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广西多人涉嫌帮人偷渡被押解游街示众?

回答
广西多人涉嫌帮人偷渡被押解游街示众的事件,是一个复杂且具有多重解读的社会现象。从不同角度来看,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一、事件本身和官方处理方式:

犯罪行为的性质: 偷渡(非法出入境)本身是违法行为,而帮助他人偷渡,即组织、策划、实施偷渡活动,则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组织卖淫、贩毒、拐卖人口等其他犯罪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参与偷渡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威胁。
“游街示众”的处理方式: 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并非没有先例,尤其是在过去的一些时期被作为一种严厉的惩罚和警示手段。然而,在当下,这种做法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官方的意图: 官方可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严惩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震慑潜在的偷渡组织者和参与者,同时向民众展示政府打击非法活动的决心。
法律和人权角度的质疑: 许多人权倡导者和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担忧。他们认为,“游街示众”可能违反了现代法律体系中关于人权保障、无罪推定以及审判公开化的原则。这种公开羞辱的方式可能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永久性损害,甚至可能存在过度惩罚的嫌疑,而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审判程序就公开羞辱,本身就可能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二、社会舆论和公众反应:

支持的声音: 部分公众可能出于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担忧,认为严惩偷渡分子是必要的,并且公开示众能起到警示作用,可以理解甚至支持这种做法。他们可能认为这些人是“坏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和曝光。
质疑和批评的声音: 更多的人则对这种做法表示质疑和批评。
人道主义和文明程度: 批评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人道,有损国家形象,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标准。他们认为,即使是罪犯,也应该受到公正、人道的审判和惩罚,而不是被公开羞辱。
法治精神的体现: 批评者认为,法治社会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来惩罚犯罪,而不是依靠“运动式”的公开示众。这种做法容易滋生“群众暴力”或“公权力滥用”的风险。
法律依据的存疑: 法律上是否明确允许或支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游街示众”?即便有规定,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可能受到挑战。
“以暴制暴”的担忧: 有人担心这种做法会助长社会上的戾气,形成一种“以暴制暴”的文化,让人们习惯于通过公开羞辱来解决问题。

三、深层原因和背景:

边境管理和偷渡问题: 广西作为边境省份,偷渡问题可能相对更突出。偷渡行为往往与更复杂的犯罪网络相关联,如人口贩卖、毒品走私等,对当地社会稳定和治安构成挑战。
“人治”与“法治”的博弈: 这种做法可能折射出在某些情况下,中国社会仍然存在“人治”的思维惯性,即在某些社会问题上,倾向于采取强硬、直接、群众动员式的“运动式”治理方式,而非完全依赖规范化的法律程序。
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事件被曝光后会迅速传播,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和监督。公众的反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思其处理方式。

四、可能的后果和影响:

短期震慑效果: 短期内可能会对企图偷渡或组织偷渡的人员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长期法律和人权负面影响: 但从长远来看,如果这种做法成为常态,可能会对法治建设、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国家国际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也可能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担忧,担心是否存在司法程序不透明或过度公开化的问题。

总结:

看待广西多人涉嫌帮人偷渡被押解游街示众的事件,需要区分犯罪行为本身的可谴责性与官方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帮助他人偷渡是严重的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以“游街示众”的方式进行惩戒和警示,其法律依据、人道性以及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都值得深入的探讨和反思。这背后反映了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挑战,以及公众对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的期待。对于这类事件,应当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注重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处理方式上更加文明和透明。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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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看到有人说,既然要搞公开示众,那就要先立法。

这种论调同样是不实事求是的。还是那个道理:事急从权。

试想,等到全国人大开完会,修完法,黄花菜都凉了。现在情况特殊,类似于战时。你总不能对战斗在第一线的战士们说,你们先等等,等我立完法再说吧?

古代还讲一句:将在外,可以便宜行事呢。

现在人家广西在抗疫第一线,为全国人民守卫边境,而内地很多人却在敲键盘,说三道四,这到底寒的是谁的心?我不明白!


