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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腐 2000 万退赃 8000 万获判从轻,多出的 6000 万是怎么回事?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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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看到法律事件的报道会有完整的判决书,于是找来翻了一下,总结判决书中的细节如下:


1、

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找不到这一份判决书,但翻到同一年同一个法院对另外两个贪污案也都作出免予刑事处罚。但那两个案件的被告人都是村干部,只是因“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才被追究贪污罪。

对于普通人,“免予刑事处罚”除了不用每个月去司法所报道外,与“缓刑”没太大分别。但是对于某几个特殊职业,“免予刑事处罚”就非常有用了,这特殊职业之一就是公务员。

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要开除。

缓刑没用,因为缓刑也是“判处刑罚”,只是“不执行刑罚”而已。

开除意味着失去铁饭碗,意味着没有了退休金。

那为了不被开除,保往铁饭碗,就只能争取“不判处刑罚”。刑法里面,“不判处刑罚”就是免予刑事处罚了。

法院判有罪,公务员保待遇,皆大欢喜。

当然,《处分条例》已经是很遥远的事情。在2020年的《政务处分法》里面,对这一情况作了更细的规定,增加了“造成不良影响予以开除”的补充: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

首先我们要注意一下本案涉及的几个地域:

  • 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在黑省-黑河市-北安市
  • 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在黑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 勃利县,在黑省七台河市
  • 孙吴县,在黑省黑河市。


表面上来看,“指定”是因为没有管辖权,而刑法的管辖权只限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只能报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也就是黑省高院指定管辖。

这没错,但还没涉及到本质。

从涉案事实来看,祝某总共涉及三个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处长”是岗位名称,不是行政级别。这个岗位的行政级别,搜了一轮没查到,但正常来说,通常是正科,很有可能是副处。

在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里面,这是个涉及到异地管辖的级别,正科或副处的职务犯罪,为防止地方保护,要异地管辖,不能留在本地。

具体的级别可能各个省不同,但处级肯定是要异地管辖的。

所以你再看祝某的第一个判决,就会发现当时的孙吴县法院在黑河市,而他曾任职的北安高速管理处,也在黑河市北安区。那就很有可能,是黑河市把北安区的职务犯罪案件,指给了下属辖区的另外一个基层法院。


然后再注意,前面列举身份信息的时候,还提及“因本案于2021年2月21日被勃利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从整个案件来看,都和七台河市的勃利县没什么关系,说明这个案件是从一开始,就是由省里指定给勃利县经办的。

这就很意味深长了。

祝某在2017年之后,估计已经是退休或内退了,不开除就已经很好了,不可能再提拔。所以由省里指定异地管辖,他的级别还没那资格,正常来说,只需要像17年的案件一样,在同一个市里面的不同基层,异地管辖就可以。

但是这次这个案件是省里面指定到另外一个市的下属,那显然问题不是出在他身上,而是比他级别更高的领导。

而级别比他更高,那多半就是交通厅了。


3、

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

我看到有公众号说他拿贪污贿赂款去投资理财赚到了八千万,这个倒未必。因为判决书的判项之二写着:被告人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33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果有部分是犯罪所得的收益,那这一部分也是应当收缴的,而且收益也很容易查,投资生意不好说,但理财产品之类肯定有账可查。既然法院只认为本案的犯罪所得是26313555元,那显然超出的部分不是犯罪的收益。

更大的可能,是他供述了但无法查证属实的其他犯罪收益。

因为他的贪污罪、受贿罪全是“办案单位掌握之外的犯罪事实”而成立自首,说明他被查的时候,涉及的并不是本案,而是其他犯罪。只不过可能其他犯罪查不清楚,但他已经先退了赃。


4、

受贿罪第三宗,向段某索贿

3.2000年6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祝某某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段某的提拔、重用提供帮助,先后任命、推荐其担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副处长职务。祝某某调到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任职后,段某接替祝某某任鹤伊公路管理处处长,祝某某认为有恩于段某。2009年5月,祝某某假借需要用钱向段某索要人民币140万元。

这个段某,多半就是段钢文。

但有意思的是,段钢文是20年6月被查的,祝某直到21年2月才被查。说明段被查的时候,并没有说出自己被索贿的事实,否则这一宗事实如果已经被监察机关掌握,祝某的受贿罪就不成立自首了,最多算坦白。

可能是段觉得自己被索贿很丢脸,不好意思说?


