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的问题了,不过仍然值得一说。正好我也知道这文章作者是谁,不知道经过四年,这位法官的观念有没有转变呢。
一条一条来反驳吧。
一是,导致大量本无上诉意愿的人提出上诉。
上诉权一方面是为了纠错,另外一方面是因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一人之力与国家公权力对抗,所以应当在制度上允许他有继续申冤的可能。
这是为了保证“申辩的机会”,而不是结果。所以,不管上诉有没有结果,理由是否充分,这些司法资源的额外浪费都是为了“万一一审真的判错了”的那点可能。
既然制度允许,那当然就得容忍被滥用啊。
二是,导致二审的纠错功能只能发挥50%的功效。
首先,一审不管判得太轻还是太重,那都是一审法官的过错,不是被告人的过错。
其次,二审就是用来纠正“一审判太重”的情况,它对此的纠错功能是100%发挥。
第三,如果一审判得太轻,用来纠错的那个程序叫“审判监督程序”,跟二审无关,跟上诉不加刑更没关系。
三是,导致罪犯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一审判得太轻就没法使之得到应有的惩罚”?上面说了,用来纠正这种错误的程序叫“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得不到应有惩罚”的错误一直存在下去。
四是,导致一审法院量刑越来越轻。
五是,导致权力寻租。
首先,这些都是法官自己不能尽职尽责的表现,为什么要让被告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二审法官就绝对正确么?
第四,检察院的抗诉功能存着不用,有利息么?据我所知,检察院抗诉成功一宗,能加好多考核分,而且两会工作报告上肯定要写的。
六是,罪恶的资本主义地区——香港,上诉居然可以加刑。
真香。
香港与大陆有着相同的人种,相同的传统文化,几乎相同的语言和习惯,我们也应当借鉴香港的经验。细思之下,香港的“上诉可加刑制度”有如下优点:
(一)可以大幅度降低上诉率,减少上一级法院法官的工作量。
(二)可以有效提升司法效率。
可代价呢?
代价必然是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损害。
如果认为一审法官没有足够的操守去准确量刑,那同理可得,二审法官也没有足够的操守去准确量刑。上诉要是允许加刑,怎么防止二审法官的报复呢?
(三)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在上诉不加刑制度下,下级法院的法官只有在量刑过重的情况下才担负改判的责任,而量刑过轻,只要没有检察院抗诉,均对其无任何影响。而在上诉可加刑的制度下,下级法院的法官就必须对其判决完全负责,无论判重或者判轻,均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这将有利于约束下一级法院法官的行为,限制权力寻租的空间,减少司法腐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既然量刑过轻“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就没影响,那么量刑过轻或过重“只要被告人不上诉”也没影响啊。
以这一逻辑,同样可以得出结论:上诉可加刑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不上诉”,均对法官无任何影响。这将不利于约束下一级法院法官的行为,不能限制权力寻租的空间,不能减少司法腐败,不能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这是基本的逻辑错误了。
我们反向推演。
如果上诉可加刑,那么每个月办不完案子的中院二审法官会干什么呢?
对,即使没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合理,也会以量刑偏轻为由,大面积给上诉的被告人加刑。加的也不多,只加一点点,保持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这样,慢慢地被告人就不敢上诉,二审法官就清闲了。你还不能说法官错了——人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加刑,也是依法判决。
然后,仗着被告人普遍不敢上诉,很多刑事案件会在一审终结。案件里即使有黑幕,也失去了很多向上曝光的渠道,地方公检法就可以开始大规模勾兑,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都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