作为985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我来说几句吧。


对于广西的这一做法,网上引起了较大规模的热议。有很多人批评说,这是地方政府违法行政。


笔者既赞同这种观点,也不赞同这种观点。


一方面,从现有《行政处罚法》来看,的确,广西的这一做法似乎确有所谓的不合规之嫌。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都是在近几十年中,参照西方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而在这一立法过程中,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措施大都被排除在外,比如亲亲相隐。这也就造成中国的法律人对西方法律极度迷信。


仅就广西这件事而论,西方的法律反对所谓的“示众”,其出发点无非是两点:第一,尊重个人人格尊严,对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的个人人格予以保护。第二,西方人重视个人自由,所以,采用自由罚,对个人自由加以拘束,便足以产生震慑效果。


但是,在中国,这两点却都要打折扣。第一,中国人的确也重视个人人格,但更重视集体观念。一个人对集体做出了危害行为,当然应该首先考虑集体的情绪。一味尊重个人人格,而要求集体无原则的退让,这不符合中国国情。


第二,自由罚的确能对中国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公开曝光的效果却更好。这是因为这能够快速树立起来一个反面典型,对犯罪者的心理产生极大的震慑,并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这叫符合国情。


所以,西方人推崇以自由罚为主,那叫符合西方的国情,而中国人以集体曝光的方式对个人加以惩罚,则更为符合中国的国情。


同时,我们也不要忘了。现在正处在疫情期间,而广西则处在疫情的最前线。越南的疫情不容乐观,广西的抗疫压力尤其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广西这么做,还能够起到快速疏导大家的焦虑情绪,快速刹住大疫情下的违法行为的作用。这招真的管用!


现在法学圈的人,搞民法的,必称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搞民诉法的,必称日本法;搞经济法的,必称美国法;搞刑法的,行政法的,也上杆子的去学美国法。


包括他们口中经常讲的:政府的权力范围在法律规定之内的基本原则,这也是西方引进的。


偏偏我们中国人讲一句“事急从权”,而不是像那样的死抠法律。这就是思维模式的差异了。


试问一句,中国的法律人在讨论中国的法律问题时,真的不应该按照中国的国情来嘛?


我们是不是应该有一些因地制宜的独立精神?


为什么凡事都要按照西方的办法来?


中国的办法管用,为什么一定就不行?


我以为,中国的法律人不必对外国的制度亦步亦趋,而应该选择因地制宜,选最有效的手段来。事事唯西方标准,使不得!

只有摆脱了这种思维牢笼,我们才能真正树立起独立自主、符合国情的法治精神。

最后补充一句话:评论里不要YY我的背景了。我在这个回答说清楚我的情况了。别那么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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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问,网友们争论的要点是,要对这些偷渡者无罪释放吗?

好像不是吧。

那么,是要减轻这些偷渡者依法应受的惩罚吗?

似乎也不是吧。

那我就有点弄不明白,这底下一堆人说反对游街的人是「跟犯罪分子共情」,进而再一次扯起「这帮法律届人士都是帮坏人说话的讼棍」的老皇历,到底用意何在了。

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这种捆绑示众的做法进行了“严禁”。

“捆绑示众”不应忽视法律的边界 - 延伸阅读 - 捆绑示众 - 华声在线专题 (voc.com.cn)

请问这里的各大机关,是不是也如诸位大手子所说,是「与犯罪分子共情」呢?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这口号喊出来不知多少年了。然而到2022年,在哪怕知乎这种「精英」平台上,人们对讲法律的看法居然还是「跟犯罪分子共情」呢。

可悲,可笑。

一边哀号着自己作为屁民与有钱有权者之间的悬殊,嚷嚷着要躺平;

一边又把留给屁民的最后一件武器——法律——视同水火,拼死污名化各类「法律界人士」。

这大概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精神分裂症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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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广西边境的现状!(我盗陆姐的图,她守边已经一多月没得回家了)

当你们大家在家里,打开电脑就上网,打开网络就有外卖,吃完外卖就有游戏玩,每天大家理所当然的去上班上学,月初月末都有工资领有收入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一切理所当然的背后,有多少人在默默的付出??

现在有些人为了自己的私立,擅自带一些外国人进来,搞得大家的防疫工作前功尽弃,甚至几万人陪着要在家一起隔离

也就是幸亏这帮人只是偷偷跑进来的目的是打工,如果跑进来几个特务,那受的损失可就不是一起隔离而已了!

那种吃饱了就在网上用放大镜盯着这不合规那不合法的人,就因为利益受损的不是你们而已,如果是你们去守边,抓到这些人,难道你们还会客客气气请他们喝咖啡???请喝咖啡的不是没有,也请你看看效果!


