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社区医院牵线搭桥对胎儿做性别鉴定,产前性别鉴定为女孩引产后发现是男孩,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事?

回答
社区医院“牵线搭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在此基础上发生引产后发现性别错误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医疗责任、侵权以及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以下将从多个层面进行详细剖析:

一、 社区医院在此事中的法律角色与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区医院在此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如果医院是被动接受患者委托进行性别鉴定,那么其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规是关键。在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被法律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1. 非法医疗行为的定性: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如果社区医院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性别鉴定是非医学需要的,仍然为患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就构成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种行为本身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牵线搭桥”的性质: “牵线搭桥”的表述可能意味着医院不仅仅是被动接受委托,而是主动为其介绍其他机构或通过自身渠道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如果医院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介绍人”或“组织者”的角色,其法律责任将更为严重,可能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 医疗过错与侵权责任(性别鉴定不准确):
过错鉴定: 无论鉴定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一旦鉴定结果出现错误(将女孩鉴定为男孩,导致引产),医院就可能需要承担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机构的准确性是其医疗行为的内在要求。
侵权行为: 胎儿性别鉴定不准确,并直接导致了引产的发生,这无疑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害。医院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具体表现为:
一般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侵犯: 引产直接终止了胎儿的生命,尽管在当事人(孕妇及其配偶)同意下进行,但这种同意是建立在错误信息之上的。对胎儿生命权的剥夺、对孕妇身体健康(手术风险、术后恢复、心理创伤)的损害,构成了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犯。
精神损害赔偿: 这种错误鉴定导致的引产,无疑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人身权益受到损害,除物质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 当事人(患者)在此事中的法律考量

1. 知情同意与风险自担: 当事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同意引产,是基于错误的鉴定结果。这种“知情同意”是无效的,因为“知情”的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因此,当事人不能被完全视为自担风险,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2. 配合非法行为的责任: 尽管当事人是这场悲剧的受害者,但如果他们是主动寻求并配合医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且明知该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其自身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某些“过错”,但这并不能免除医院的法律责任。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即使参与了非法过程,受到错误信息误导而产生的损害,也应该由提供错误信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三、 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与追责方向

1. 行政调查与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会介入调查,核实社区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一旦查实,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民事诉讼: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社区医院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 包括引产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等。
误工费: 因手术和恢复造成的收入损失。
护理费: 如果需要他人护理。
交通费、住宿费: 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因错误鉴定和引产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赔偿。

3. 刑事责任的考量:
非法行医罪: 如果社区医院不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超出其执业范围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其他可能的刑事犯罪: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存在故意误导、欺骗并导致严重后果,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虽然针对胎儿,但法律体系也会追究相关责任)。然而,在医疗纠纷中,直接以刑事犯罪追究的情形相对较少,更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医院行为极其恶劣,比如明知故犯且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四、 法律上的重点与难点

1. 证据的固定: 关键在于固定医院进行非法性别鉴定以及鉴定结果错误的证据。包括门诊记录、化验单、诊断证明、医院内部沟通记录等。事后的DNA鉴定(确认胎儿性别)也是重要证据。

2. 因果关系的证明: 需要证明医院的错误鉴定行为与当事人引产的决定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医院的辩护: 医院可能会辩称当事人“明知故犯”、“主动要求”等,但法律会重点审视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以及其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总结来看, 社区医院如果牵线搭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当该非法行为导致鉴定结果错误,进而引起当事人引产,并造成了当事人身体、精神上的损害时,医院则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主要取决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此事件不仅暴露了医疗机构监管的漏洞,也凸显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当事人应保留好所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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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有知友说,不用四个月,100天就可以了

只能说或许你懂科学,但是你不懂人性

百天的时候他们肯定会查

超声看性别,就是看,嗯,小jj

看到了,普大喜奔;看不到,流了?不对!回家烧香拜佛,四个月的时候再查一次,老祖宗保佑小jj赶紧长出来,好让咱家皇位有所传承!

至于时间越长对女性伤害越大,在考虑范围内么?

可惜啊,这爸爸千算万算的双保险,没算到自己也是个“签哥”(哎,为什么要说也?),你自己的都得用核磁找,儿子的还指望b超?——对不起我恶毒了,但是手机突然坏了,这句话删不了…

以下为原答案

医院多缺德我就不说了,以此牟利,实在该死!

但是这个当爹的也真是缺了大德了!

最扯的一句话就是——老人迷信,认为四个月做流产比较好

扯淡!

其实是四个月可以用b超看男女了!

合着最后是抽血和b超的双保险都失灵了,难怪这么气急败坏,真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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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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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法禁止这对夫妻继续生育,强制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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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枪毙

这是谋杀

仅仅因为是女孩子就堕胎,这是人干的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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