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条法律是80年代定的。
80年代是个什么样子呢,下乡青年普遍返城,结果城里没有就业机会,造成社会治安直线式下滑,当时反复开展的一系列严打就是为了遏制不管增加的犯罪率。要注意这里指的还是较重的刑事案件,至于较强的一般斗殴行为更是多到没法统计,当时的公安机关经常是前脚刚处理完一起斗殴案件,回到单位连口大气都没喘匀,发现就这会功夫辖区又多了四五起斗殴案件……询问室门口那个年代基本上每天都排成满满的一队人,就像今天春运过安检一样壮观。
而与高发不下的治安案件数量相对应的,是当时公安机关落后的侦查手段。由于整个公安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文革后重建的,大部分侦查人员都是新手,那时候国家也没有开设对应的刑事侦查学科,司法鉴定更是谈不上了,一个县城总共也就几名法医。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还原现场,特别是先后动手的顺序这种内容,是大大超出当时公安系统实际侦查能力的,也会增加案件处理的时间成本,于是当年立法的时候采用了“快刀斩乱麻”的原则,一切以案件办理效率为优先,至于实际社会影响等其它内容就都放一放。
平心而论,这项法律在当时制定的时候,是有其实际意义的。但是距离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四十年左右,当时的“合理因素”已经由于时代的变迁而统统不复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娱乐内容的多元化,这些因素让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今天一个派出所每个月处理的案件数目可能都不如当时一天处理的案件数目多;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进步也让还原案发现场变得不是那么困难重重,先进的司法鉴定手段能够推论出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逐渐铺开的摄像监控系统也能为案件侦办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这一条规定已经没有必要,反而会使得人们群众对于政府本身产生额外的不满,有害而无利。
被人打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别还太重都好说。
这个前提是你在当地派出所有一些关系。
被人打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别重伤都好说
这个前提是你家有军队少将或者正厅级的关系。
被人打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可以重伤只要不见报
这个前提是你是外国人或者阿訇。
不用被人打你也可以把人打死
这个前提是你是美国警察。
首先,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
其次,现实中警察喜欢用这个逻辑来“吓唬”当事人自行和解,减少他们办案的麻烦。因为查明一个案件,再拘留某个人是很麻烦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三,公检法机关普遍对正当防卫理解极差,都是用着极大的恶意和极为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当事人。
我也很想问问法律人士,我被打到什么程度才能还手不算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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