5、

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


果然有些东北人爱去海南过年。

(有人提意见说不是所有的东北人都爱去海南过年,特此更正)


6、

量刑情节上


被告人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祝某前罪的贪污,想必也是之前犯的事情,只是分成两个案件先后起诉而已,因此就从重处罚是不妥当的。

认罪认罚的话,按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时,不应重复评价。

所以这两句这样写不大合适。


7、

超额退赃跟轻判没太大关系。而且从整体的数额来说,2631万+自首+退赃,判十三年,也已经不算轻了。这个数额判八年的判决我都见过。

相比起同类案件的处理,这个案件已经算判得重了,恐怕还是因为数罪并罚+涉及大案。我估计法院现在也挺憋屈的,明明重判了,还被媒体说轻判。


8、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说明这个案件是审委会讨论过的,别骂法官。

而这种案件需要上审委会讨论,说明重大敏感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它涉及到的背后的其他案件。


以上。

祝某贪腐2千多万退赃8千万,从判决书中看到的细节


user avatar   huai-yi-zi-ji-zuo-liao-jia-lu-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多财产根本认定不了是受贿得来的。注意,认定不了不等于不是受贿,只是根据罪疑从无,把没有明确贪污来源的部分剔除。

有受贿必须要有行贿,如果没办法把行贿来源查清楚,就只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这不代表其中就有什么贪赃枉法,很多时候是真的认定不了。

比如《人民的名义》中的赵德汉,贪污这么多的现金,还整整齐齐码个现金墙,自己一分钱没花,还用账本一笔笔记账……最后被抄家,全数入国库。这种人你说他是贪官我认同,你说他坏?我觉得他简直就是人民的好儿子。

虽然说赵德汉也是有现实原型改编的,那毕竟是万中无一的个例。大部分的贪官的账目都是非常复杂,不可能全部对得上的。

张三给了10万,李四给了20万,王五给了30万,花点了其中的25万,这时候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就是35万现金。如果想要保护李四王五,就说这35万都是张三给的。张三肯定不干啊,就会极力证明自己只给了10万,办案人员本着实事求是,查明了张三只给了10万,那剩余的25万就相当于没有证据了,即使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不能认定为贪污。

现实中还有可能是这个贪官根本不记得谁给了多少钱,因为很多钱可能都不是面交的,也没有经过清点。不记得,记不清可以说是贪官自我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他可能是真的不知道谁给多少钱,所以怎么盘问他也说不出来。

还有可能是给钱的与办事的并不是一一对应,比如利用职权给A发包账目,但是A没有直接与贪官对接,而是C与贪官对接,C却不会有求于贪官。而C给的也不是现金,而是名贵字画,文物,这时候就很难把C和A联系上。

还有就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交易,比如贪官的老破小价值50万,某老板指令他的亲戚以学区房的价格150万买下来,并且完税。这种几乎无法调查的,办案人员一查发现买房的这个人与贪官毫不相识,是通过中介认识的。

在中国,可以说办理贪污受贿的案件是最为严格的,但凡有一丝查清事实的可能性,也不可能让贪官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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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留言很理智(但也看得出大家对政府机关及相关职能有某种程度上的陌生)。

我完全同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单位对外移送一般都是涉嫌重大违法违纪,出手必逮人,很严格,内部流程涉及到多个层级直至办公厅,党组会,层层通关直至放行,一些知友就字面意思对“查实”有疑问其实没有多大意义。

现在讲证据其实是流程启动以后,最后如何认定判罚多少看事实和法律,无论多少其实已经是很不错的结果,因为很多案子根本就到不了这个流程里!证据永远是一种无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的存在,反腐如何让机制自行、流程自启是关键!经常通报的边腐边升边升边腐,你琢磨琢磨。

因为是公对公,单位移送后给相关部门后,认还是不认,如何处理?这些部门须有回复,这就能让流程启动起来。

假如你也拿着相同资料去举报,一定会有结果吗?甚至这个流程会启动吗,有关部门会给你回复吗?这其实不是假如,因为当然还有很多知情人和垂头丧气的持续举报者。

我以个人名义按照规定实名举报过一些领导涉嫌贪污等问题,并没有回应。

经济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之外是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任何欢呼和点赞都不能降低这种复杂性,他投射到个人的办案思维和行为上就是对内、对外的警惕和某种不信任,比如保密,不要有任何期待,其他部门配合,除非有强外力,不要有期待。同样的资料,以什么方式、次序先行内部沟通、什么时候移送、戴什么帽子,既要考虑本单位还要考虑外单位,气候、时节、风格、偏好、提法等。巧借外力突破本单位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这极大的考验着办案能力以外的的其他综合能力。

