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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职员领礼品后 1200 万存款被职员转走,法院判储户担八成责任,为什么这样判? 第1页

        

user avatar   xilan319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每次遇到这种新闻,所谓的“知乎好法官”“知乎好警察”“知乎好公检法”通通不见了,噤若寒蝉了属于是?

研究来研究去,也就这么个德性?

平时遇上热点可劲蹭,怎么这种热点开了几个小时上了热搜榜也不敢来回答?

具有明显偏袒性的判决都能出,怎么不见“知乎优秀公检法”出来讲讲、评判评判?

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还没写完就开始降热度?

真有够恶心的


user avatar   xiao-xiao-pu-f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判决够离谱的,完全没有考虑关键点,取钱的是银行职员。

那我以后去银行柜台取钱,是不是也不能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给柜员了?因为我不能保证柜员只是按照我的要求取钱给我,而是拿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把钱转走了。

丁阿姨是在银行存钱后,银行职员王某跟她说,你存了那么多钱到银行,银行有送礼品,你把存单和身份证给我,我帮你去领。

这些行为都是发生在银行,由银行职员提出来的,作为银行客户,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王某的行为代表了银行,不是个人行为,这就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即使因其他原因没有认定为职务行为,也应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王莫不是银行职员,甚至这些行为不是发生在银行,都可以说丁阿姨有一定过错,如果发生在银行的职员行为不认定为银行行为,那还怎么办理业务?

判决更搞笑的是,竟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丁阿姨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是为了领取礼品,王某在刑事判决中已经承认是为了领取礼品,丁阿姨的表述也一致,

双方没有串通口供的基础条件,案件中也没有利益纠葛,这还不足以采信吗?还要怎样的证据?

以后去银行存钱,把钱和银行卡身份证交给银行职员,是不是得先让银行出个证明函,钱是银行职员某某收的,应当存到哪个银行的某某账户,然后加盖银行印章,

否则回头银行跟你说,你把钱交给柜员,没有书面证明你是来存钱的,柜员把钱私吞了,没有存进银行,这是员工个人行为,跟银行没关,怎么破?还有点信任不?

持续关注这个案件吧,我认为二审判决改判的概率极高,否则以后还怎么让人信任银行?


针对评论区知友们的疑问,结合头条当事人回复,补充说明一下:

1、一审判决出来不久,还没上网公开(反正我没查到),上面回答里的判决书截图,是丁大姐儿子接受媒体采访时提供的,判决书不全面,很多细节不清楚,所以大家的现有回答,都只是依据媒体现在报道的信息做出的,会不会有反转,不好说。

2、不少人有疑问,为什么只起诉500万,还有700万没有一起起诉,是不是有猫腻?丁大姐的存款是分4笔存入银行的,是4个合同关系,这次的500万也是分两个案件起诉(1笔300万,1笔200万),所以分开起诉是正常的。另外700多万还没起诉,据当事人描述,是因为银行不承认丁大姐有存那700多万,银行认为存款回单是伪造的,案情更复杂,当事人可能觉得500万胜诉概率大,先处理吧。

3、为什么不向银行职员追回款项?银行职员王先生构成诈骗罪,已经被判了无期徒刑,去牢里呆着了。钱是转给王先生的父亲,后来又转给很多人,反正最后刑事案件中是没有追回一毛钱的。

4、我认为这件事中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丁大姐也不是毫无责任。银行职员王某好像是她亲戚的女婿,丁大姐本来就对他有一定信任吧,她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银行职员王某后,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没说多久,说是过了好长一段时间)不还才发现钱不见了,没尽到注意义务,存单和身份证放在第三人那里那么长时间不处理,对钱被取走一事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我还是坚持认为银行应该承担全部或八成以上的主要责任,取钱的是本行的职员,不管是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银行都应当承担全责,如果交付身份证和存单不是在银行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那丁大姐的责任重一些,但银行在后面的取款/转账过程中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这样操作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应该只承担2成责任。


user avatar   zhang-lu-60-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清徐县法院的判决,对储户过分苛责。

这位阿姨都存款1200万了,那肯定属于清徐农商行的VIP客户了,VIP客户银行专人对接是很正常的,不能用普通客户必须去柜台办理的局限思维来判案。

作为VIP客户,又不是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了外人,储户在银行空间范围内,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去领取礼品,这也属正常,即使有过错,这也没有80%的过错吧?

希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予以相应的纠正,判令银行承担更多的责任。


user avatar   xuebeiju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出一本《中国优秀判例汇编》

估计这本书得比《中华大典》要厚吧

这么多优秀的判例,为什么常常和朴素正义相悖呢?

这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吗?

显然不是!

这是法律人的问题吗?

有,但也不是大多数!

那这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呢?

坐等高人指点!

请高人理性评论,中肯评论,保全自己,切勿被删!


user avatar   li-pa-pa-46-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正常民事案件审限是6个月,这个案子审了17个月,近一年半。作为一个非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一千二百万标的案子,估计能排到每年收案标的的前几名,被告又是当地银行。

所以说,这个案子在该县法院的重视程度一定非常高,这个判决也绝对不可能是承办法官自己拍脑门下的结论,大概率是上过审委会的。也就是说,现在这个责任认定,不管看上去怎么离谱,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回到案情,判决书没有上网,只能通过大家传的各种片段进行信息整合。

这个判决焦点问题,在于受害人丁某在整个事件中,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是否应达到判决中认定的80%?

