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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买小孩买老婆不判死刑?

回答


在中国,购买儿童或妇女(即“买小孩买老婆”)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重罪,通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用户提到的“不判死刑”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定性: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重罪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拐卖),可能被判处死刑。
情节较轻的(如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犯罪动机较弱),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2. “买小孩买老婆”的法律后果
购买儿童:若购买的儿童被拐卖,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可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主动购买儿童)。
购买妇女:若购买的妇女被拐卖,可能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可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两者均属重罪,且可能面临死刑。



二、为什么“不判死刑”?
如果用户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不判死刑”,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和司法实践因素:

1. 情节较轻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情节较轻:如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未实施暴力、威胁等严重手段,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
自首或立功:如果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或偶犯:若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前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而非死刑。

2. 死刑适用的限制
死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刑法,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罪若情节特别严重(如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拐卖多人),才可能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需经过严格审查。

3. 司法实践中的例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例如:
若拐卖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适用死刑。
若行为人仅购买儿童或妇女但未实施拐卖(如仅收买未贩卖),可能不构成拐卖罪,但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较轻。
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对死刑的适用有更严格的限制,可能减少死刑的适用。

4. 社会影响与政策考量
保护未成年人:购买儿童可能涉及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但司法实践中更注重保护受害者,而非单纯追究购买者的责任。
打击拐卖犯罪:中国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但死刑的适用需严格控制,避免冤假错案。



三、与“买小孩买老婆”的区别
1. 购买儿童:若购买的儿童被拐卖,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可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2. 购买妇女:若购买的妇女被拐卖,可能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可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3. 两者均属重罪,但具体刑罚需根据情节判断。



四、总结
购买儿童或妇女在中国法律中属于严重犯罪,通常会被判处重刑,包括死刑。
不判死刑的情况可能涉及:情节较轻、自首、立功、司法解释限制或社会政策考量。
法律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严厉,但死刑的适用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用户的问题源于对法律的误解,可能需要进一步澄清,例如:
是否指“购买儿童或妇女但未实施拐卖”?
是否指“购买儿童或妇女后未造成严重后果”?
是否涉及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限制?

总之,购买儿童或妇女是严重犯罪,刑罚严厉,但具体判决需根据案情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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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选修经济法,老师也顺带讲强奸案,问为什么强奸犯不判死刑,老师说怕人犯罪以后一不做二不休把人杀了。

大概同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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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两年刑期你都落实不了,就别加戏了。什么时候买方能够稳定被公诉、稳定被判刑,我第一个支持适用重刑。

否则你放一个落实不了的重刑条款在那里当txt,只是在削弱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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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因为受害者没法影响社会稳定。

被拐卖孩子的父母,几乎没有听说有过什么过激反应的。那么他们的问题自然不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反观农民工讨薪,这些农民工敢直接捅包工头十几刀。这种事情重要程度自然就高了。

谁更能闹,谁更有理。

所以,为啥被拐孩子的一般都是城市中惨?因为中惨不敢走极端。

如果是农村的孩子被拐,拐卖者出不了村子可能就被村民围起来砍个半死了。


二方面,被拐的地方本来就是执法力度不够的地方,也就是说本来就是法外之村。整个村子可以团结起来把警车拦在村口把警察打伤,让被拐妇女根本无法被解救。

所以你判了死刑有啥用,能执行吗?连活人都救不出来就先想着判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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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专业人士的观点都说,人贩子会鱼死网破,杀了被拐的人,这是谬论,他们之所以敢抓人去买就是因为可获利、代价可接受。只有超过了他们可承受的代价,才能制止。看看俄罗斯的当年的车臣恐袭,妥协一次,就会让他们遍地开花,后来普京上台,第一次绑架是牺牲了一些人,最终结过是肃清了车臣恐袭。应该狠罚狠判,让他们手都不敢伸。

买的人更可恶,特别是穷乡僻壤的地方,很多人根本不把买的媳妇当人看,甚至牲口都不如,这根本就是绑架、强加和非法拘禁,法律容忍他们的名义是,他们的初衷是为了传宗接代,没有对社会构成其他危害,这是扯蛋。这是传统旧思想,凌驾于人权和法律之上。

还有人会举例子,被拐的人有了孩子,是一家人了,还获得了被拐卖家人的谅解,这是最尼玛让人恶心的说法。这根本就是纵容这种事情再次发生。犯罪了就是犯罪了,先判了再说,谅解可以,等出狱了你们再组家庭没人管,先把之前犯的孽债还了。

最近,徐州被拐的,都生了八个孩子了,村支书不知道是拐卖的吗,作为干部不该罚吗? 可能又有人站出来说,罚了干部,有这种情况的其他干部就会更加包庇,甚至毁尸灭迹,防止东窗事发,我只能说还是罚的轻。

国家层面也没把人口贩卖当成大事,还是谁摊上了谁倒霉,不闹的全国皆知就得不到解决。为什么不能像宣传贩毒一样,去宣传人口贩卖?买人的人被抓了还振振有词,没有犯罪意识,这是法律宣传不够,国民教育的失败。对个体受害者来说,贩卖人口比贩毒更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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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是我想当复读机,但是这个事,真的只能用「统战价值」来解释。落后地区的农村男性,正是本朝统战价值最高的群体。