怎么样,你还觉得游街示众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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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广西警察,你们可以骂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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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所谓的“法律人”,平时的工作就是钻法律空子,给各种罪犯脱罪,罪犯一出来,跟见金主似的,这么共情,法律应该是保护人民的,不是保护罪犯的。有本事先去守边三年,一天抓一个带毒偷渡的

国家劳动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法律人”为啥不说话了呢?那么多资本家搞三班倒、两班倒、996......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法律人如果真的为公民着想,先把这些不遵守劳动法的资本家干趴呀

疫情如此严峻,协助偷渡!罪很小吗?走个过场警示村民,打他们了吗?恐怕连他们自己都没想到过,会有网民站出来替他们说话,同情他们呢。

而且除了法律还有很多针对不同事态出台的临时条例或规定,视频中有红头文件,《关于实施边境疫情防控“十一个律”惩戒措施通告》第一条,这类违法人员“一律曝光”。

在那个城市,你们真的不知道偷渡有多么猖狂,拿大货车撞边境线,然后冲进边境线,里面还装着越南人,走私品,你们设身处地为犯罪人保障人权,但是如果走私的越南人,是有病菌,广西就沦陷了,乃至国家利益。为什么当街警示,是因为这些人都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多,认知较为低下,所以才让选择这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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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涉嫌吧……我理解的是只有司法才能定罪啊。比如封建社会抓到人贩了,得是刑部审判定罪完了,押赴刑场之前才能这么弄吧……这涉嫌不就是嫌疑犯吗?嫌疑犯就是还没定罪啊……这么弄确实不妥啊。情理上我是双手支持的,这帮b往死里弄才好,但是好像确实不应该,还没确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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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我的结论,不是完全支持,但很有效。


首先,大家广西广西叫多了,以为广西是个省,其实广西也的确是个省,但不要忘记了,广西还是个自治区!!什么意思呢,在我的理解里,只要是对广西当地人好的,当地政府和执法的相关机构,有权利制定一些与国家法律政策有些许出入的法律法规。


这也不是广西这改开以来,才有的“示众”行为。这两年不是网上在吵得很火热的“电动自行车”立法的相关话题吗?知道为什么广西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方式在早几年得到了全国各地争相学习吗?因为在广西首府的南宁,那些电动自行车车违规行驶,就是直接在路边路口直接“示众”教育的,时长大约一个半小时到2个小时,取决于各各路口交警执法岗的空间大小。每一个路过这个路口的行人,都可以清楚的看到你本人,被交警执行交规现场再学习,包括抄交规、观看相关视频,写保证书。根本不会罚你钱,反正就扣你人在路边,真的好丢脸,按西方的说法,这算是不尊重人权了,按这次“示街”的网上网友们的说法,也是违法不尊重人权了。但我做为一个在地人来讲,这种做法,才是真实有效的。至少广大电动车车主们,不会为了一时的贪方便贪快做出一些危险行驶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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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更新——

法考成绩已出,顺利通过!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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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广西边境小城,现在红码居家。对面越南已经弃疗,大批人想挤过这边来,本地隔离酒店已经爆满。

我在法考群里和人讨论过这个事情。

群里有赞同当地政府的,也有不赞同当地政府的。

我的观点是:作为一名法考人,我支持事后对当地官员追责;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群众,我支持对那些疫情期间偷渡走私的“人”游街示众。

没错,最高院已经明确对犯罪嫌疑人、罪犯不得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靖西政府这么干,的的确确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因为这种行为无论怎么看都是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但是,靖西地处山区,边民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整体法律意识淡薄,走私偷渡之风盛行。你跟某些边民讲刑法、讲前科,基本上是对牛弹琴。

当时在群里讨论时,有群友说:如果法治教育不到位,那是政府的问题。

我说:没错,但法治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跟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有很大关系,也不是短期可以见效的东西。那么在现在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法律实施无法达成社会效果,应该怎么办?难道继续让那些不守法的边民偷渡走私,再度引发疫情?还是不断加大治理成本,建边境墙、拉军队过去十步一哨?(后来了解到,当地还真这么干了,不但卡了铁丝网,还派了公安和志愿者值守边境,但是效果嘛……呵呵!有铁丝网拦着人家打洞过去!)

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不管哪种选择,都没有好下场:

1.政府严格依法办事,达不到社会治理效果,可能导致疫情复发,几万人继续居家隔离,甚至成为全广西甚至全国的疫情引爆点,然后当地官员该撤职撤职,该法办法办。

2.政府轻度违法,让那些“人”以后在村子里抬不起头做人,虽然不知道那帮没脸没皮的怕不怕,可能效果也没那么理想,但只要能震慑那么一小撮还稍微有点儿廉耻的人,就能为疫情防控减少很大的压力,虽然可能引发争议,最后被问责,但总比成为国家和历史的罪人好多了。如果这样都没办法震慑那些没脸没皮的,那最后问责起来,至少自己也可以喊喊冤。

如果你是当地官员,你选择哪一种?

重申一下观点:作为一名法考人,我支持事后对当地官员追责;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群众,我支持对那些疫情期间偷渡走私的“人”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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