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老太太就是我表哥他们防暴队带人抓的,我哥跟我说了抓人的经过,听完之后我觉得这个老太太被抓的一点都不冤。
这个老太太是东北人,闺女嫁到了天津,老太太在天津租房住,因为没有工作就想做点小买卖,于是在天津之眼附近摆了一个射击摊,生意还不错。因为无照经营被综合执法清理过数次,后来就回老家了,在老家就说自己在天津混的多好,周围的亲戚一听就让她带他们来天津谋生,老太太就同意了。到了天津之后,这些人都干射击摊,然后她负责传授技术、提供设备,每天还抽头,成了附近射击摊的头牌,综合执法知道了,又来清理,她是仗着人多就把综合执法赶走了,转天综合执法和公安联合行动来清理,直接把所有的射击摊都清剿了,因为收缴的是仿真枪,按照流程来讲公安应该对这些仿真枪做司法鉴定的,于是就按照流程处理,结果没想到的是,其中有几把枪确实超标了,这时候这个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按照现行的司法标准,这几把枪已经算有杀伤力了。公安这边没有必要替老太太藏着掖着,直接把案件交给上级处理了,至于后面的事情大家就都知道了。
综合下来,这件事可以这么解释:
第一,老太太是无照经营,被综合执法处理了;
第二,老太太回到老家纠集一群老乡又回来接着干,而且成了组织者,还提供枪支;
第三,对综合执法的再次治理,老太太抗拒执法,这才让综合执法和公安联合执法;
第四,公安对这件事本是打算睁一眼闭一眼,没想到验出来了“真枪”;
第五,老太太的枪确实超过了国家标准;
第六,法院按照法律判决没有问题,二审判缓也是因为舆论介入,另外猜测老太太已经认罪,且没有前科,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因此可以从轻判罚。
转载一篇今天看到的文章,觉得里面解释的已经很清楚了,还有质疑的请看看自己的屁股是不是还正,脑子是不是还在。
作者:M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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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每年都和当地公安一起开会沟通枪支案件的工信部门工作人员,从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角度谈一下为什么国内现行枪支标准看起来这么离谱,以及该事件中不同执法部门的利益冲突问题吧。
答主所在的西部落后省份,是国内排行前三的涉枪案件大省,每年涉枪案件大概在全国涉枪案件的30%左右。在控枪这一领域中,理论上,工信部门管枪支生产领域,工商(市场监管局)管市场销售领域,邮管局管物流领域,公安管终端使用领域,某些部门管其他领域……一般来说,这事情由公安牵头抓总,其他部门打下手。
由于涉枪大多伴随着杀人、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直接与基层公安部门的核心绩效挂钩,所以公安对此项工作比较热心。而工信部门,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一般认为自己只负责正规军工厂家的生产管控,其他机械加工厂尤其是机加工小作坊私自生产枪支的事情不归自己管(工信人员少也管不过来);邮管局对这项工作也不是很愿意,因为在邮政物流运输中,整枪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但有心人完全可以将枪支拆散,以零件状态分散邮寄到目的地后再组装,邮政如果要担负涉枪运输责任,遇到这种零件分散运输,自己检查时识别不出是枪支,事后追责就头大了;至于市监局,理论上其工作量是不大的,因为至少国内枪支还不至于在市场上公开售卖,但实际上,由于国内枪支定义的标准是以枪口动能是否超过1.8焦耳来判断,这就造成大量玩具枪也有可能因为枪口动能超标而被定义为真枪,进而让市场监背上对本地市场上大量公开销售的玩具枪是真枪需要监管查处的责任。
因此,上面负责对枪支进行联合执法和管控的几个部门,其实是没有动力将枪支的定义放宽到如此宽泛的标准的:工信部门恨不得所谓的枪支就是军用枪支、竞赛用运动枪支等正规厂家生产的枪支,按这个标准,个人私造枪支且不说,自己平白无故要去管一大票玩具生产厂是不是生产了动能超标的枪是很让人抓狂的;邮管局、市监局、公安局正常来说,也觉得按照现行标准要额外监管一大票玩具枪是否超标很没必要。但问题在于,某些部门对此持反对意见,坚决要求按枪口动能1.8焦耳的标准来定义枪支。为什么呢?因为它们需要这个标准来把国内的玩具枪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框死在刑法威慑这个领域。其中的动机也很好理解,那就是国内太多家长喜欢给自己的小孩买玩具枪,但当下的由于国人普遍没有真正用枪的习惯和知识,造成这些家长在给小孩买枪之后,很少会教育他们正确的使用玩具枪,以及不懂得为自己的小孩正确的选购玩具枪,甚至不会去思考以自己小孩的条件是否应该给他们玩玩具枪。
而以上几个环节的缺失,造成了在国内很多地方,你都能经常看到小区里的儿童们手持家长买的可以发射弹丸的玩具枪在无大人看护的情况下胡乱的射击一切他们觉得有意思的目标,特别是小孩们彼此之间玩军事扮演游戏,相互在无防护的条件下用玩具枪向其他小孩发射弹丸。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弹丸都没有命中目标或只打在其他小孩的衣服上,并没有造成什么伤害,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弹丸会命中小孩的头部,极端情况下会命中眼睛。而如果没有1.8焦耳这个看起来低得发指的硬约束条件限制,使用这些儿童玩具枪的小孩,必然会要求父母为自己购买射程更远、弹丸速度更快,打中对方小朋友后更疼的玩具枪,以便让自己在游戏中取得更大的优势。而溺爱的父母大概率会答应,而这又会倒逼玩具枪销售商和生产商升级其玩具的弹丸发射能力,最终导致大量的儿童在游玩中被大威力玩具枪弹丸击中眼睛而致盲的事件发生。
