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怪家门口现在到处都是房产中介。房源其实不多,但是开张直接吃三年啊……
合着都搁这买彩票来了……
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惊!
老家正在泥地里收玉米,250万换算成今年的玉米,即便按高价1.5一斤(方便计算,按最高可能),约等于833吨,亩产按1吨算,那可是833亩地的产值,还不包括各种投入,人力成本,机械等等,这些商品与其他实体产出一样,才是支撑经济体运作的基石之一。货币是纸还是数字,本身并没有意义,是经济体的商品和劳务产出赋予了货币意义,不管是现在兑换还是未来向市场索取商品和劳务,没有商品和劳务的超发货币,无非像津巴布韦那样多印一些0而已。
上述的等价关系还只是中间成本,换算成整个房子本身的价格会更加离谱,难道没有人发现作为发展中经济体,房子的价格与实物与劳动价值产生了巨大的偏差,以房子为媒介的财富分配、再分配也变得非常离谱,更是远远盖过劳动收益,可悲的是不管泡沫多大最终要靠实体产出来消化,总要吃粮食要吃肉,要消耗他人生产和提供的商品和劳务。
只能说本人才疏学浅,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惊。、
ps:各种因素下收购价格是不同的,家里也种玉米,文中的价格按最高的可能来计算,亩产也按相对较高的来计算,如果达不到这个数据,会让结论更加突出,是一种大致的推算方法,读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区域的实际价格换算一下,需要多少亩地才能与房地产中间成本等价。
我之前说过现在的中介根本没把自己当成服务机构赚取服务费,而是信息垄断机构赚取的是信息差的钱,而且这个信息差还是中介公司有意制造的。
如果是前者服务费的话可以根据服务行业标准计算费用,中介做了哪些服务值得几百万?一说到这个问题一堆中介就说带看很辛苦,带看十个客户不一定成交一个,要全面了解房子的区位、优势、劣势、房子是否有问题,一个客户成交周期很长需要几个月甚至是半年,后续网签贷款流程麻烦……自己摸着良心说这点服务值几百万吗,竟然还有脸说自己收取的是合法佣金。
事实是现在中介提供的服务远远配不上他们收取的费用,所谓的网签、贷款流程麻烦辛苦,这部分职能剥离出来专业的服务机构来做的话,你给她2000元,人家给你办的妥妥的。
中介现在完全是以服务费为名实质赚取信心垄断的钱,而信息垄断又是中介故意制造的,真正的赚取服务费应该是敢于直接拉微信群让买卖双方直接沟通,需要服务的时候再喊中介,而现在这种制造双方沟通障碍完全是自己知道自己的收费及其不合理,一旦消息隔离去掉,没有任何的人会付几百万的高价找他们“服务”。
真希望您能以深圳这个事件撬开中介行业的规范和整顿
规范和整顿方向有个方向,一是最高中介费限价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二是政府牵头推出信息平台,打破中介的信息垄断,具体我之前有写答案。
「本文全是干货,以个人从事房地产市场二十年的经验和视觉分析,保证绝对接地气,文章大概四千多字,建议你点赞+收藏后再阅读」
发生这样的事情,吃瓜群众的第一时间想到的应该是,原来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水那么深!
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不给地产中介吃差价!
其实整个事件的核心矛盾在四个方面:
买家认为被中介吃了差价;
新安地产认为自己属于合规操作;
中原地产蒙受品牌质疑;
业主受到资源绑架的无奈。
先以夏女士是真正买家的前提下看待这件事情。
(毕竟拿出4150万,购买一个不限购房子还要找叶先生代持,本来就让人看不懂!这个问题,后面说)
买家通过中原张XX客户经理介绍房子,在带看过程中,看中深圳湾一号T6-8C的房子,在报价5000万开始,议价到4150万成交。
与业主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卖家唐女士500万定金;
1月25日,补定金余额300万给卖家唐女士;
1月26日,交通银行监管楼款3350万,合计4150万。
(注意,这里的收款及合同签约方都是业主本人唐女士)
2月9日收楼后,了解到业主委托给中介的心理价位是3800万,(不知是否因为政府指导价的问题,这个报价根本上不了广告位)
再了解到,高于3800万部分的350万分配模式:
唐女士自留100万;
左伟红:196万6294元(支付时间1月25日及2月10日)
深安房地产代理公司53万3706元
合共350万(无论个人还是公司对唐女士的收款,落款都是:T6-8C的费用,也盖新安对公章)
随后,就是大家知道上演的一幕!
