笔糊涂账,这些目前都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学校章程规定给予某个级别以上的处分时需要公示,那么进行公示算是有依据的。问题在于如果这个公示同时可能损害当事人隐私权,要如何权衡?这里我认为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都很难解答:

  1.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需要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如果认为当事人实施了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是个人隐私,那么实际上几乎所有会受到处分的行为都是某种“错误”,这种“错误”都会损害当事人的声誉,那么不管是违规使用电器还是留宿异性还是考试作弊,当事人都可以说这个是自己的隐私,那么就等于要求学校完全不公示处分了,但实际上某些处分如“通报批评”主要就是通过公示来表示惩戒的,是否意味着必须重新设计处分方式和流程?
  2. 公示违法行为带来的惩戒性和警示性或多或少带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一般认为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隐私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这两者究竟孰轻孰重?不同人一定也有不同的看法。这就不是单纯学校和学生的问题了,更多的违法行为通报、披露上也会涉及到。

这个事情还是没有那么容易判断的,以我个人的偏见来说,毕竟嫖娼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不算个人自由,其他大部分个人隐私都是个人在合法范围内的私下活动不被刺探,而这个毕竟是违法在先,而且也有合理的理由(需要给予处分),所以算不算侵犯隐私权,以我个人的偏见来说我觉得不算。

不过我支持在这些方向上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就不会有这么多争议了。


另外,复旦的纪律处分条例里的确明确单列了“卖淫嫖娼……开除学籍”一条,开除学籍的依据还是很充分的。


user avatar   shuo-shu-44-1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满好。记得那个经济学院院长吗?这叫公示在萌芽中。


user avatar   si-wang-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某开个人工作室的退役技师曾表示:最喜欢的客户就是大学生,因为大学生性子急,吹几下直接上,出水就穿衣服走,而且比较矜持,不像中年老男人那样什么都玩。


user avatar   fa-lu-da-ren-5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日嫖娼天下知。

嫖娼的直接危害是治安处罚,通常是拘留,个别情况是罚款。三名同学三种处罚,一人为拘留三日,这是情节较轻,比如打飞机,再比如未遂;一人为拘留十日,一人为拘留十日并罚款五千,这两种没有本质区别,是否罚款,可以自由裁量。

嫖娼的次生危害与直接危害相比,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1.党员要开除。这一点基本上没有异议。

2.公职人员虽不必然开除公职,但至少也要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开除。

3.对学生而言,就是本案这样,在违法的同时,根据校规校纪进一步开除学籍,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4·对普通人,留下了违法记录。这个记录伴随终身,目前没有过几年消除的说法。好处是,治安处罚目前跨省看不到,如果在户籍地以外被处罚,对政审影响较小。


很多人存在一个疑惑,学校是如何知道的?

从法律规定看,只是规定了拘留后通知家属,没有通知学校的要求。

此外,党员和公职人员有规定在处罚后及时通知纪委和单位。

实践中,一方面有的地方办案人员会主动通知,怕学校找不到人。另一方面,没有主动通知,人被拘留后导致失联,学校询问后通知。

学生嫖娼被处罚的不在少数,但是通知的比较少。实践中,多数还是会让学生请好假再去执行的。


公开放榜是否合适?

就本事件而言,公开放榜确实不妥。一方面,即使很多地方进行的执法信息公开,也会进行隐名处理;另一方面,此种公示有何意义,只是在伤口上撒盐,加剧社会性死亡的进程。

当然唯一的好处,可能是警示效果。很多学生应该会从中吸取教训,受到震撼。


这三人是被抓现行吗?可能性不大。

在移动支付越来越便利的年代,抓嫖已不限于抓现行。留下了转账消费记录和聊天记录,依然可能日后案发。


事后抓嫖常见吗?各地都较为常见。

实践中,不少人都是因为留下了消费记录而被倒查。当然,证据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根据执法信息公开网显示,某地就有女方未交代被处罚后通过复议撤销处罚的案例。


治安处罚追究时效多久?

治安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为两年。三起案件两起为20年,一起为21年,均为当年被处罚。超过六个月后被发现的不在处罚。

这里的不在处罚是指不应受案。受案后发现超过六个月的,应终止调查,而非调查后开不予处罚决定书。


结语

有的案发前一直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茶不思饭不想觉不睡。有的处罚后尽管没有通知单位,但依然留下了定时炸弹。

学生一旦因嫖娼被处罚,影响极大。黄赌毒即使是治安处罚,也不能通过政审。寒窗苦读十年,毁于一旦。开除学籍会进入人事档案,会伴随一生。

希望学生还是以学业为重,远离嫖娼。

最后建议校方进行紧急心理干预。本次事件经过网络发酵,必将给三名同学带来巨大心理伤害,而这原超行为本身的危害。为确保三名学生走出阴影,有必要进行心理疏导。

有相关疑问的,可以阅读本文。

点赞➕关注,咨询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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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搞笑的提问啊……

斯诺登都过去这么久了,

不会还有人不知道拉登塔利班什么的一开始都是美国资助的吧?

恐怖组织?

美国不管它们,它们发展的起来吗?

大部分恐怖组织不就是美国为了搞俄罗斯或者其他人搞出来的代理人吗?

====================

嗯,对了,不懂的可以去看这个,

神解读!姜子牙讲的其实是美国本拉登和斯诺登的故事_哔哩哔哩_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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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各种人狗冲突中,没听说过狗主一方自杀的。罕见人的一方狗主一方的人用各种暴力的。

狗主和拜狗者一方抱团人肉他人,骚扰他人,辱骂他人,围攻他人,殴打他人,逼人退学,辞职,社死,倒是常有,很多,很多。

对了,最近还在大肆炒作所谓"反虐待动物法"。看了下这个"法"的某个所谓专家建议稿,其中称:

是的,你没看错,在散放猫狗的惩罚是"警告"或者"责令改正"起步,被猫狗咬伤需要自己幸苦追索赔偿,也只能赔偿有票据的医药费交通费等有限金额的现如今,

有些人正在试图立法,假如你胆敢屠宰猫狗或者运输猫狗肉(周全地卡死了网购猫狗肉的可能),不但要重罚你,还要你"具结悔过"。

所以,姑娘,别这么傻。

”让他们良心上过不去“这种试图以自己的生命换取对方良心发现的做法,对拜狗者群体,是没有用的。下次记得,反正命都不要了,伸张正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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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马桶牌子,用来装奥利给的,,,


user avatar   xuxin-3 网友的相关建议: 
      

麟之趾

(先秦)佚名

麟之趾,振振公子,于嗟麟兮。

麟之定,振振公姓,于嗟麟兮。

麟之角,振振公族,于嗟麟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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