我相信任职于一些部门的知友会有相同感受。

之后越来越多部门参与进来,复杂复复杂。

最终我们会看到法院判决。

不再更新,不再回复。有问题可私聊。

以下是原答案。

———————————————

经办过一些案子。

办的时候判断他弄了10亿,查实了6亿,另外四亿限于手段查不实,但基本是八九不离十,那四亿业务风险有点大

所以

向纪委移送的时候,当然是按照6亿来,否则万一哪部分不实整体被退回来,业务风险不说,打草惊了蛇可就不好了

纪委收到,移送检察院,6亿最后认了3亿,万一3亿被检察院或者下游法院否了,那就业务风险了

检察院公诉至法院,考虑到业务风险,3亿成了2亿

法院宣判,检方和被告交锋,最后是1亿

被告积极退赃,轻判。

参与其中的政府部门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如何规避自己风险情况下做事,而不是查清所有犯罪事实。

这是主观上不愿意。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在传统的杀人放火案件中是对的,在经济犯罪领域其实又疏又漏,特别是长期性、高频次的经济犯罪,横跨二十多年,涉及工程、金融、审批多个领域...先天具有复杂性,待赃款到手后心里,其与xx联盟结合、与金融结合、与资本结合,向上流、向外流、向资本市场流、向生意场流,最常见的这些人弄上钱北上广深海南香港的买房,还有一点有些人的身份在官员和国企领导之间来回切换,他合法收入几千万并不罕见(所以去国企任职有些人为了挣钱,有些人为了洗钱),这都极大的模糊了赃款和合法收入,某天东窗事发在疑罪从无和前文所述主管避险的情况下,只能是尽可能高的去认定他的合法收入、减少一些可能有争议的认定,经济案件对人员数量和质量要求极高,在经济犯罪高发频发情况下———你怎么查的完、认得清真正事实?

对了,不是还有公安机关可以不断补充侦查吗?类似四亿这种也移送过,但最后只是惊了蛇。没有强有力的外力介入,很难。

这是客观上达不到。

所以他退赃一亿都不意外。


user avatar   ben-ai-xin-hu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你将钱币投入钱箱的一刹那,灵魂就从炼狱跳出来。

——若望·特次勒于推销教会赎罪券时所说。

赎罪券,严格意义上的翻译是大赦。根据圣经记载如下:

我确实地告诉你们: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将是已经被捆绑了的;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将是被释放了的。

——《马太福音》18:18

所谓「释放」指得即是凡被天主教会接纳曾犯罪的教友,即会被主重新接纳。在经文记载中,耶稣将这项权柄授予了圣彼得,因而又传递给了天主教会。以此而论,信徒若是犯下罪,只要虔诚忏悔做出弥补,即可得到赦免从而洗清罪孽恢复与圣灵共荣关系。

21耶稣又对他们说:“愿你们平安!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样派遣你们。”22说了这话,就向他们嘘了一口气,说:“你们领受圣神罢!23你们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你们存留谁的,就给谁存留。”

——《若望福音》20:21~23

严格上来说,大赦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赦免罪责的权柄。按照一般主流的教义解读,在和好圣事(忏悔)后,信徒的罪固然得到赦免,但罪遗留下来的罚却仍然没有根除。而大赦,在这层意义上只能暂时停止这个惩罚而不是真正免除惩罚。(按照教义理论,犯了罪后的惩罚是一种必然的报应关系,不是某种人格存在的作用)。

当然,这项权柄不是无限的,有一项罪责是永远不可能得到宽恕的:

31 为此,我告诉你们:一切罪过和亵渎,人都可得赦免;但是亵渎圣神的罪,必不得赦免。32 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圣神的,在今世及来世,都不得赦免。

——《玛窦福音》12:12~32

这里的人子,指的是耶稣身为凡人的部分,而圣神的则是指主耶稣非属凡人的部分。具体形象来说,质疑耶稣不是神子的罪可以赦免,但在明知耶稣是神子后质疑神子乃至上帝的罪不可赦免。


user avatar   cao-ling-er-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新闻看得我,魔幻魔幻再魔幻

这贪污是通过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这些「常见」手段,2004年到2015年搞了2030万元公款。