1. 传闻这个左伟红,曾经是中原地产二级市场代理部销售,有参与过销售深圳湾一号,与大部分业主熟络,有着先天的资源优势。推荐姐姐“左青”与业主认识,产生策划代理合作行为,道理上是站得住脚的。
如果她现在还在职,当然可以怀疑其不够合规不够合理,并冠以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利也不为过。
按照现在新安地产的说法是,新安和业主方是合作关系。约定和业主的合作是对关系。通过出钱软硬装,出钱推广、关系处理,在约定的条件下,在成交后取得约定的收益而已。
坦然,真金白银掏钱出来做增值服务的生意,和某些中介直接要求吃价差是有区别的!前者冒着资金损失的风险,后者只是用工作资源换取不合理的分配。有掏钱和纯粹空手套白狼吃差价,当然不一样了!
回过头来说,一个拥有几千万资产的业主是傻瓜吗?没有合理的合同约束,那么容易让她从收到的楼款里,再掏钱出来吗?
2. 买家夏女士的操作也有不当之处!
毕竟合同收款,合同履行都是卖家唐女士直接操作,在合同结构上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合同以外,卖家认同别人给她付出的服务,别说250万,就算再1000万!也和买家没任何关系。
难不成业主给了税费,实收少了,买家也向政府税务部门要这笔款?
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将问题施压给中原地产,意欲何为呢?
要知道,合同上买家是一位姓叶的先生,所有付款及房地产证都不是夏女士的名字!还是一次性付款。
如果夏女士和叶先生就算将来有可能是婚姻关系,那这个物业还是属于婚前资产。按理说这个夏女士无权对这个案例说事的。
在夏女士的抖Y账号回复还自己的房子,公证书?看不到!代持协议倒是有一份,让人不明白要表达什么?
深圳湾一号是商务公寓用途,不是住宅!是不限制购买名额的。难道夏女士拿4150万找叶先生代持物业?
细节看不到就不说了,倒是看到夏女士通过,这一波舆论,最高一天抖Y涨粉14万,一周20万粉妥妥的。
单靠她原来无核心账号内容,要做到这点真是不要太难了!那到底是要维权还是要操作自己?各位自行判断,有兴趣可以上飞瓜等网站找涨粉数据!
所以我才说夏女士的操作,绝对有可能因为诽谤而吃官司!
我知道很多人听起来是不舒服的。但是就事论事,抓贼拿脏、抓奸在床!没有证据之余,还可能不是当事人,这样大肆鼓吹,对中原地产不是诽谤是什么?
(这个观念不影响我对要吃差价的地产中介行为的厌恶,但是一码归一码)
别人告不告你是一回事,请不要打着想网红的幌子乱来!
3. 中原地产作为一家香港公司,十年前缴纳给深圳政府的年税费就过亿。
这里没有帮中原洗白的意思!而是这个250万对于中原品牌来说,根本不值一提。香港地产教父施先生的格局还没差到这个程度。
但中原管理上有没有问题?这就毋庸置疑的,要不然怎么会有这种事情,明显有那种员工涉嫌搞钱后离职,中原来背锅的剧本。
中原会不会告夏女士诽谤呢?可能性比较低,对外的好战,并不利于中原的品牌亲和力,本来也算是收取了合同约定的佣金,落个好名声,不好吗?
而且,闹起来会不会有税费问题,这个也是隐性原因,指导价过户就好像市场默认的规则,没有太多人愿意,为成交价支付全部的应缴税费。
本次的买卖合同是三方合同,一旦有这个实际成交与缴纳税费不符的问题,除了买卖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外,中介公司也跑不了。首先给追究一个引导客户逃避税费的嫌疑,就会让中原地产很难受!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税费问题和民事纠纷是两回事!
