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产生时死者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夫妻关系也已终止),亦非遗产(最高院于([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复函明确表达过这一观点),故较为妥当的解释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的弥补。
接下来一个问题,本案中分配主体的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切割为两份: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与女儿的死亡赔偿金,妻子和孩子之间不再另行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部份: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假设为1/4),其配偶(林某斌),妻子父,妻子母,妻子兄弟姐妹(有争议)均有权参与分配。
第二部分,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假设为3/4),其父(林某斌),其祖父(林某斌父),其祖母(林某斌母),其外祖父(妻子父),其外祖母(妻子母)参与分配。
分配原则方面,目前我国司法解释没用明确标准,有观点认为应参照遗产继承规则分配,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生活紧密程度确定其份额。目前比较权威的是后者:
《人民司法·应用》 总第634期: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所以其岳父母当然有权分配,假设妻子兄弟姐妹不参与分配,且系按份分配的情况下,其有权分配其中的(1/4×2/3+3/4×2/5 )= 7/15 。
假设法官认为林岳父母无权参与林孩子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限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林岳父母至少也应获得1/6的份额。
即便不按份分配,也不应显著低于这一比例。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何谈死者之间的继承关系?要知道,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基础是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而非死者死亡本身,请求权产生的时间节点是死者死亡给请求权人造成损害之时而非死亡之时,所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完全采取遗产继承的规则是不合理的,对死者近亲属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简单来说:女人生的孩子越多,他能拿到的遗产份额就越多。
民法典规定,无法判断死亡具体顺序时,如果都有继承人,那么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者则推定同时死亡。除此之外,配偶、子女、父母都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他们是平均分配的。
我们假设去世的小贞有120份额的遗产,那么首先推定她死亡,留下的120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林生斌以及小贞父母,它们每人可以拿到20份额;之后三个孩子死亡,那么三个孩子的60份额遗产就全部由林生斌继承,于是林生斌至少可以得到其中80份额,也就是2/3的遗产。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父母过世,只有丈夫的话,他便可以得到100%的遗产,甚至不需要分一分钱给她的兄弟姐妹。只有第一顺位都不在了,第二顺位兄弟姐妹才有继承的资格。
所以在这种制度下,女人生的孩子越多,当她们因意外过世的时候,丈夫就能够分得更多的财产。
而舅舅发的微博中提到,“林生斌不愿把赔偿金分给小贞父母,并让二老自己找律师和他对峙”。这种情况下要看当时林生斌跟物业的具体交涉,这笔钱如果是赔偿给小贞和孩子们的,那就作为遗产参与法律分配;如果是专门给林生斌的赔偿金,那二老就没有继承权。结合当时林生斌在小区设置灵堂,拖了一个月不肯下葬,一直发自己的女儿遗体照片的举动来看,这笔钱大概率是他留给自己的。
美剧《重案组》中有一句台词,“It is always the husband.”表示遇到妻子失踪或被杀害的案件时,一定要遵循三个定律
第一:It's always the husband.
第二:It's always the husband.
第三:It's always the husband.