这是对内捞钱。

然后是受贿,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贿赂人民币600万元。

这是对外捞钱。

这些钱加起来,就是2630万,这些钱除了个人消费,其他的就拿去投资、理财、购买房产了。

很明显,一分钱赚一分钱不容易,但是用1000万赚1000万很容易,赶上房地产上涨的大潮,哪怕理财买亏了也无所谓,房子涨价就好,所以才有了退赃8000万的「壮举」。

贪污受贿后退赃,是很正常的事情,贪污受贿以后被判刑,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漂亮的地方就在于,「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这个辩护理由。

这模式被认可,那以后搞这些花活的就都可以用这套了。

只要个人消费不要把投资产生的增量都吞掉,就都可以用赃款升值作为从轻处罚理由。

这就是把时代红利给吃透了。

不过这又让我想到另外一个问题,这老哥算是多退了,那之前查获的其他腐败分子的退赃是什么情况呢?

十年前贪污1000万,十年后退赃1000万,就算全额追回了,那资金的时间效应要不要考虑,通货膨胀怎么算,投资产生的收益是不是继续留给家人。

这问题,不敢细想。

我还记得之前知乎上有个故事,说的是有些地方毒贩屡禁不止,这帮人本着的心就是自己一个人折进去,造富全家人。

于是,在吃枪子之前,领着毒贩去亲眼看着自家用毒资修起来的二层小楼被爆破掉,产生了非常正面意义的传播效果。

那对于之前贪污的人,是不是说明有盲区呢……

说实话如果这个案例的老哥没有把投资收益交出来作为退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把贪污受贿的账面金额退还,那就变成了:

有期徒刑13年加上230万元罚金,退还2630万,给家人留下8000-230-2630=5140万。

相当于13年里面一年赚395万……

这牢做的,现在外面哪份工作可以年入395万啊……


user avatar   feng-kuang-shen-shi-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指控的数目、实际的数目、认定的数目

上面一文讲的是大毒枭刘招华的事。

刘招华自称制备了甲基苯丙胺31吨,卖往国外有19吨,其中4吨是美国,9吨是日本,其它的是台湾、菲利宾等地。

起诉刘招华的起诉书是讲的是刘招华制造贩卖冰毒的数量是19吨多。

最后认定刘招华制造贩卖冰毒的数量是13吨多。

那么这个官员跟刘招华的类似。

坐实的实实在在的是2000万。

然后够枪毙的了(尽管经济犯罪很少有死刑的了),所以他赶紧招了,接着把所有贪污的,包括投资,或者存银行的利息等都还回去。

因此这6000万部分是贪污的,部分是利息或者是理财等等的收益。

毕竟这个人贪污等的时长很长。从2000年就开始。

2、定性与定量

对嫌疑人进行惩罚时候,是要先定性,然后再定量。

很多罪名都跟数量(金额)等挂钩,一旦超过一个界限,量刑就可能发生质变。

比如持有10克冰毒是一条线;50克冰毒则可能判死刑。

而由于法律条款相对的滞后性,涉及金额的很多是以3万块为一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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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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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仔细查查克林顿当政期间对中国和世界的所作所为,就会觉得川普实际上是个挺不错的人。

长相真能欺骗人的眼睛,眼睛能左右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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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难怪这个上古文明衰亡了


user avatar   yoizy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凡各种人狗冲突中,没听说过狗主一方自杀的。罕见人的一方狗主一方的人用各种暴力的。

狗主和拜狗者一方抱团人肉他人,骚扰他人,辱骂他人,围攻他人,殴打他人,逼人退学,辞职,社死,倒是常有,很多,很多。

对了,最近还在大肆炒作所谓"反虐待动物法"。看了下这个"法"的某个所谓专家建议稿,其中称:

是的,你没看错,在散放猫狗的惩罚是"警告"或者"责令改正"起步,被猫狗咬伤需要自己幸苦追索赔偿,也只能赔偿有票据的医药费交通费等有限金额的现如今,

有些人正在试图立法,假如你胆敢屠宰猫狗或者运输猫狗肉(周全地卡死了网购猫狗肉的可能),不但要重罚你,还要你"具结悔过"。

所以,姑娘,别这么傻。

”让他们良心上过不去“这种试图以自己的生命换取对方良心发现的做法,对拜狗者群体,是没有用的。下次记得,反正命都不要了,伸张正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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