一份合同是否有逃税和是否里面产品民事纠纷是没有关联关系的,不会因为怕有逃税问题,而影响是否追索民事诉讼的决定!
合同4150万,过户登记多少钱,相信这次曝光后,都不用我们讨论查不查的问题,税局介入调查基本是肯定的事,国土局过户资料调档,和税务缴税登记的记录一对照,实在太简单不过了。
要是合同中约定了那一方支付税费。例如:买方全付,税务部门才不管。税务部门只会按照国家要求条例,向应征收方征缴。这时候卖方涉及要补税,当然必须先补税。过后,卖方可以按照民事合同诉讼买家,要求其赔偿返还这部分的税费给他。
4. 卖方貌似是最大赢家!
其实不是!大市场在回调,房子也不是那么容易出手的,各人都有自己资金回笼的要求,卖不出去,资金链断了,问题有多大,自己最清楚!
深圳二手房市场的地产中介格局已经成型,中原、Q房、占据超过50%-70%的市场份额,说行业垄断,一点也不过分!
其他美联、链家、家家顺都只能给挤到一 部分区域。
垄断带来的是什么?店大欺客!或者应该说业务员可以欺客!
业务员连做好服务的本质,连规矩都忘记了!
估计因为深圳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将地产中介培养得很浮躁,市场上投资公司出售项目物业,给到委托中介的佣金,动不动6%佣金+1%现金奖,7%佣金+1%现金奖,甚至更高!
可能一个千来万的物业成交,佣金就可能超过大一百万!
于是,二手房业主的委托,就变成得反过来求中介提供客户,求中介做生意一样。
比喻绑架或许还挺贴切的:
佣金不高,不推!
现金奖没有,迟点推!
除了高佣金,还有大奖励,积极推!
是不是很畸形的地产代理市场?
上一年在深圳房产买卖经历,这里分享一下,主要是买卖的部分过程!
房子属于螺岭小学的学区房,当时的学位房概念,在市场的出售热度还是可以的。
有X房地产的中介人员推荐客户过来看房。
有意向客户后,中介找我们进行一轮集火谈价,几天下来,谈到了我们无法再让步的价格,估计达到试探出业主价格底线的节点。
之后,开始表演,诉苦!
我们做一单买卖单不容易;
好不容易一台客,给不到价,请业主支持一下;
要不,额外再给我们点佣金;(原来就是业主的实收的委托价格)
好了,入正题!
要不这样,如果我们能谈到这个价格之上,你们就让出这部分的差额,当作给予我们的佣金!
反正,你们也是接受了这个价格,多出来的部分就当奖励吧,你们应该可以接受我们付出的努力吧……
不接受,后面他们可能就不推这个房子了;
接受,好像让自己的房子,给中介空手套白狼一样!
但要忽悠我,可没那么容易的。要不地产领域混过这二十年,白混了!
在权衡利弊之后,接受了这个要求!
前提,一定要以佣金模式进行。
于是,我们签署一份,中介给的一份差额部分作为佣金的承诺书,当然,只要留心,就一定发现,是没有公司公章的!
过户完成后,中介要求收取这部分的差额费用,同时发来个人账号。
承诺还是得兑现,当然是要支付的。不过,我们要按照当初沟通的约定,只会打到中介的公司账号上!
佣金,当然应该以佣金模式收取。(各种吐槽我们不懂事,大家自行脑补吧)
如果,今天我们是事件主角,要追索这个交易过程,当然能证明这个差价部分是佣金,毕竟有转账记录,有佣金发票。
如果,当时我们将差额打给了业务员的个人账号。
估计发生类似这个事件,又业务员真的个人收取了的话,买家如果要了解真相,除非我们给出转账证明,及出面作证。
结果如何,可想而知!
其实本质就是地产中介及渠道掌握的信息资源,通过信息的不对等,赚取信息差的费用。
这个信息差费用才是含金量的核心!
