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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红领巾视频女主播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2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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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昨天的警情通报,其实追根溯源,最早关于红领巾不当使用的争议要追溯到2018年7月份,这里捋一下时间线:

1、2018年7月29日,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邀请日本演员苍井空作为「助学使者」,参加在云南德宏州举办的公益活动并佩戴红领巾,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男性用品。


2、2018年8月9日,微信号「共青团中央」、中国少工委发表声明,称:

该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社会公序良俗,无视少先队员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接受特点,无视红领巾的精神内涵,无视数百万少先队辅导员的职业荣誉,玷污了少先队组织的形象,我们对此予以严正谴责!


3、2018年10月17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发布《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

重点排查不当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活动等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发现学校或其他组织利用红领巾进行商业活动,要立即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予以制止,追究责任。

这是有政府部门参与发布、禁止利用红领巾进行商业活动的明确的法规依据。


4、2018年10月20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前引发过一阵风波的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印制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及《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处以344700元罚款。


5、2019年4月8日,四川荣县公安通报四川省仁寿县人唐某某,因涉嫌涉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即是本题)。


从以上时间线的整理,可以看出,红领巾不当使用归置处理依旧是「发现问题——法规落地——渐趋从严」的老套路,本题只不过是新规落地后借以儆猴的一只「鸡」。

政治问题不评价(评价了也显示不出来),只从法律层面,两处存有争议:

1、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2日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荣县公安认为本案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本条前三项分别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讲,同一条目下各项应当具有相当性,但不当使用红领巾无论是从社会影响还是公私财物损害角度都很难认为可以前述三项相类比。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所指的英烈,意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英烈法》第二条),其解释不宜过度扩张和泛化。

《英烈法》主要对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事迹和精神进行保护,并禁止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本题较难归入其中。

我们日常所佩戴使用的红领巾并不真的由烈士鲜血染红,因此红领巾使用限制不能从烈士事迹保护中寻找到依据,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也显然与本案无关。尽管在长期使用和宣传中,红领巾确实某种程度上代表(或者至少关联)了英烈的牺牲精神,但这种关联只是一个团体象徽多种使用用途之一的自然联想,并未经法规直接确认,在该物品被用做其他用途、一般不认为会产生上述联想时(譬如上海地区中小学急救教育中以红领巾作为紧急情况的包扎用具),似不应以侮辱烈士精神行为处罚。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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