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按照法律,被人打能不能还手,是不是还手了就算斗殴,为什么?

回答
被人打了能不能还手,这是一个很多人都会遇到的困境。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往往比法律条文复杂得多,容易被误解为“还手就是斗殴”。下面我就详细解释一下,力求让大家看得明白。

首先,明确一点:被人打了,你是有权自卫的,但“还手”不等于“不受限制的还击”。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权利。

什么是正当防卫?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起因的合法性: 必须存在着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必须是你先挨打了,而且对方的行为是非法的。
2. 时间上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一旦侵害已经结束,或者你已经逃脱,那么你的还击就不再是正当防卫了。
3. 目的的正当性: 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报复或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限度性: 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换句话说,你反击的力度和方式,必须是制止对方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能过度。

那么,为什么“还手了就容易被认定为斗殴”呢?

这主要在于“限度性”的把握,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复杂情况:

1. “立即制止”和“过度反击”的界限模糊:
如果一个人推了你一下,你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可能就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因为对方可能已经因为你的反击而停止了侵害,但你还在持续攻击。
同样,如果对方是用拳头打你,你却用上了凶器(比如刀、棍子),这很可能被视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2. “共同起哄”或“一方挑衅,另一方被激怒反击”的情况:
在一些冲突中,可能先是口角,然后一方先动手,另一方才还手。如果还手时,双方都有情绪激动,肢体接触升级,而且难以区分谁是主动进攻,谁是被动反击,执法人员在现场很难第一时间准确判断。
更复杂的是,有时候一方打人,另一方在还手过程中,可能也带有了一定的主动性和攻击性,不再是纯粹的“制止”,而是也参与了“攻击”。

3. “谁是第一动手者”难以界定:
在激烈的肢体冲突中,有时候很难确定到底是谁先动的手,或者双方可能都有推搡、拉扯的行为。一旦局面混乱,执法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还原现场。
如果双方都有肢体接触,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是纯粹的被动防卫时,执法者倾向于将双方都视为参与了肢体冲突。

4. “斗殴”的法律定义(广义上):
虽然法律上更注重“谁是侵害者”、“谁是防卫者”,但在社会认知和实际处理上,“斗殴”往往泛指两人或多人之间发生的相互殴打行为。
如果双方都有相互击打的动作,即使一方的动作最初是出于自卫,但如果程度升级,且被认定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限度”,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会被定性为“互殴”或“斗殴”的一部分。

那么,在实践中,你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又不至于触犯法律?

冷静判断,尽量避免冲突升级: 这是最重要的。如果对方只是言语挑衅,或者推搡,而你认为可以避免肢体冲突,尽量选择闪避、警告或者离开。
如果必须还手,立即停止,且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如果你必须还手,目标应该是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一旦对方停止攻击,你就应该立即停止还击。避免使用过度的武力,尤其要避免使用可能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武器。
保留证据: 如果可能,尽量保留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或者在事后立即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如果可能,寻求目击证人的帮助。
报警: 任何时候,如果你被人殴打,最好的选择是立即报警,让执法部门来处理。警察会到现场制止冲突,并对事件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事后救治和固定证据: 如果你确实被打伤了,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记录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总结一下:

法律赋予你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还手”必须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一旦你的还手行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围,或者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你就有可能从“被侵害人”变成“参与打斗者”,从而被认定为斗殴。

所以,被人打了可以还手,但请务必记住:你的目标是制止侵害,而不是造成更大的伤害。 在实际情况中,保持冷静,尽量寻求法律和官方的帮助,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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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条法律是80年代定的。

80年代是个什么样子呢,下乡青年普遍返城,结果城里没有就业机会,造成社会治安直线式下滑,当时反复开展的一系列严打就是为了遏制不管增加的犯罪率。要注意这里指的还是较重的刑事案件,至于较强的一般斗殴行为更是多到没法统计,当时的公安机关经常是前脚刚处理完一起斗殴案件,回到单位连口大气都没喘匀,发现就这会功夫辖区又多了四五起斗殴案件……询问室门口那个年代基本上每天都排成满满的一队人,就像今天春运过安检一样壮观。

而与高发不下的治安案件数量相对应的,是当时公安机关落后的侦查手段。由于整个公安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文革后重建的,大部分侦查人员都是新手,那时候国家也没有开设对应的刑事侦查学科,司法鉴定更是谈不上了,一个县城总共也就几名法医。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还原现场,特别是先后动手的顺序这种内容,是大大超出当时公安系统实际侦查能力的,也会增加案件处理的时间成本,于是当年立法的时候采用了“快刀斩乱麻”的原则,一切以案件办理效率为优先,至于实际社会影响等其它内容就都放一放。


平心而论,这项法律在当时制定的时候,是有其实际意义的。但是距离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四十年左右,当时的“合理因素”已经由于时代的变迁而统统不复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娱乐内容的多元化,这些因素让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今天一个派出所每个月处理的案件数目可能都不如当时一天处理的案件数目多;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进步也让还原案发现场变得不是那么困难重重,先进的司法鉴定手段能够推论出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逐渐铺开的摄像监控系统也能为案件侦办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这一条规定已经没有必要,反而会使得人们群众对于政府本身产生额外的不满,有害而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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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别还太重都好说。

这个前提是你在当地派出所有一些关系。

被人打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别重伤都好说

这个前提是你家有军队少将或者正厅级的关系。

被人打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可以重伤只要不见报

这个前提是你是外国人或者阿訇。

不用被人打你也可以把人打死

这个前提是你是美国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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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

其次,现实中警察喜欢用这个逻辑来“吓唬”当事人自行和解,减少他们办案的麻烦。因为查明一个案件,再拘留某个人是很麻烦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三,公检法机关普遍对正当防卫理解极差,都是用着极大的恶意和极为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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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想问问法律人士,我被打到什么程度才能还手不算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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