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人,接触过相应经办人员。
关键问题说三遍!
罚款200拘留7天并非最终结论!
罚款200拘留7天并非最终结论!
罚款200拘留7天并非最终结论!
这个案子定性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构成轻伤。
而对伤情的鉴定一般是在伤愈以后,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依赖伤情的鉴定。
所以罚款200拘留7天只不过是第一时间依据事件已经定性的部分做出的处罚,完全不代表事情已经到此为止。
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巫某会受到刑事拘留措施,直至付上刑事责任。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可以通过刑附民进行追讨。
如果没有被鉴定为轻伤,那么构成的实际损失也是有相应依据的,受害女教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其进行索赔。
其实但凡接触过一线司法实践的都很清楚这个操作,这样即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又不至于一下子惩罚过度。
其实,受害女教师的伤情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临界点,事后的伤情鉴定对整个事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以下引自最新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所以说,女教师的伤不属于那种第一眼就能判断出达到轻伤标准,可以马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型。
另外,有人质疑警方拘留7天时间太短,这个其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拘留7天罚款200的处罚来看,警方目前没有将事件定性为情节较轻,轻言警方偏袒显然也是不厚道的。
毕竟有了拘留和罚款,这个记录会长期跟着巫某,再次犯事会加重处罚力度,政审也会有很大影响。
相对来说,蹲7天还是10天,罚款200还是500,影响可谓微乎其微。
这个案子的关注点主要还是巫某的殴打行为,和后续各种狡辩甩锅。
我们把锅丢给警方意义真的不大,不知道是怎么突然画风变成这个样子。
某些媒体小编标题党功不可没啊!
评论区某人我已经拉黑了。
又是我是广西人所以要回避这个问题,又从怀疑巫某纸面服刑,直接跳到真的就纸面服刑。
这种人我们就不要浪费时间了。
有理说理,有事说事,阴谋论什么的没有实据就不要随便喷了。
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说的话负责。
这惨叫声,我都后悔点进去了。
话说,得是拿了什么东西?
在第一声惨叫后,男的还是说放下来,也就是女方还没放手。(不确定,只听了一遍,没敢回过头再听一遍)
又得是什么物品,女方叫得如此凄厉都不愿意放手。
话说,如果真就赔俩百块的话,那估计大家都赔得起。
不就打回去赔俩百块的事嘛,还能多来几次。
那声音简直就……真就一点人性都没有。
在11月27日,经检查,韦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开放性指骨骨折等多处受伤。
巫某因打人被处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
目前韦女士称,直到现在自己都没有完全康复,以后也不能弹琴了,医药费将近1万多也是家人垫付的,巫某至今都没有出面道歉或者作出赔偿。
如果这些信息没有特意隐藏了什么,只是赔了俩百的话?
法治社会下的依法处理的结果就是这样的话?
我不信,也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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