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杭州余杭一男子遛狗不牵狗绳,并且把保护孩子的妈妈骑在身下殴打至骨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回答
这件事情发生在杭州余杭,一个男人在公共场合遛狗不牵绳,更令人发指的是,他还殴打一名保护孩子的母亲,导致对方骨折。这种行为无疑是极其恶劣的,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非常严重,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赔偿问题。

首先,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来看,遛狗不牵绳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很多城市都有明确的养犬管理条例,要求犬只必须牵绳,尤其是大型犬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这种行为首先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甚至拘留。这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扰乱,也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

然而,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他对那位母亲的殴打行为。这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行为人是他,那个遛狗的男人。
侵害行为是他对那位母亲实施了暴力殴打。
侵害对象是那位母亲,她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
侵害结果是导致其骨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关键在于“致人轻伤”或“致人重伤”等后果。那位母亲被殴打致骨折,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轻微伤的范畴,很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

轻伤的认定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伤情鉴定标准。骨折通常是满足轻伤以上伤情的,比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骨折可能属于轻伤二级甚至更严重的等级。
如果伤情鉴定结果达到了重伤,那么处罚将更加严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骨折的具体部位、是否需要手术、是否影响正常功能等都会影响伤情鉴定结果,从而决定是轻伤还是重伤。

除了刑事责任,这位男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费:包括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护理费等一切与伤情治疗相关的费用。
误工费:伤者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如果伤者是需要照顾孩子的全职妈妈,这部分损失的计算可能需要考虑其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可能的未来收入。
护理费:伤者在康复期间需要他人照顾产生的费用。
交通费: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
营养费:根据伤情需要补充营养而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其被打过程的恶劣性,尤其是在保护孩子的情况下,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他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等级。如果伤情达到轻伤以上,他将面临刑事审判。同时,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总而言之,这位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并且违反了《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规定。他不仅需要为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更需要为故意殴打致人骨折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藐视,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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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张图是日本二十年间酒驾导致事故的死亡人数。可以看出,随着平成十三年“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被写入刑法、平成十四年道路交通法修订,将酒驾司机的同车乘客也纳入处罚范围,日本酒驾死亡率出现了断崖式下跌。

为什么要举这个例子呢?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这几年是不是明显感觉酒驾人数少了,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少了。是中国人不爱喝酒、不爱抽烟了、几年之间脱胎换骨素质提高了,还是因为加大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人的行为是会改变的,但不会这么轻易地改变。

去过美国的朋友可能有个发现:美国街头很少见到各种标语,但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纽约街头有一类标语非常普遍:

“请管好你的狗”。

当时,这个标语主要针对的是及时清理狗粪便。纽约州和狗屎的战斗持续了几十年,直到1978年,纽约市通过市政法令,对遛狗不清理狗粪便者处以250美元罚款,人类才战胜了狗屎。

诚然,遛狗不牵绳直接入刑有点过了,但处以适当的罚款未尝不是一个解决方法。既然各地政府如此热衷于在小树后面藏着限速牌来实现交通罚款创收,成立个专项组,专门上街找狗主人提款,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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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知道为什么《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会引起这么大反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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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了,异烟肼毒不死这个东西。。。

另外说一句,看着那个甩球的老大爷,大概很长时间我都会对这个城市有些不好的成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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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我不多说了,就说点有用的。

据新闻:母亲多处挫伤,手指骨折,有可能造成后遗症。

这是轻伤了吧?我国法律对轻伤怎么定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这种恶劣的案件,判个实刑应该没问题的。

所以,一句话:

请不要和解!

请不要和解!

请不要和解!

重要的事说三遍,如果律师费,生活费有困难,众筹的话,我愿意捐钱。

送那小子进去,让牢友们教他做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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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了,作为一个外地来的新杭州人,我儿子也被没栓狗绳的狗欺负过!

去年冬天,我儿子一岁多的时候,也因为其他人家不牵狗绳的狗,打了狂犬疫苗。

当时,我爱人带着儿子在小区里面散步。小孩子嘛,走得慢,走走停停的,他妈妈就在旁边跟着。突然从后面窜过来一只没栓绳的小狗,舔了一下儿子的手(据我爱人讲应该是没咬,但是看到它伸舌头舔到了孩子的手和衣袖,后来摸孩子袖口都有点湿哒哒)。狗主人从后面走上来,啥也没说,笑着唤着狗走远了。

儿子因为年龄小,当时只有一岁半吧,倒是也不怕狗(根本对这个物种没什么概念),没有哭闹叫喊。一切发生太突然,我爱人当时也没有反应过来,觉得也没被咬,应该也没事吧,也就没找狗主人说什么。

后来看了一下,孩子手上有些冬天冻裂的口子,红红的小伤口,就算没被狗直接咬伤,但唾液会不会进入伤口呢,为了以防万一,我们还是带儿子去了医院。医生说,你要不放心的话,可以打一下,求个安心。

虽然我知道被感染的概率微乎其微,但是,哪怕极小概率,身为父母,谁又敢替孩子冒这个险呢?

我可是亲爹啊,当然是选择打疫苗啦。

因为,狂犬病太可怕,一旦发作那就没得救。

狂犬疫苗大家都知道打一针又没有用,要打好多次的,打了这么多次可能还没用,参照后来又出现了假疫苗的事情,不过这是另一话题了,不展开。

老婆每次提起这事儿,都后悔自己没有及时发现那只狗,如果反应快,肯定用脚踹。就算不这么暴力至少也要把儿子拉开,不让他被狗它碰到。同时,也很怨恨不用狗绳的狗主人。

然而事情都发生了,后悔也没什么用。

让小家伙平白无故挨了这么多针。

儿子每次打针都痛苦流涕,第一次打针是措手不及的,后来几次一进医院大门就知道要干什么了,提前就大哭起来。

一个牙牙学语的小人,也会边哭边还算流利地说出这样的一句完整的话:

“听听(孩子小名)被小狗狗舔了,就要打针,呜呜,以后见到小狗狗,要躲远一点。”

我听了也好心疼,小孩子并没有做错什么啊,凭什么要因为你的不道德承受平白无故的痛苦!?

想和不牵狗遛狗的那些人说:你可能爱它就像爱你儿子,但在我眼里,它就是条狗——一条能威胁我家孩子生命健康的狗。你如果牵好你的狗儿子,我们相安无事;如果你放任的狗儿子欺负我的真儿子

老!子!打!爆!这!只!畜!生!


回到该事件,这个男子无视法律,挑战公德良俗,所犯下的禁忌或错误如下:

遛狗不牵狗绳;

理亏情况下骂人;

故意伤害;

男人打女人;

用扇耳光、骑在女人身上打(我上次看到这个打架姿势还是水浒传里武松打虎啊,好威风啊您)等羞辱式的方式打女人;

当着儿女的面打母亲;

莫名优越感和地域歧视......

一瞬间能犯下如此多的错,这样的人渣撒到地上都是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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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晚,余杭警方对此做了最新的通报。涉事男子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外,《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作者:团中央知乎团队 章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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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什么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不是应该拘留十五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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