又由于国内的执法力量几乎没有权力去处罚这些儿童,也很难处罚其父母,并且当悲剧发生后处罚其父母并不能让小孩复明。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放弃对使用终端(小孩和父母)的监管,用一个低得离谱的技术指标禁止源头上的玩具生产厂商生产和销售(如某宝前段时间就全面下架)能够用弹丸伤害儿童眼睛的玩具枪。
对此,有知友会问,那直接出台法规直接禁止玩具厂商生产玩具枪不行么?对此答主要说,这样想的知友们太天真了。只要儿童还有这种狩猎的天性,玩具厂商完全可以不用枪支的外形,用手电筒或者洋娃娃的模样来制造可以发射弹丸的玩具。
那么禁止生产和销售一切能发射弹丸的玩具呢?这也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会使小孩缺乏这方面的锻炼,因为人类真的需要训练自己的后代躲闪危险的能力,以便其以后真的遇到致命物体向其飞过来时,不会应儿时缺乏此方面的经验和锻炼而大意了,不会闪(丢沙包就是一个很好的训练儿童躲闪能力的游戏)。
那么单独出台一个规定,禁止玩具生产厂家生产动能超过1.8焦耳的玩具枪行不行?看起来当然行,但实际上很有可能执行不下去。因为我们知道,涉及枪支管理方面的强力部门,比如公安(我才没有警力去查玩具枪呢)、以及涉及生产管控方面的强力部门,比如工信(让我出面让玩具厂停产?我的工业产值指标谁来完成?),是没有任何兴趣去花自己部门的资源去管控玩具枪的。如果不用将玩具枪定义为枪的方式把这些强力部门硬拉进来,让玩具枪以真枪的形式纳入这些强力部门的部门考核指标当中去,并以违反枪支管理的刑事罪名震慑相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那么那些真正为儿童被玩具枪弹丸致盲事件而头疼的部门,是没有任何强有力的执法能力去打击玩具枪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落实玩具枪弹丸动能不超过1.8焦耳的禁令的。
故回到天津这一摆摊射击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从部门利益上看,当地警方是没有任何动力把这件市容执法事件整成涉枪案件的——国内基层公安都不希望辖区内发生涉枪案件,这会严重影响自己部门的考核指标。但反过来,该女子多次对抗当地的城管局执法,当中未尝没有城管局中懂得利用枪支管理法规的工作人员借此上纲上线,利用规则把玩具枪往真枪上靠,报告当地公安将当地公安硬拉出来为自己的行政执法出头,将一个取缔摊位的行政执法事件升级为涉枪刑事案件用以杀鸡儆猴,一劳永逸的解决当地城管的市容管理问题。
知乎上的人都是崇尚法治。
我也支持法治,但我不认为在我国,完全符合法规的事情就是“合理”的。
其他答案应该很清晰的表明,西宁有人用枪打猎,没事。北京富二代用枪斗殴,没事。
这个大妈,年龄这么大了。没去偷,没去枪,没去拐卖,没有诈骗,仅仅为生活糊口,却遭遇这般对待,怎么看怎么不合理。
如果你说她违法了,那我只能说,这法有问题。要改。
法律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真心不希望知乎人不要总太理想。难道法治信念是让你们在任何看似不合理的案件面前都要为我们的法律开脱吗?
只有承认问题,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次,我不站法律,站大妈。
如果法院说大妈违法,我想说,请改改你的恶法。
最后,说说我对法治的看法。
一直钦佩欧洲的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法律确实保护每个人的最重要的武器。
但我们毕竟不是西方国家,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并没有那么好,民众的契约精神也很差。这两点决定我们的执法者的执行力度存在很大的灰度的。
如果真的严格按照一个有漏洞的法律来执行,社会难保不被撕裂,发生动荡。
任何事的处理,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如何执法考验着执法者的水平。
依法治国,除了努力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外,不断修复不符合实际的法律也是我们法治进程中重要的一环。
不能因为改法律是自下而上的,特别困难,所以就对不好的法视而不见。这种行为脱离了群众,对法治有害无利。
首先你们这些人完全就没整明白这个法律的规定,这法律规定的是满足任何一个仿真枪的条件就可以判断成仿真枪了,然后你们就开始那这个发射动能来说,实际上但凡了解了全部的规定就知道了,这条规定是最宽松的,后面两条更离谱,一条是只要形状差不多,里面含金属也算枪支,这啥概念,就是你拿个枪型的东西,里面有金属组件,公安要说你这是枪也是完全可以的,不管你有没有什么枪的功能(比如电钻,枪型,有金属成分),另一条是只要是按照制式武器去做的东西,不管是啥,啥成分,啥功能,比例一但超过1:2,也是算枪,这多离谱大伙明白不?就你去买个模型玩具,一但超过了1:2(手枪的比例的话,大概和手心差不多),那也算是枪,现在淘宝上买的枪的模型都是按照1:2.05来做的,就放在手心上,稍微大一点点就能被抓进去,所以你们谈论的什么动能焦耳大小是无意义的,只要长得像枪就会被抓,明白了嘛大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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