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国内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明星名人不算少。比如聂远曾因为寻衅滋事被处理,高虎(胡军版《天龙八部》里的虚竹)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高晓松因为酒驾被判刑,吴京因为酒驾被被拘留等等。
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出来后,基本上都没太大问题。而高晓松的消失,也不是因为当年的酒驾,是另外的原因。
但在另一方面来说,有些事情对个人影响就很大。比如说当年的黄海波同样因为嫖娼被抓,到现在也没能复出。
实际上,目前国内对所谓的“劣迹艺人”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比如,如果我们将“不违法犯罪”列为一个基本条件,那么这就意味着哪怕你乱停车被贴条也能被上升到劣迹上来——毕竟乱停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再者,如果硬要把“劣迹”上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标准,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也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证照四种,但似乎大多数人只认为只有被拘留才算是真正的犯法。
比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假如说李云迪这次没有被拘留,而只是因为情节轻微,被处以200元罚款。是不是该被禁,这里面转圜的空间可就大得多了。
在国内,李云迪是基本糊了。不过说他“自作孽不可活”,这个分量显然是过重了,李云迪这事无论如何也没到“不可活”的地步——充其量说他“自食其果”就可以了。总的来说,在中国,对明星来说,黄和毒这两类的违法犯罪基本上是很难洗掉的,其他的相对会好很多。毕竟,媒体传播信息也要讲究一个性价比,说某明星因为嫖娼被抓,热度肯定远远高于某明星因为强冲警戒区而被罚款拘留。
李云迪比起那些吸毒的,偷税的,强奸幼女的,危害要小的多。
不过他近些年来也太娱乐了,这次或许会让他重新专注于弹琴,成为真正的大师
有个悖论:
1:认为“嫖娼不该公开”的人,不该公开的理由是“爆出嫖娼消息是对个人名誉的严重损害”。
2:他们又认为合理的社会道德准则是“嫖娼仅仅是轻微违法行为,道德上可以理解”。
但如果2成立,那么,即使爆出了嫖娼消息,社会也会理解嫖娼的人,不是吗?因为社会道德准则是“嫖娼仅仅是轻微违法行为,道德上可以理解”。因此,“爆出嫖娼消息”就不构成“对个人名誉的严重损害”了,为什么不能公开?
这大概就是所谓的“自相矛盾”吧……
其实没那么复杂。
这个案件中,严格来说有2个【李云迪】,所有分歧其实在于你看到了哪个,以哪个为第一优先级。
一个是,作为公民,作为人的【李云迪】。
一个是,人衍生出来的,作为商品,作为明星的【李云迪】。
大家有的人觉得是自作孽,看的是【明星李云迪】这一面,觉得公众人物必须受到道德约束。
大家有的人觉得这么重不合理,看到的是【公民李云迪】这一面,觉得我不偷不抢没老婆没孩子没出轨就花个钱你情我愿怎么了?
分歧的根源,是大家把这个看分裂了。
但其实,这两者是难以分割的。
因为公民那一面享受了明星那一面的红利。
讲白了,明星那一面,靠形象赚钱了。
假如你是一个普通人,你做了类似的事情,你没有靠这个赚钱,那么也没人要求你咋样。
明星从公众以及甲方处拿到流量和金钱,同时必然会受到高标准的要求,甲方掏钱请的商品,要求不给甲方惹麻烦,是非常合理的商业要求。
现在,等于是商业上主动违约了,进而影响到了个人。
其实就很正常的享受红利,必然要承担约束,这不挺简单的道理嘛。
甲方投的是他吗?
不是。
甲方投的是他的形象和定位,吸引来的群众目光。
进娱乐圈,吃明星这碗饭,个人形象风险管理是基础要求,哪怕装,也要装成圣人。
这不是道德约束,而是基于职业素养的自我保护。
不能吃肉的时候装死,挨揍的时候骂娘。
这就没意思了。
假如一个社会,道德和法治都不怎么样的时候,你可以选择优先加强道德建设或法治建设而放弃另一项。结果其实很容易想象。
只重视法治建设而忽视道德建设的社会,虽然早期弊病重生,大量擦边球灰色产业,但是随着法治的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规则,养成契约精神,风气逐渐向好,最后也产生了新的道德;
而只重视道德建设的社会,人们高喊道德口号,用无穷无尽的道德去评判一切事物,最后各类道德标准光怪陆离,敢讲法律就是冷血无情学法学得没有人性了,于是道德和法治都没有了。
为什么?因为道德这东西完全不应该有任何实质上的约束力。
道德相比法律,有以下不同:
1 道德没有成文,没有明确的规定;
2 道德标准的变化毫无规律,可以无限拔高;
3 法不溯既往,但是道德可以;
4 道德审判没有一个专业的机构进行。
所以,如果要用道德去打击一个东西,基本可以看成核武器、二向箔水平的了。
指哪儿打哪儿,让谁完蛋谁就完蛋。
说你违背道德你就违背道德,你今天没违背就把你过往言论翻出来整你,你就算以前清白,我想办法把道德标准拔高来审判你就可以了。反正只要调动起多数人的情绪,这就是铁案了。
天天担心法律有讼棍,然而买水军搞道德绑架,门槛比讼棍律师低多了,威力也大得多。
互相挥舞道德大棒的结果,就是道德和法律,一起都无了。
现在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在媒体上出现,有公众影响力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公平。
我相信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的声音能被大家听到,自己的想法能被大家认同。
出现在媒体上的人就是这种有重大影响力的人。
所以没有强烈道德和法制观念的人不应该出现公众平台上,而是作为普通的懂音乐的人存在。
不允许出现在电视里是正常。城市形象代表当然不能让他当。至于音乐家协会嘛。不知道音乐家协会是个什么?如果是出席国际场合的官方代表,自然不合适。
但是如果是音乐爱好者协会的话,请问在参与之前是不是知道有道德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他是管理人员,那不让管理是正常。但是如果是一般付费的会员的话,也应该保护他个人权力,至少应该退钱。。。
我不知道你们帮这些人说话做什么?电视台还在那里?他不上电视,就能够让其他道德更好的人上不行嘛?