他们往往会因为女人的死亡获得真正的暴利。
涉及赔偿金和补偿金的纠纷引人纷扰,回溯案件当时,媒体《时代财经》公开报道:
莫焕晶纵火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后,2018年5月21日,林生斌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起诉绿城物业公司、开发、施工、监理和消防等9方,索赔1.3亿元,并要求赔礼道歉。后则,林生斌就生命权纠纷一案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据杭州中院通报,原告林生斌、朱恒仁(受害人家属)等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撤回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的起诉,经杭州中院审查予以准许。
经杭州中院主持调解,原告方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两单位也已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可见当时就调解协议而言,各方达成涉及索赔金和补偿金的调解协议,对应方也已经全面履行。
这一点为当时原告林生斌一方律师所确认:
原告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杰向时代财经指出,最终的调解协议主要就赔偿金和补偿金达成一致,但因签了保密协议,具体的金额不便透露。
当然,于原告方律师而言,由于签订了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律师跟客户的保密协议),又职责所在,故而无法透露涉及索赔金和补偿金的调解协议的具体金额。
自然,以上这些应该也仅仅是所有索赔金和补偿金的一部分,因为其实还涉及其他的被告方的反馈。
如今死者女主人一方的亲属发声表达“涉索赔金和补偿金”的分配问题,应见这笔金额应该不会少。基于案件本身的金额分配,由此就引发出两点个人想法,不如一展。
一方面基于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思考。案件本身无须赘述,由于上文所叙述案涉索赔金和补偿金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然后还有财产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在此单列死亡赔偿金,因为更容易分配(前叙,涉及财产赔偿可能还有关于遗产分割的琐碎计算,案情所限,此文不讨论该部分),于是不妨于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窥对应分配原则。
就案件本身,如果以法律讨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林生斌和其前岳父母争议的焦点必然是分配原则及裁判标准。展开而言,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遗产,故而除非某些法院认为参照死者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分配外。实际上国内大部分法院更认同“应该按照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进行考虑分配”。由此就产生多方合法的权利请求人。
笔者按:此处可以参见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类似权利请求人的说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另则,《人民司法·应用》 总第634期曰: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落实到本案,不妨思考一下,林生斌和其前岳父母,分别对于朱某的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我举一个小例子,是不是这里需要考虑赡养义务?当然,对于案件本身,假如走入法律程序,那么虽然依赖于法官裁判,然而不免引发更多的大众讨论。
另一方面则基于一个普通人的感性表达。亡者虽往,生人尚存。虽然作为林家和朱家纽带的女主人已经去世,可是对于林和其前岳父母而言,总不能“人走茶凉”吧,毕竟亲情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须知于家事,法律无法解决一切问题,如果凡事都通过法律解决,也不免显得过于冷漠。就如女方亲属所言:
事已至此,我妹留给二老的,也该凭你自己良心做个了结了,二老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你叫他们找律师与你对峙,我看还是不要耗他们了。对曾经的岳父岳母,即使人走茶凉,也应该多少有点心疼了。
总归是家中内部事务,林生斌丧妻之痛可以理解,然而其岳父母的丧子之痛也需再提。若为当下索赔金和补偿金的实际支配人,何妨怜惜亡妻的父母,将心比心,分出和多分一点金钱照料二老晚年。毕竟茕茕孑立,形影相吊者,并非林生斌一人,又何况林已然重新结婚得子。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林生斌对于亡妻总是在微博等公开媒体表达怀念,然而再悲痛再感人的言语有时候是廉价的,对基于“姻亲关系”“血亲关系”的尊重我觉得不可以只停留在流露口头。故而“听其言观其行”,对于亡妻的尊重,是否要看林生斌的所为所行,或许值得引发大众思考。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不希望一个曾有着爱情和亲情温暖叙事的故事,出现了悲伤的结局。
针对夫妻一方逝世后财产如何分割和继承,这个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不论是高净值人群还是普通大众,都一样需要面对。
针对逝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等,都会在死亡后发生财产变动,这就涉及到遗产的分割和继承。
既然是夫妻一方去世,那么必然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为继承的前提是夫妻一方的生前个人资产而不是共同财产继承。所以,当夫妻一方去世,在世的一方分一半,去世的一方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产分割。
对于继承的有效存在方式,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四种,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这里面的效力也是从高到低进行分类。
在现实中,出现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的概率相对较低,更多的只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下,法定继承存在的概率远远大于其他几种继承方式。
针对法定继承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后获得的赔偿金,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属于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去世前,死者没有存在说明和遗嘱的话,赔偿款应该参照遗产的处理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的。
所以,对于林生斌所得亡妻和三个子女赔偿金的赔偿金而言,对于亡妻的那部分赔偿金额,林生斌应该履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把属于亡妻父母那部分的赔偿金给付对方而不是占为己有也不是叫老人家请律师来和你公堂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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