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翻遍了广告法也没找到哪条法律规定索尼不能7月7号发布新产品……
所谓不教而诛谓之虐,希望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为什么索尼7月7号发布新产品违规了,同时也请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示,是不是以后日企都不许7月7号发布新产品,还有什么其他的时间段不能发布新产品,也请一并以成文规定的形式列出来,避免以后有谁踩雷。
你敏感不是问题,你好歹说明白,你的敏感点在哪,全身都是敏感点可还行?
执法机构不依法执法,而是靠一个牵强得不能再牵强的理由强行处罚,这不是什么好事。
即使这次倒霉的是日企。
谢 @inferno 邀请。
只从法律层面,至少有两个方面我认为存在争议:
1、按照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次处罚的违法事实,是索尼2021年6月30日的广告发布行为,作出处罚的日期是2021年10月12日。
而《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经过一次修订,既然本案无论违法行为还是处罚行为均在《广告法》修订之后,是否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新法?
目前的处罚信息中,适用法规仍是《广告法》(2018)而非《广告法》(2021),这是争议之一。
2、同样依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本案的处罚依据是《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依据本条,违法行为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罚款100万元,系顶格处罚。
然而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争议广告发布后,引发了舆论热议,索尼迫于压力主动撤回广告并道歉,该行为在行政处罚作出前,符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标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适用顶格罚款(未作从轻或减轻),或有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估计很多人点进本题是为了看公共政治方面的分析,很抱歉讲了一堆无聊的法律问题(笑)。不过我是法律行业从业者,水平有限,也只能讲点本领域的东西。
只以个人意见来说:
索尼是一家商业公司,广告行为带有营利属性,比起一般人言论发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是当然之理。然而近代百年屈辱史,有很多日子值得且应该铭记,如果但凡涉及到特殊日期,正常的经营行为就要暂停中止,恐怕也缺乏可行性。
本题下诸多争论恰恰说明,类似行为能否解读为“损害国家尊严”存在极大争议,既然如此,以感到受辱的民众自发抵制而非公权力直接介入争议,是否更为稳妥一些?
以上。
看到这下面有个回答
急了,他急了。
曹老师作为知乎大神,知乎话术用的出神入化,变色得那张拼图谁有?麻烦发到评论区来。
各位高华当时怒批国人在911时鼓掌欢呼,说枉为人,没有道德个同理心,这时候就来讲法律了?
我翻遍了美国个中国的法律,没发现不允许九月十一号放鞭炮的条文。
1945年9月11号是漂亮国为首的盟军法庭审判东条英机的日子,我不能放炮吗?
1885年9月11号是劳伦斯出生的日子,作为书迷,不能放炮吗?
这时候跟我讲法律了?
我跟你讲法律你又跟我讲同理心?法律没有规定在兰州拉面店里不能吃猪头肉吧,你咋不去呢吗
法律没有规定别人家吃席的时候你不能去唱今天是个好日子吧?你咋不去呢?
法律也没有规定别人家孩子满月的时候你不能送花圈吧?你咋不送呢?
别提“寻衅滋事”,这可是你们高华嘴里的口袋罪,恨不得给废除的。
之前说的这三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曹老师完成任意两项,再来跟我们谈“不教而诛谓之虐”吧。
有一些回答看着很尴尬,我这里补个资料,就不发表我的观点了,各位自己分辨吧。
2020年索尼中国在7月7日发布了12-24超广角镜头,7月8日是上海国际摄影器材展,在展会前一天发布新镜头各位觉得有没有问题?
2021年的上海国际摄影器材展是7月7日开始,如果按照前一年的惯例,索尼应该在6日发布新产品。如果真按照其他回答说的这个新品发布是为了配合上海器材展,各位觉得展会7号开始,新产品7号晚上发布合不合理?