这里一共三个主体,丁、王、银行。

王被认定诈骗罪已有刑事判决,本民事判决讨论的是,在有诈骗行为的前提下,银行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这些过错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

银行作出汇款行为依据是丁某的身份证和存单。大额存单普遍都是记名的,虽然有身份证,但在存取存单时,必定是需要核对本人身份的。

丁是银行大客户,王是丁的常年经办,这两个人对于银行来说肯定都是熟人,因此王签丁父亲名做代理人的时候,银行觉得都是熟人,不会出什么问题。结果出了大问题。

此时银行的责任认定为20%,我认为是少了。

前几天拉朋友去招商银行办个企业销户业务,等待时候,有两个老大爷过来要给女儿汇两万块钱,银行要求必须跟女儿本人联系确认,因为怕是诈骗,两个老大爷跟大堂经理吵吵半天,结果还是被银行人员耐心说服力。

2万尚且如此慎重,怕因为诈骗银行担责,这一千多万居然连储户本人否不联系核实一下属实离谱。

储户定位应该是注意义务的上限,而银行是注意义务的下限,就如同机动车和行人在分配责任时,机动车因为安全性的优势,必然要负担更多责任一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更加完备的管理制度和金融常识,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提示义务。

所以责任划分上银行责任比例应不仅仅为20%。

但回到开头讲的,这个认定结论应该不是承办人自己能定得了的,当地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必定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估计这个判决后期会改判,希望舆论各方不要给承办法官过多苛责,他们能够决定的事,其实很少。


user avatar   tian-yuan-nan-quan-5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出事的时候,天天各种活动礼品小基金一套一套的,存个钱五分钟搞推销半小时,回了家我调用一下我几百块的巨款都给我发送基金推荐短信,逢年过节不是领积分就是号称送优惠,反正都是口惠而实不至,点进去不是让你下载app就是让你注册理财产品,短信上直接都是尊敬的xx先生,仿佛陈百祥的多隆一样告诉我:“没错,你信息是我卖的!”

那些个身姿窈窕制服优雅的银行小姐姐们在拿我的证件开各种基金理财窗口的时候,从来没有一个说一句,这边提醒您丢了钱您得承担80%责任呢亲。

普通储户追求的就是和储蓄效果,不需要知道储蓄流程,宛如我之前说的冰箱使用者不需要了解冰箱设计流程只需要考虑制冷效果一样,明明是基于对银行所代表的信用体系的信任而做出的服从,结果却在判决中成为了承担过错的罪责,令人难以理解。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记得之前有个说法:银行是弱势群体。

然后看起来有1200万的储户更加弱势。

可见我国属实是无产阶级地位最高。


user avatar   blackwarrior-6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判决如果仅看新闻里面的描述,感觉就不太合理。


你说受害人为了取礼物,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这是受害人自己的问题,这就有点过于教条。

不知道知乎读者平常去银行多不多,反正我一年跑银行几十趟,有时候连续几天都去银行办事,atm,柜台,室内机器,我全用过,实际上看到的情况跟这种教条的描述差太远了。


自助机不会缴费的,atm老太太没弄过的,让后面排队的帮忙非常常见。

尤其是银行室内的那个自助多功能机,可以签字,扫描身份证那个,10个有9个需要银行员工帮忙的,大多数情况都是员工代操作,输入密码的时候回避一下。

老太太有时候是真不会弄,还特别爱问人,老头一般就找员工了,老太太很多都是看到旁边的年轻人就说:哎,小姑娘/小伙子,帮我看一下怎么弄呗,我真不会操作这个。

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很惊讶,就想这玩意肯定得叫银行员工来弄啊,万一出点啥事,责任不就在我了,平白摊上事。

但后来发现,真有热心的姑娘就直接帮忙弄完了,这种情况多了,就觉得大多数人还是善良的,可能我心思太重了。

这个新闻里面关键受害人说这个王某是个银行员工,在这干十几年了,大家都认识。

就以我看到的情况,如果这样整天在大厅帮忙的银行员工跟一个老来银行的大妈说:“婶,我们银行现在有活动可以领300块钱的2桶花生油给vip客户,你把身份证和存单给我,我可以帮你在里头办,大概10分钟就能办好”


我跟你说100个老太太会有100个中招。

普通老百姓对银行员工这些穿制服的人信任度是非常高的,因为老百姓想的是他是在这干的,他是不会骗我的。


这法院上来就判受害人80%责任,银行只有20%,这明显有推托责任的嫌疑。银行员工犯了事,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大众对机构的信任。

我不清楚这个案件里到底王某是不是银行员工,但如果其人真的是银行工作人员,那银行的责任,我倾向认为还是挺大的。


user avatar   yi-suo-yan-yu-55-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单看描述,似乎不太合情理。

不过话说回来,这事本身就十分的不合理,1200万的存折,就这样和身份证给别人去拿礼品?

还是先不评论了。


user avatar   mu-xiao-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去银行办业务的流程,通常是,我跟柜员说一下要办什么业务,然后柜员跟我要身份证,我把身份证交给柜员后,柜员一顿操作,我也看不到,看到也看不懂。期间让我输密码就输密码,让我签字就签字。

整个过程,我是不清楚柜员具体在干什么的

如果这个事是真的,以后我再去银行办业务是不是不能把身份证给柜员了,因为把身份证给柜员钱丢了,我是主要责任。可是我不给身份证,柜员不给办业务

我该怎么办?



突然这么多赞,好激动

对于事情的具体情况,我并不清楚,网上的事往往会几轮反转,弄不清实际情况。

这个事勾起我面对银行等大型机构巨大的无力感,吐槽一下。感谢大家的关注。

我的观点,不论储户有多大的问题,银行在没有本人到场,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让储户如此大金额的钱被转走,银行都是要负主要责任的。银行给我留下的印象是本人不到场很多业务是办不了的,委托签字都不行,具体新闻太多,不列举了。为了安全,我们在银行办业务的时候经历种种不便,换来的应该是资金安全,而不是储户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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