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及到的是主播与MCN机构间“天价违约金”如何认定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违约金过高如何来认定,这里的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基础应当以(1)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到MCN机构与主播的具体案件中,往往以“主播已履行本合同期内近12个月被告获得的月平均营收乘以合同期剩余月份的总金额”来作为预期利益主张,而实际损失则往往通过MCN机构前期对主播就设备、宣传推广、培训、流量引流等投入的成本进行主张。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实践中,许多法院也就不结合各种因素了,往往就依据前述的基础上,直接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认定为过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天价违约金”的背后,是MCN机构与主播个人的利益之争。核心就是这个“IP”的打造,谁的功劳占得大。对于MCN机构来说:对主播投入的各种资源,包括金钱、演艺活动、商业机会等各个方面,对于主播基本生活的负担。而且是批量的,好不容易孵化出一个头部网红来,不回本还怎么活。对于网红来说:自己千辛万苦成为头部网红,靠的是自己不懈努力,没想到之前给机构打了这么久工,还不放过自己,以后的钱还都得交给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两种对立的处理观点。(1)倾向于保护MCN的观点大致为: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预先约定,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事先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因而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无论从合同的立法本意及普遍观念上来说,按约履行、信守承诺为应有原则。网络主播经纪行业,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兴领域,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鲜明行业特点,包括网络主播在内的娱乐行业,因其高收益而约定高违约金为行业普遍做法。经纪公司为签约个人提供经纪服务,包括所谓“师徒”利用影响力或言传身教等,为主播未来发展所提供的影响不易也无法估量。故包括主播在内的娱乐从业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括补偿性即对原告造成的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未来预期损失及惩罚性的赔偿。简而言之,认为主播行业系新兴行业,且有“前期投入高,后期收回成本”的特点,所以尊重双方当事人天价违约金的约定(2)倾向于保护主播利益的:认为网络直播行业产生的纠纷,其特点一是特定商业模式,该行业基础服务多为免费,观众可自由进入平台观看直播,而平台在获取用户后,即可通过广告、出售虚拟道具、打赏分成、会员增值服务、人气主播线下活动等方式盈利。二是直播内容强烈的个人特色。与传统节目相区别,网络直播行业观众欣赏视角集中于主播,如秀场类主要展示主播个人才艺,内容多为主播唱歌、跳舞、说唱以及与观众互动;游戏类则主要展示主播的操作技巧和特定风格解说,直播内容均有主播极强的个人特色。(强调个人贡献),且并不承认行业惯例,仍应依据实际损失来对违约金进行认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我是 @法律人陈雨南,坐标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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