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那句老话:先问是不是。
美国各州立法可能存在不同,在这里举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为例。大明律347章是明州关于养犬的规定,包括了对行为不当的狗主人的刑事处罚(美国和我国不同,在刑事领域没有“违法”和“犯罪”的区分,而是广泛地将违背公法的行为入刑):
我摘录一些个人认为比较管用的条款(并非逐字翻译,只是大概体现出核心内容,如希望详细了解请访问链接:https://www.revisor.mn.gov/statutes/?id=347&view=chapter#stat.347)
347.01(b) 如犬只杀死或追逐他人的家畜,犬主人犯轻罪( petty misdemeanor)
347.03 任何牲畜和禽类的拥有者如发现犬只惊扰、追逐、伤害自己的牲畜或禽类,可自行杀死上述犬只。
347.04 任何犬只经常性惊扰、追逐平和行走在公共区域的路人,都可视为妨害公共安宁的现象(public nuisance)。受惊者可向地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传唤犬主人出庭应诉。
347.06 (续347.04)法官在听取各方证词后,如果认为构成妨害公共安宁,应当判令杀死或者用其他方法妥善处理涉事犬只。
347.14 任何人都可以捕捉无证或无人看管的犬只,没有佩戴注册项圈的犬只,视为无证。(该条还允许警方和其他管理人员视情况捕捉或杀死无证犬只)
347.52 危险犬种的犬只,在离开饲养者居所或者特定场所时,必须戴口套、用锁链或者拴狗绳加以拘束。口套必须能够确保避免犬只咬伤其他人或者动物。
另外,大明律授权各个城市制定适合各自情况的城市法令约束狗主人的行为。在绝大多数中大型城市,狗链都是必须的,无绳遛狗可能面临高昂罚款;只有在特定区域,比如所谓的off-leash area,狗主人才可以让犬只自由活动。
即使城市法令没有明文要求必须拴狗绳,考虑到一旦犬只构成“妨害公共安宁”可能被法庭责令杀死,狗主人也会妥善约束犬只的行为。
大明律347章并没有涵盖犬只伤人的情况,不是立法疏漏,而是因为涉及人身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法,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其他部分,无需特别规定。
这一系列立法背后,无非就是一个道理:养狗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公民的权利,但从来没有免费的自由,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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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称在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看到有人带着狗,然而该博物馆已经明文禁止携带宠物入内(服务用途的动物除外),因此推断可能是导盲犬或者其他协助残障人士的犬只。
恰恰相反,美国对狗的限制非常多。
以纽约为例好了。法律规定,带狗出门之前:
除此之外,不同的场合对狗有不同的开放限制。
比如中央公园就是完全允许宠物的,我家附近的一个小公园则禁止宠物进入。某些允许宠物入内的公园有时候会有一块专门的用围栏圈起来的场地,狗在这个圈子里玩耍可以不拴狗链。
巴士、地铁里是可以带狗的,但必须装在一个容器里面,有一段时间人们别出心裁地把自己的狗装在奇形怪状的容器里的新闻还火了一阵。绝大部分室内场所比如博物馆、音乐厅、电影院都是不能带宠物的(服务犬除外)。另外,出于卫生健康考虑,所有涉及饮食的场所比如餐厅、咖啡厅都禁止动物入内。
法规详实之外,执法也非常严格。
有一次我们带汤圆(一只科基)到市中心两个小时车程外的山上钓鱼,看到水边有一块小公园,公园门口写着“允许本镇居民的宠物进入”。我们当时看这地儿荒无人烟的,也没多想就松开绳子让汤圆撒丫子跑去了。
没想到一个小时后,一个警察竟然走进来检查我们的ID,当发现我们ID上的地址是在市内后,二话不说就开了一张罚单。当时我们都震惊了:我们在这个地方待了一个小时连个人影都没看到,竟然真的会有警察在附近巡逻,检查你的狗是不是可以合法在公园玩!
大家都知道美国的警察是不会跟你讨价还价的,所以我们只好拿上罚单随后付款了事。从此以后当然乖乖遵守法规,不再心存侥幸。
再回到本题,你之所以可以在美国的某些公共场合看到戴绳或者不戴的狗,那都是多方妥协、合作、遵守并执行了一切法规,实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之后的结果。真正的自由也并不等同于毫无限制,实际上我一直觉得自由越大,背后要承担的责任也越重——不仅仅是在养狗这件事上。
如果国内可以
养狗不带牵引,一次罚1W
养狗不处理排泄物,一次5000
乱叫扰民,一次2000
买狗回来必须去参加学习
狗咬人,一次罚5W,主人直接抓进去关1个月
数字随便写的,大概意思就是这种
现在养狗环境好得多
我一直觉得很多东西,靠素质去解决是不现实的
就是需要一些法律法规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