另外,今年上海这个展我去了,没有索尼。当然应该是因为6月30号发了那个微博被喷后,索尼临时取消了。
法律保护不了一个人,法律就保护不了所有人。
不管是日企,美企还是国企,不管是精日,精美还是粉红,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被平等对待。舆论抵制是一回事,公权力下场祭出法律武器是另一回事。
在这件事上我也并不是维护索尼,100万对索尼来说九牛一毛都算不上,我是维护每一个被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普通人,如果当我们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不能依赖法律的公正,那么对我们普通人来说就可能是灭顶之灾。
事实上,这并不是索尼第一次在新产品发布会上“出事”。
2014年12月3日,索尼宣布PS4将于12月11日发布,发布地点则位于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
由于12月11日是二战时阿道夫·希特勒对美国的宣战日,因此,对于索尼选择在德国奔驰文化中心发布新产品的恶劣行为,美国商务部当即宣布将美国市场上的PS4全部下架。
2019年11月,索尼正式宣布WI-1000XM2颈挂式降噪耳机将于12月7日在日本正式发售,售价35000日元。
由于12月7日是珍珠港事件的纪念日,因此,对于索尼选择在在这一天发布新产品的恶劣行为,美国商务部在2019年圣诞节宣布将美国市场上的WI-1000XM2耳机全部下架,并对索尼屡教不改的恶劣行为罚款500万美元。
对此,索尼东京总部表示,这两次事件充分暴露了美国一直以来所标榜的“依法治国”,实际上依照并不是法律、而是美国政府的“想法”。事实上,美国任何现有法律条文中,均没有关于禁止在特殊日期发布产品或召开发布会的条款;也就是说,美国商务部的处罚决定只是依据凭空出现的“想法”,不存在任何法理根据。
楼下保安说,之所以地球人从来没有看到过如此魔幻荒诞的现实,是因为这上述两次事件并不是发生在地球上,而是银河系之外的另一个平行宇宙中。
罚100w,这挠痒痒呢?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看到一些神神的发言,我就气不打一处来。
应该先派一个书记到索尼(中国),实现公私合营;
再找准时机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产;
然后派工宣队在索尼内部开诉苦大会,抓工贼50w,比例宜设置在50%,尤其是索尼(中国)领导层的华人,这种二狗子一定要见血!至少坐喷气式,以便更好的教育群众;
最后,对索尼(中国)反动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更名为人民电器公司。
1937年7月7日夜10时,驻丰台日军河边旅团第一联队第三大队第八中队,由中队长清水节郎率领,在卢沟桥以北地区举行以攻取卢沟桥为假想目标的军事演习,11时许,日军诡称演习时一士兵离队失踪,要求进城搜查。在遭到中国驻军第二十九军第三十七师二一九团团长吉星文的严词拒绝后,日军迅即包围宛平县城。翌晨2时,第二十九军副军长兼北平市长秦德纯为防止事态扩大,经与日方商定,双方派员前往调查。
众所周知,8代表发,6代表顺利,8月6日8:16代表了中国人民美好的祝福,啊,你不舒服了?巧合!一定是巧合!
这个问题下的答案给我看麻了,我寻思知乎用户的三观已经到这种水平了吗?不过仔细看了下那些答主的资料,绝大部分玩摄影的,原来都是利益相关者,生怕索尼在中国卖不了货了使劲洗啊。
一个日企在7月7号晚上十点,精确到分钟的一个时间点发新品,真的是太巧了呀。我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对这件事肯定感觉不舒服,国家尊严本身就不太好去找个标准严格界定,但我感到被侵犯,你感到被侵犯,身边的大多数人中国人都感觉到被侵犯,这种感觉就是国家尊严被侵犯的感觉。那些认为并没有侵犯国家尊严的人
可能是你的立场出了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精日企算精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略逐步完善,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大国治理同步迈上新台阶的显著标志。
如果是便宜的离谱的,一般有这几种
1.那些截图都是一年未必能有一次,或者你永远也抢不到的捡漏价。
2.截图是P的
3.产品不是正品
4.这些产品本身只值这么多钱
如果是稍微便宜一点,一般是这样的
1.代理拿货价不同,会比自己买便宜
2.利用各种返利方式,可以拿到一些好价
3.群里人多,可以找商家团购
4.也有可能不是正品,但是用接近正品的价格销售,以次充好,这种应该不多。
另外,这个回答下面,果然都是推荐自己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