这一群体,生育意愿最强烈,解决了本朝的低生育率问题;落后地区产业少,只能从事农林牧渔,解决了没人种地的问题;养老金一个月就领100块钱,解决了财政吃紧问题;身体健康堪忧,生了病听天由命,解决了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与外界隔离,相当封闭,解决了奥密克戎的传染问题……

再加上这些人武德充沛,抄起家伙就敢冲击村委会,从各种角度来看都是最值得统战的人。反观知乎用户,个个都宣称不生孩子,个个都想当白领,个个都对养老医疗斤斤计较,个个又都手无缚鸡之力,统战价值极度低下了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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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判死刑。

修改法律就行了。

但是修改法律之后,提高成死刑,会不会有买小孩买妇女,那就不一定了。

取决于社会经济、科技水平的发展程度。

经济水平、科技水平达到了,那么这些事情自然会消失。

如果经济水平、科技水平达不到,判死刑也无法解决买小孩妇女。毕竟法律不会自动执行,而是要人执行的。

任何上层建筑,都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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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善良的人们呢!

以为法律只保护无辜,只保护善良……

其实,并不是,法律也保护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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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些人想着人贩子听到拐卖死刑一定会鱼死网破。

又是这种论调,那就非得干拐卖这行?

人贩子脑子里除了拐卖就没转行干别的事情的想法了是吧?

真当人贩子傻?拐卖刑罚重那他转行干盗窃、干诈骗不行?就非得吊死在拐卖这棵树上是吧?

还谈利润,诈骗不比拐卖来钱快?卖一个人顶天也就几万几十万,诈骗可是集群的,一下能骗一堆人,还不用带着个大活人到处躲监控。

还有毒品举例的,毒品有成瘾性的呀,上瘾了自然会铤而走险去贩毒,以贩养吸。

那拐卖有成瘾性吗?

还有用陈胜吴广起义举例的,学了个典故就在这乱用,陈胜吴广那是没干坏事,只是迟到了就要被处死,自然会起义。那你拐卖是不是干坏事,不仅是,而且还是丧尽天良的坏事,本来就该处以刑罚。(此处应有滑坡谬论杠精发言)

丰县事件这才过了多久啊?

自己想想你的老婆,你的女儿,被卖到别人家里,吃不饱,穿不暖,绑铁链,蓬头垢面,被当成泄欲和生殖的机器,你心不会痛吗?

看看加拿大这种吸毒合法的,遍地都是瘾君子和毒贩子;再看看我国这种贩毒死刑的,毒贩和瘾君子有多到到处都是吗?

这足以证明,死刑可以有效的减少毒贩(人贩子)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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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人说为了怕他鱼死网破,杀害被拐人。

以此逻辑,贩毒该取消死刑。

这样毒贩就不会跟缉毒警察鱼死网破。

众所周知缉毒警死亡率极高。

可是贩毒死刑。所以我国吸毒率最低。吸毒合法的国家遍地瘾君子。

醉驾也不该入刑,不然撞死一个也是死,何不一路撞过去?

可是醉驾入刑了,并且刑法颁布后事故急剧下降。

拐卖事件何谈死刑?两三年最多了。你还得叫人贩子一声爸妈,他说他们是养父母呢。拐卖女性的也很理直气壮,在线直播一点也不怕,“我光棍娶不到媳妇就买个,凭什么抓我”。

毒贩罪犯都躲在阴影里,唯独人贩全村包庇,哦,是全村人贩。

中国的法律,但凡牵扯家庭、伦理、孩子,都是罪犯和稀泥的理由。定罪站在社会稳定的角度,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受害人没有角度(已经拘留了,你还要怎样)

便如此报道:被拐八孩母亲表体无虐待。

无虐待,是精神病。

劳君远道来视,然已早愈,赴某地候补矣。

我翻开案件一查,这报道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维稳与政绩”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吃人”。

他们早已布置,预备疯子的名义罩上我。将来吃了,不但太平无事,还会有人见情。

反对猥亵儿童重判的人大代表,十年后被爆出猥亵儿童。

反死刑,无期变十年,十年变两年。

鲁迅先生说,赵贵翁和他的狗,一定是不愿意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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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2年,在禁毒中牺牲、负伤、意外和过劳死亡的公安执法人员达923人。截止到2014年6月26日,近4年时间,超过1100名禁毒民警牺牲,平均牺牲年龄41岁。

说什么是对妇女儿童保护什么的,无疑是对量刑过轻的一种借口罢了。要不贩毒也去掉死刑吧,这样毒贩也不会鱼死网破了,每年也不会有那么多缉毒警察牺牲了。

《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3000里。对于买方市场,唐朝法律规定,买方“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的,也要处以刑罚,但减刑一等。

《唐律》还对拐卖受害者儿童予以特殊的保护,并加重亲属间拐卖人口的惩罚力度。比如,唐律规定,父母和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要加罪一等。

