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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零售巨头人人乐起诉河南一农村超市上微博热搜?引发了网络舆论会影响该企业形象吗?店主值得同情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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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一大特色,就是无过错侵权。

我们都知道,根据一般法理,要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但是知识产权是特殊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发生在你不知不觉之中,不需要主观过错。你销售的产品与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雷同,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你使用的名称和标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虽然你并非故意,甚至没有意识到,都会导致侵权。

这样规定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垄断。所谓“侵权”的背后,是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有限度垄断。比如一个企业对自己的名称和标志的垄断,对自己研发的技术的垄断,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垄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要保证这种类似“垄断”的权利,必须形成“无过错侵权”的制度。

正因为不需要主观过错就可以成立侵权,知识产权案件中非故意侵权的被告往往觉得“冤”,而且围观群众也倾向于站在被告一方,为被告鸣不平。但其实,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更像是一种商业风险,谈不上冤,下次注意就行了。

也有一些被告,巧妙借助这个大环境,虚假喊冤,利用舆论同情,博取原告怜悯。比如我曾经面对一个被告,被告说自己小本经营,实在没钱赔,家里老人生病,就快要借高利贷了,向我求饶,问我能不能1万元和解算了。我本来动了恻隐之心,仔细一看卷宗,好家伙,这个被告是因为侵害同一个专利权第四次被告,属于明知故犯、恶意侵权。并且前几次诉讼的取证显示,他实际控制着三座工厂,每天生产侵权产品的价值约是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有时候也受制于这种“被告是无辜的”的思维,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问题上,不愿判高、不忍判高,总认为被告是小本经营,获利有限,所以判得很轻,甚至时而无正当理由突破法定判赔额的下限。专利法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是3万元,但是很多法院在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判决1万元、1.5万元的赔偿数额。这种思路是非常有害的。

国家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并且近年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判赔数额标准。李克强总理也曾经提过:“侵害知识产权的让他倾家荡产”。年年提,月月讲,这一切的目的,就是鼓励创业创新。创业,就必须立下自己的字号,维护自己的信誉,势必需要围绕一个或多个商标来经营自己的知名度和口碑;创新,就必须搞研发搞创作,形成专利、技术秘密和著作权。国家用“赋予垄断”的方式,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创业创新的人,让他们的智力成果不被窃取,商业外形不被攀附。

现在你法院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是不是跟国家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我手上有好几个搞研发搞创新的专利权人,在打过几场专利诉讼之后失望透顶。他们直接说:

我研发这个产品,从德国、日本请技术专家,试做产品一批一批报废,终于搞出来了,投入成本2000万元。被告抄袭复制我这个产品,每年赚1000万。没想到,法院竟然只判被告赔偿30万,那我还搞研发干什么呢?从明天开始,我也去抄,哪个同行做得好,我就抄谁。

这样搞,经营者该怎么创业创新?产业怎么转型升级?怎么摆脱被西方发达国家卡脖子?老实的大公司还没真正大起来,就被抄袭搞得千疮百孔,商标也被借用得一塌糊涂。无怪乎有人感叹,在中国只有抄袭者能成为大公司。

我不知道。

所以请大家看待问题不要只看到一面,国家的政策法律背后有复杂的利益平衡。即使作为法官,有时候也会当局者迷,何况是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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