"上电视"或者"荣誉"什么的是一种稀缺资源。
一边说上升渠道被堵住,一边又帮助这些道德败坏的人占住位置,不让其他人有上升空间,你们不矛盾嘛?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左传·昭公六年》
我反感这个热点,也反感这个结果,
首先,每个罪责都应该有一定的惩罚边界,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法律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但不包含全社会通报。
不久之前的复旦大学的事件就是如此,三张“纪律处分决定书”不仅宣布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还详细公开了三人的姓名学号学员信息。
嫖娼属于违法事件,因此承担治安拘留是合情合法,违反学生守则被开除学籍也是情理之中,但对外公式让全社会对具体个体进行批判,是否合理就需要商榷了。
李云迪这事也是如此,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甚至连对外公示也在情理之中,艺人吃的是流量饭和人设饭,有了失德行为,公众有知情权。
这件事公众抵制也没问题,下一次李云迪开音乐会,有异见人士在微博抨击,号召大家抵制不买票,属于自由意志,合作机构因为丑闻解除合作属于合同规定。
这个人因为受众抵制凉合情合理,但基于某种权力的全面封杀,值得商榷和讨论。
其次,惩罚应有明确规则。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苛法猛于虎,而无法犹猛于苛法也。
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规则越不清晰,则执法者拥有更高的自由量裁权,
比如电影没有分级制度,没有明晰的过审标准,那么是否“血腥暴力”,是否“违反核心价值观”,就全看审核者的个人视角,《长津湖》的血腥是基于还原战争残酷过审,《迪迦奥特曼》的“血腥”是外来文化入侵不过审。
在演艺圈,有的人拖拽交警都毫发无损,有的人酒驾都未被封杀,有的人桃色新闻满天飞都相安无事,有的人偷税漏税都只是短时间收敛锋芒,
李云迪嫖娼违反公序良俗,不会为他洗白,他还担任了广州形象代言人,这种公众形象被打破举双手赞同。
但任何惩罚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则,而现在的风向是根据一时的价值观,把典型事件升级服务于政策宣传。
大力支持对于劣迹艺人的管控,毕竟爱豆文化会影响一代人的价值观,
但处理模式应该是以法律为准绳的,而不是一个小作文出来就足以让某人“社死”,一件事情发生就全面封杀,这是懒政。
如果担心社会道德规范,也起码应该有调查过程,艺人也有发声权力,公众和资本再决定是否接纳,而不是草率处理。
看到评论区有很多质疑的观点,统一回复下。
观点1:你为李云迪说话,是不是身为男性为嫖娼抱屈?
答:不是,我不是反感嫖娼罪责过重,而是共情“惩戒无标准”,
作为一个公众平台上写字的人,时常遇到写的东西消失,问询客服,理由或是“XX敏感”,或是“对其他用户造成人身安全风险”,会经常惶恐于行为边界在哪里。
具体到这件事,依然无从判断惩戒边界,比如对嫖娼这件事,是只惩戒单次售卖行为,还是一并惩戒长期售卖行为(包养),还是惩戒以性易物行为。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肯定算,那每月结算的算不算,榜一大哥刷一定礼物跟主播“谈恋爱”的算不算。
观点2: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你算老几?
答:李云迪等明星,一个商业代言800万,作为一个平头老百姓,共情他实在是多余。
但一方面,个人觉得靠“舆情”来定夺一件事的惩罚力度并不是理想状态,
另一方面,觉得大范围惩罚“失德艺人”并不是考虑舆情这么简单。
当前我国基尼系数攀升,国内生育率降低至1.4加重了人口老龄化趋势,整体指向了贫富差距加大和分配不均,而艺人的天价通告费,正是资本偷税漏税的遮羞布。
毕竟商品的定价有型,人的定价无型,娱乐圈偷税漏税成风,郑某1.6亿片酬背后有多少是资本的抓手不得而知,对流量艺人的惩戒本质上是国家层面加强二次分配执行力度,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在这一点上来看的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作为民众应大力支持。
现在想来,昨天的观点没考虑到这一层,其实大多数人喷没喷到点上。
讲道理啊,
他是辣鸡,
他是乐色,他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都没关系,
但是新浪这个禁言是什么意思啊?
p2p暴雷,
无底线带货,
骗财骗色,
偷税漏税,
哪一项不比嫖娼严重?
真就盯着人家裤裆下那点事呗?
以前没觉得他多好,现在没觉得他多差。
我有不同看法。
李云迪嫖娼固然该依法处置,但音协这么直接取消会员资格是依照的哪一条规定?这一条规定为什么十年前对严重得多的,刑事拘留高晓松没有生效?李云迪嫖娼只是行政拘留。
所以,有这样的见风使舵的音协,以及类似这样的影协,这样毫无作为毫无用处,占坑不拉屎的各种协会和人员,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艺人。
请国家取消音协、影协等的协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