宋朝法律和唐朝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惩罚大致相同。

元朝建立后,其刑罚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处以死刑。

《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处3年徒刑。

《大清律例》规定,如果有窝藏人贩子的行为,要斩立决就地处决。地方政府官员发现拐卖人口犯罪视而不见的,要交给朝廷处置。基层的“乡保汛兵”盘查人贩子不利,要杖刑80,革职。“乡保汛兵”发现人贩子却故意视而不见的,杖刑100下。收受人贩子贿赂而故意释放犯罪分子者,杖刑100下流放3000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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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问题。

就像徐州这次,买了很多云贵川的少数民族妇女,都能凑个56只花一家亲了。

但是被买来的其实大部分都很穷,属于是不那么穷的对特别穷的一种剥削。

这就不是穷生奸计富长良心了,纯纯的恶。

受害者都是弱势的少数群体,自然就没那么大声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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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小孩买老婆和谋杀面对的是同样的罚则,那么为什么面对罚则的时候不选择更能报复社会的方法呢?

法律确实要维持社会秩序,但是现代法律也在考虑维护弱者。罪不至死也是为了让受害者不至于面对死亡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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呸!!

活生生的人怎么能说是买卖,这是绑架+强奸+虐待+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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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律有漏洞,用词不严谨,首先把绑架,拐骗,强奸这种事情“美化”成了人口买卖。什么叫买卖,你买了个商品,你有使用权利才叫买卖,人口是可以被交易化的吗?显然是不会的,而正是美化出了这个词,导致大家都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了弱化,从而判刑不够严厉。

人口拐卖涉及到拐卖小孩,拐卖妇女,拐卖男子,而这些事情中,尤其于拐卖妇女更为恶劣。

拐卖儿童的,一般会对其好好抚养长大(一般为拐卖男孩)这类小孩只要成功到了买家手里,基本都会和正常小孩一样健康成长。

拐卖男子,多为欺骗类,比如以欺骗的形式到某地打黑工,便设计到劳务问题(例如:打工不给工资,人权收到侵害,不听话会被殴打)

拐卖妇女的,则涉及到多重犯罪,强奸,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虐待,不尊重妇女意志而被强行生下孩子。每一项单独拎出来都比买卖这一词量刑的重。

而为什么不加重刑罚,个人认为是不重视,因为中华文化中的糟粕思想,必须要传宗接代,必须要男孩,一些官僚勾结,一些群体犯罪,当你在一个地方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说明这个地方已经成了蟑螂窝了,拐卖也不例外,例如最近的被锁铁链生八孩的女的。只有闹的大了,想到的不是解决,而是压热搜。为什么?因为他们怕,怕这些事情牵连出来更多的事情,怕自己的仕途受到影响,只有我们一起努力,才能解决拐卖这一事情。只有对买家卖家实施重刑才能遏制不法分子。

买卖这一词,利益相逐,只有犯罪成本更大,才能使得犯罪分子不再嚣张,人口买卖与毒品应当放一个力度,被拐卖的人,他们不应该受到非人对待,并不是板子没挨到自己身上就不会疼痛,我们距离黑暗只有一记闷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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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某些人眼里,牺牲小部分人群的利益,解决大的矛盾是划算的

特别是这事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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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套理论,说对强奸犯不能从重处理,否则将使人狗急跳墙,先奸后杀,反正都是一死;可见强奸实在是刚需,明知要死,也一定要去强奸。

此处说“反正都是一死”,乃是因为这套理论的拥护者,不知出于什么缘故,一听人说要从重处理,便自动联想到不由分说全部执行死刑,进而推论到一切犯罪都要死刑。这套说辞,虽不是我自己的观点,却是他们自己出于痛恨此类犯罪的朴素正义感送上的“从重处理”定义,因此不得不尊重。

如今又用这套理论,说对人口买卖也不能从重处理,否则人贩子虽是千辛万苦拐来孩子预备卖钱,或是百般机变抢来妇女充当性奴,也要狗急跳墙,把费劲偷来抢来的人质杀了。可见拐人实在也是刚需,明知要死,但也一定要去拐人、杀人。

推而广之,杀人自然不必偿命,否则将使人狗急跳墙,干脆变普通杀为虐杀,或多杀几个了。贩毒自然也不必死刑,否则又要使人狗急跳墙,收集武装成为悍匪,君不见墨西哥已经是铁证,所以对毒贩死刑是万万不可的。如此一来,仁政遍于天下,当然会凤凰来仪,百兽率舞,是一个“太平之世”了。

更新:

请观赏该理论支持者中的一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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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是相对容易的,因为这违背了妇女意志。判决时,还能加上后续的暴力、强奸等罪行。

但拐卖小孩,如果被认定为违背了孩子的意志,就不能忽略一个事实:没有哪一个孩子是“凭借自己的意志”出生的——每一个把孩子带到世间的父母,都可以算是把孩子“买”过来了。与此同时,许多孩子正在遭受亲生父母的物理或精神暴力。——但这些法律都不大管。

由是,为避免出现双标,只能把拐卖孩子视为对其亲生父母而不是孩子本人的利益损害。——那,亲生父母自己卖了孩子的,又该从何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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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立法的人不在乎,觉得自己是神。

神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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