要杜绝这种情况,必须信息透明,只有信息透明,才能去掉这个核心问题;
去掉这个问题后:
一、能消除价格空间的灰色地带;
二、能让佣金价值恢复到合理水平。
目前的佣金说高,其实很高,可能一单几百万;说低,其实也很低,现在市场不好的时候,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只看到成交那个,后面千千万万赚不到钱的,多得去了!
回到公开透明的问题,这个必须有公信力的机构才能处理,例如政府部门,而不是之前链家那种“100%真实房源”就能达到。
深圳市政府将于10月13日,正式推出线上委托系统。规定委托出售房产需要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登记,并生成“房源二维码”后,方可进行推广和出售。
杭州市推出后,深圳算第二个吧。
这个是市场行为养成的开始,只要各个房源的业主都进行了登记,了解这个公开房源的登记要求。下一步再要求租客/买家亦必须完成这个操作,才能完成交易。一个循环下来,政府这个房源公开平台,就可以完成整个操作生态!
那么,房源公开平台资讯透明,买卖/租赁双方自主交流,就顺其自然。(都扫过公安系统个人认证及国土资料备案认证,身份当然真实有效啦)
届时,房地产中介还有市场吗?当然有,不过,不在本文讲述了,有兴趣了解,可以私聊交流,谢谢!
我就想知道,她如何赚到4150万的?
这问题问的实在是水平不行,关键信息都没放上来。
这就是受害者夏女士。
我昨天也刷到这个新闻了。
终于知道深圳买4,000万豪宅的业主长什么样了
然后就很好奇夏女士是如何这么年轻就赚到这么多钱的,想向她请教学习。
https://www.zhihu.com/video/1431340014500720640原来人家买4000万的房子都能一次性付清,这不是又打脸了那些叫嚣房价贵的人的脸?
努力,你也可以买4000万的房子!
2021.10.12夏女士没有说明细节,2021.10.14记者采访了中原房地产,说明了事件的具体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ABC单模式,是一种转卖赚取差价的模式,原房主A想出售房产,委托深安房地产B出售,深安房地产放盘给中原房地产C出售,中原房地产卖给夏女士。
深圳湾1号房产是2019年开盘,12月售出,重新装修就是扯淡。
ABC单模式早在2005年前,就在房地产中介行业有普遍操作,这种模式夏女士想要起诉合同诈骗罪和认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是很难的。
但是,ABC单对于原房主来说,确实十分有利,原房主可以用损害委托人利益为由,拒绝支付甚至退还房地产中介的策划服务费250万。
有实例,自己找裁判文书。
报警走刑事程序吧,比走民事程序省心多了。
中介人收取中介费作为报酬,当然没有问题,但是收取中介费的同时,又骗取双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250万,数额特别巨大,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知道,这夏女士买房是一次性付清吗?
不然怎么被抽成250万?
仔细阅读一下合同,还真是一次性付清三千六百五十万元整。
定金就500万元整
真有钱。
能拿出这么多钱的人都不是普通人,我连30多万佣金都拿不出来。
有钱人买房比我们买菜还随便。
我们买菜还会货比三家挑三拣四。
这买房还会被坑250万。
不知道是夏女士250还是中介250
反正我看完新闻后,觉得自己是个250
吃着白菜,替别人操心着几千万的事。
咱还是想一下晚上吃点啥好。
不过话说回来,这夏女士还真好看。
不知道是不是炒作。
不知道是美女炒作,还是房产中介炒作。
反正就挺吸引人的。
要是过几天夏女士成为网红,我一点都不会意外。
https://www.zhihu.com/video/1431391282783006720视频转载自抖音博主:李叔凡律师(抖音ID:1120922438)
李叔凡律师将枯燥无味、难理解的律法知识,与生活琐事完美结合,把繁冗复杂的法律条文,用简明、准确,网友们听得懂、喜欢听的语言风格讲得明明白白、趣味横生。他在视频里说,根据《民法典》962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夏女士要求返还中介费是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夏女士认为经纪人赚了差价,可以直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